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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罗尔斯自然的不平等观点辩护

2017-01-26汪志坚

外国哲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禀赋自由主义

汪志坚

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部分奠基于他对自然的不平等(由基因禀赋的差别所引起的人们经济地位的差异)的态度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自然的不平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极端自由主义者和运气平等主义者批评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试图从根本上动摇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然而,这些批评缺乏充分的理由。

人们生来带有不同的基因禀赋,这些基因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未来的生活前景。这是公平的吗?如果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将由基因禀赋的差别这一自然因素所引起的人们生活前景的差异称作自然的不平等(natural inequality)。①这里的“自然的”并不意味着在人们基因禀赋的差别和生活前景的差异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联系,参见本文第二节的讨论。对自然的不平等的思考始终伴随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对自然的不平等的处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正义理论的面貌。罗尔斯的处理方式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攻击,极端自由主义者诺奇克批评他太激进,而运气平等主义者科恩(Gerald Cohen)则批评他太保守。如果罗尔斯对自然的不平等的处理是不适当的,那么他的整个正义理论就需要随之修正。为了捍卫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必要首先为罗尔斯在自然的不平等问题上的见解辩护。

一、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多次就自然的不平等问题提出零星评论,然而,整本《正义论》并没有独辟章节集中讨论自然的不平等。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问题所表达观点缺乏系统性,这就给他的论敌以可乘之机。本节通过考察罗尔斯对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的两个应用,将罗尔斯的观点提炼为三个命题。

1.两个应用

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在两处支撑着他的正义理论,一处是作为反驳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的理论基础,另一处是作为在原初状态中设置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理由。

罗尔斯在提出他自己的正义原则之前,首先反驳了流行的正义观念,即极端自由主义(罗尔斯名之为“自然的自由体系”)。极端自由主义认为,只要实现了“职位向才能开放”,也就是形式的机会平等,由自由市场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利益分配状况就都是正义的。自由市场的参与者有着不同的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而他们的能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因禀赋的影响。通常认为勤能补拙,但罗尔斯指出:“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向他开放的选择对象的影响的。在其他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禀赋较好的人更可能认真做出努力。”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p.274.可见,一个人是否愿意做出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他的基因禀赋。因而,在极端自由主义体制中,“现存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天赋(即自然才干和能力)的先前分布累积的结果”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p.62-63.。罗尔斯认为“(极端自由主义)最明显的不正义,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的观点看是如此任意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②Ibid., p.63.。为克服由人们基因禀赋的差别所引起的不正义,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

罗尔斯在谈到在原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中设置无知之幕的必要性时也援引了他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以原初地位取代传统契约论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作为原始契约的选择情境。原初地位与自然状态的最大不同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设置。人们的基因禀赋等道德任意因素,如果不加干预,在现实中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而在订立原始契约时则会诱使人们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正义原则。比如基因禀赋好的人会提出精英体制(meritocracy)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而在精英体制之下,基因禀赋差的人却只有黯淡的生活前景。为了预防这些道德任意因素扭曲社会契约订立者的动机和损害原始契约的公平性,罗尔斯设置无知之幕以遮蔽人们的基因禀赋等信息,迫使契约订立者在选择社会的正义原则时不受道德任意因素的影响。正如罗尔斯所说:“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因自然运气或社会环境而得益或受损……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幕。”③Ibid., pp.16-17.

2.三个命题

从逻辑上说,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支撑着以上两个应用。从文本解释上说,正是对以上两个应用的考察使得我们了解罗尔斯关于自然的不平等的观点。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被概括为三个命题。

命题一:人们基因禀赋的差别在道德上是任意的。这是一个事实性命题。诚然,人们的基因禀赋是作为偶然事件降临到人们头上的,并不取决于人们任何在先的选择或努力,因而不反映人们任何内在的道德价值。

命题二:社会的正义原则应当减轻(mitigate)基因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这是一个规范性命题。值得指出的是,罗尔斯只是要减轻,而不是要完全消除基因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后来承认即使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前景也要受到各种偶然事件(包括人们的基因禀赋)的影响。①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5.

命题三:差别原则是处理自然的不平等的适当原则。差别原则规定“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如此安排,以使最不利群体得到最大期望利益”②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73.。按照差别原则,人们从运用良好天赋中获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改善天赋差的人的处境。例如,企业家运用其商业天赋获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同时能够最大程度提高普通工人的收入。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实际上是将天赋的分布当作一种共同资产。③Ibid., p.87.

罗尔斯的批评者对于命题一所陈述的事实并无争议,他们所攻击的是命题二和命题三。以下三节将以为罗尔斯辩护的立场考察这两个命题所遭受的批评。

二、反驳诺奇克的第一个批评

罗尔斯认为在命题一和命题二之间有逻辑联系:由于人们的基因禀赋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允许人们的自然禀赋过多地决定人们的生活前景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社会制度就应当减轻基因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诺奇克否认在命题一和命题二之间有逻辑联系,他认为:“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禀赋是不是任意的,人们都对自然禀赋拥有资格(entitlement),从而也对源自自然禀赋的东西拥有资格。”①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226.

罗尔斯和诺奇克在这里的分歧反映了他们不同的应得(desert)观点。在自由市场上,人们的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自然禀赋(尤其当考虑到人们的努力程度也受到基因的很大影响)。罗尔斯认为,人们应得某物的基础也须是人们应得的。人们的基因禀赋不是出于他们的努力或是选择,因而不是人们应得的。通过运用基因禀赋所获得的利益也就不是人们应得的。一方面,政府可以合法地在天赋好的人和天赋差的人之间进行财富转移,从而弱化基因禀赋和人们的收入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减轻基因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因为任何经济的不平等都是需要辩护的,而人们的基因禀赋的差别由于不是人们应得的,因而不能作为为经济的不平等辩护的理由。

诺奇克反对罗尔斯的“应得”观点,他认为人们应得某物的基础本身无须也是人们应得的,只要是人们合法拥有的某种东西就可以成为应得的基础。诺奇克指出:“以下说法不正确:只有一个人在挣得Y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东西(其中包括天赋)也是他挣得的(或应得的),他才挣得Y。……他只是使用他碰巧拥有(不是非法地)的东西。支撑着应得的基础本身无须从头至尾都是应得的。”②Ibid., p.225.在诺奇克看来,自然禀赋虽然不是人们应得的,但人们拥有自然禀赋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因而是合法的。由于人们合法拥有各自的自然禀赋,他们也就合法拥有由自然禀赋的运用所产生的收益。政府不应当对人们合法拥有的收益进行再分配。

诺奇克的以上观点忽略了以下事实:人们的自然禀赋并不会“自然地”为其拥有者产生收益,而是要通过社会制度的中介作用。诺奇克假定,如果没有政府的再分配行为,人们的自然禀赋会自然地产生某种财产分配状况。诺奇克继而论证,由于人们合法拥有他们的自然禀赋,政府对人们运用天赋获得收益的自然过程进行干预就缺乏理由。然而,某个人拥有某种自然禀赋与某个人享有某种经济地位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人为的社会制度的安排。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指出:“有一种观点把‘获取才能所带来的利益’理解为是独立于社会安排和制度的自然现象,这种观点是无稽之谈。”①Jeremy Waldron, 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 p.404.

同一种自然禀赋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之下会为其拥有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在与极端自由主义相对应的放任资本主义(laissez-faire capitalism)社会中,好的自然禀赋会给其拥有者带来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天赋差的人将处于很不利境地),而在实现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的社会中,好的自然禀赋并不会给其拥有者带来额外收益(另一方面,天赋差的人也不会处于不利的境地)。②“运气平等主义”是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创造的一个词,用来概括以下观点:平等的根本目的是补偿人们不应得的坏运气,这里的坏运气包括生来带有差的天赋、不好的父母、不讨人喜欢的个性、遭遇事故和疾病等。参见Elizabeth S. 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109, 1999, p.288。在极端自由主义和运气平等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还有很多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对应于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安排中,人们的自然禀赋会给他们带来不同收入水平。自然禀赋和收入水平之间的不同联系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安排,任何一种特定的自然禀赋和收入之间的联系都是人为选择的结果。放任资本主义对由自然禀赋所产生的财产分配状况不进行任何干涉,放任资本主义并不因此就是自然的,无须辩护的。“不干涉同干涉一样也需要辩护:任何一种安排都需要与其他真实可能性相比较而得到辩护。”③Thomas Nagel, Equality and Partiality,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00.

与其他分配正义理论相比,极端自由主义在允许天赋好的人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使得天赋差的人处于很不利的境地。极端自由主义必须要在这些天赋差的人面前为自己辩护。单单说“幸运的人拥有好的自然禀赋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是不够的。即使人们合法拥有好的自然禀赋,但好的天赋与高收入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联系,造成这种联系的是极端自由主义者所选择的放任资本主义制度。极端自由主义者无法在天赋差的人们面前为放任资本主义制度辩护。

罗尔斯清楚地看到了制度设计对于不同自然禀赋拥有者的生活前景的影响,他说:“自然禀赋的分布无所谓正义或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87.天赋的差别并不会自然地在人们之间产生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某种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异是在道德上任意的,并不反映人们的道德价值,所以那些在人们的天赋水平和人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之间建立很强联系的制度安排就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由此得到命题二:社会的正义原则应当减轻基因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诺奇克对命题二的指责源于他没有认识到制度安排在人们的基因禀赋和收入水平之间的中介作用。

三、反驳诺奇克的第二个批评

诺奇克的第二个批评针对命题三。他指出,差别原则处理自然的不平等的方式违反了人们的分离性(separateness)。由于罗尔斯曾以“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为理由反驳功利主义,诺奇克在这里的批评实际上是指责罗尔斯理论内部的不一致:一方面罗尔斯指责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别原则把人们的天赋当作共同资产,因而忽视了人们之间的区别。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道德原则。在评价不同的社会政策时,功利主义会加总每种政策在每个人那里产生的功利值,然后比较每种社会政策所产生的总功利值,那种能够产生最大总功利的社会政策将会被选择。由于功利主义以总功利值作为社会政策优劣的评判标准,个别人的利益就可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被牺牲。例如,功利主义会支持强买农民的土地以修建高速公路。尽管农民由于缺乏其他的谋生出路,从长远看来利益受到损害,但修建高速公路能够给更多人带来便利。以功利主义的标准来看,为了多数人的便利牺牲少数农民的利益是值得的。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在不同人的利益之间所作的权衡(trade-off)。个人可以在他的不同时期的利益之间做出权衡,例如为了以后的好生活忍受当下的学习的艰辛,但个人的这种选择原则不能被扩展到社会。就个人而言,牺牲利益者和获得利益者是同一个人;而就社会而言,牺牲利益者和获得利益者却是不同的人。功利主义在不同人的利益之间做出权衡“没有认真对待不同人之间的区别”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24.。

诺奇克对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的理由表示赞同。②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pp.32-33.但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功利主义一样,也违反了人们的分离性。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以减轻基因禀赋的差别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按照差别原则,天赋好的人从其良好天赋中获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同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天赋差的人的境况。也就是说,良好天赋的运用不但要使其拥有者受益,还要使得天赋差的人受益。在诺奇克的解读下,“罗尔斯的观点看起来是这样的:每一个人对自然禀赋的总体都拥有某种资格或权利要求(claim),而任何一个人都没有不同的权利要求”③Ibid., p.228.。诺奇克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是“将人们的自然才能当作共同资产”,因而也没有认真对待不同人之间的区别。④Ibid.

诺奇克对差别原则的以上批评是站不住脚的。第一,虽然罗尔斯坚持认为人们基因禀赋的差别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但他从未否认过每个人都是其自然禀赋的合法拥有者。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说:“诚然,像其他所有人一样,较有利者对他们的自然禀赋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包含在第一原则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包含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关于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参见John Rawls, op.cit., p.266。保护个人的完整性(integrity)的基本自由之下的。”⑥John Rawls, op.cit., p.89.在罗尔斯的最后一本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中,罗尔斯专门澄清了这个问题。他说:“如果(我们天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出来了,拥有其天赋的也是人们自己:人们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完整统一是由第一个正义原则之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加以保证的。”①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75.第一个正义原则所保障的个人完整性就已经表明,每个人自己是其自然禀赋的拥有者。由于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运用不可能违反第一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也就不可能把人们的自然禀赋当作共同资产。

第二,罗尔斯也从未表示差别原则将人们的自然禀赋当作共同资产,罗尔斯的意思是差别原则将自然禀赋的分布当作共同资产。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说:“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自然才能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②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87.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中,罗尔斯又强调:“注意,被看作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禀赋的分布,而不是我们的自然禀赋本身。”③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75.在诺奇克的解读下,差别原则把自然禀赋当作共同资产,而罗尔斯说的是差别原则把自然禀赋的分布当作共同资产,两者之间存在天渊之别。如果被当作共同资产的是自然禀赋,那么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都为所有人所共有,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就被抹杀了。如果被当作共同资产的是自然禀赋的分布,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就不但没有被抹杀,反而被凸显。为什么这么说呢?自然禀赋在人们中的分布存在巨大差别,自然禀赋的差别换一个角度看就是自然禀赋的互补。“每个人的康乐(well-being)都依靠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没有人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④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p.88.社会合作需要利用人们的各种才能,人们不同自然禀赋之间的互补性使得社会合作得以可能。自然禀赋的分布被看作共同资产是因为人们不同自然禀赋的互补性是社会合作得以可能的条件,而人们自然禀赋的互补性正是以每个人拥有自己独特的自然禀赋为前提的。

四、反驳科恩的批评

科恩站在运气平等主义的立场批评命题三,他认为差别原则处理自然的不平等的方式太保守。运气平等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正义要求补偿人们的坏运气”。运气平等主义把平等分配作为默认的分配方式,要求纠正所有由人们的运气(如基因禀赋和家庭出身等)引起的不平等,只保留由人们的选择(如努力)引起的不平等。

根据运气平等主义的标准,差别原则对自然的不平等的纠正并不彻底。差别原则并不主张,由于人们的自然禀赋的差别在道德上是任意的,所以社会的经济制度应当完全堵塞自然禀赋影响人们收入份额的通道,完全消除自然运气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差别原则允许那些天赋较高的人运用自己的自然禀赋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经济回报,只要同时能使最不利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例如,差别原则允许给予企业家经济激励,以使他们扩大生产,革新产品,从而提高普通工人的收入水平。试问以差别原则为指导设计的经济制度中,自然禀赋好的群体与自然禀赋差的群体相比,谁会是生活前景比较好的一群人?还是那些自然禀赋比较好的人。当然,差别原则所允许的经济不平等在程度上要远远小于极端自由主义所允许的经济不平等。

如果科恩只是站在一个运气平等主义者的角度,指责差别原则没有达到运气平等主义的要求,那么他的批评只是一个外部批评,对罗尔斯没有多大的攻击力。然而,科恩声称他揭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内部的不一致。本文第一节指出,罗尔斯批评极端自由主义的理由是极端自由主义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人们的自然禀赋等道德任意因素的不恰当影响。正是因为看到了极端自由主义的不正义之处,罗尔斯才提出差别原则。然而,差别原则也允许给予天赋好的人经济刺激,天赋好人仍然有着比天赋差的人更好的生活前景。差别原则仍然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道德任意因素的影响。科恩指出:“在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提供的理由和差别原则的内容之间存在激烈的张力。”①Gerald 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7.

本文认为在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提供的理由和差别原则的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不一致。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需要进行一个视角转换。由于差别原则所体现的经济平等倾向,罗尔斯通常被看作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liberal egalitarian)。然而,我们不妨换个角度看待罗尔斯的工作,把他看作是在试图确定能得到辩护的经济不平等的限度。人与人之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恒常的现实,“任何一种正义理论的中心议题都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可辩护性”②Brian Barry, Theories of Justi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3.。为经济不平等寻找理由并不一定是辩护性质的,即首先接受无论以什么方式产生的现实,接受无论多大程度的经济的不平等,然后挖空心思构造论证为这些不平等辩护。为经济不平等寻找理由也可以是批判性质的,即首先确定一种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为某些经济不平等提供理由,这些理由决定了由哪些原因产生,哪种程度上的经济不平等是符合正义要求的;然后由此出发评判现实的经济不平等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评判的结果很可能是现实中有些,甚至大部分经济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罗尔斯正是批判性地为经济不平等寻找理由。他首先考察了极端自由主义为经济不平等提供的理由。极端自由主义认为在实现形式的机会平等的自由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经济利益所得由人们的基因禀赋决定是正当的,人们的基因禀赋的差别就是人们现实的经济不平等的正当理由。然而,罗尔斯指出,人们基因禀赋的差别由于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而不能作为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正当理由。

然而,在否定了“基因禀赋的差别是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正当理由”的观点的同时,罗尔斯却没有(也不必)像运气平等主义那样主张正义的经济制度就应当消除人们的自然禀赋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否定“基因禀赋的差别是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正当理由”和肯定“正义就是消除基因禀赋对人们收入水平的影响”之间有一个逻辑裂隙(gap),从前者不能推出后者。罗尔斯对极端自由主义的批评只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人们自然禀赋的差别不能成为支持经济不平等的理由,那么什么才是支持经济不平等的正当理由呢?”差别原则给出了如下回答:只有能最大程度提高最不利群体利益的经济不平等才是可辩护的。经济不平等在使自然禀赋好的人受益的同时,尤其要使社会的最不利群体受益。也就是说,经济不平等必须是互惠的(reciprocal)。天赋好的人得到经济激励的理由不是他们有好的天赋,而是只有得到经济激励,他们才会扩大生产,革新产品,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最不利群体的收入水平。差别原则为经济不平等提供了一个不同于极端自由主义的理由,却没有同时导向运气平等主义。

五、结论

诺奇克对命题二的攻击源于他对以下事实的忽视:人们的基因禀赋和收入水平之间的联系不是自然的,而是要通过制度安排的中介作用。好的基因禀赋由于是道德任意的,并不反映人们的道德价值,因而不能成为人们要求更多社会利益的正当理由。社会的制度安排就应当减轻基因禀赋的差别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被差别原则当作共同资产的是基因禀赋的分布,而不是基因禀赋本身。基因禀赋的分布之所以能被当作共同资产是因为人们不同的基因禀赋之间的互补性使得社会合作得以可能,而人们基因禀赋的互补性正是以每个人是其独特的自然禀赋的拥有者为前提的。诺奇克指责差别原则违反了人们的分离性是不成立的。

本文无意于在运气平等主义和差别原则这两种处理自然的不平等方式之间作孰优孰劣的判断。本文只是论证以下观点:罗尔斯对“基因禀赋的差别是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正当理由”这一极端自由主义命题的否定,并不表明他肯定运气平等主义的处理方式。在罗尔斯为差别原则提供的理由和差别原则的内容之间并没有科恩所说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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