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
2017-01-26徐梅
徐 梅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
徐 梅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自2016年以来,随着司法体质改革的不断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和对冤假错案的纠正等内容的关系不断密切,在规范侦查、庭审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追求真实真相,保障被追溯人权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实证研究
为了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公安干警在审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国从1993年就实施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一定期间内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标准的,所以公安干警为了达到考核标准,不遵守法律、不依法行事行为层出不穷。我们就会发现,公安干警之所以会进行刑讯逼供,是因为一般的侦查方法很难获得相应的口供,在罪刑法定规则的规制下,如果没有口供将无法定罪量刑,将直接导致无法按时破案甚至不能破案。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安干警是很难得到上级重用或者职务升迁等好处的。所以迫于内外部的压力,有些公职人员就会突破正当程序规则、违背法律,做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他们认为只要刑讯逼供不造成嫌疑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检察院和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审查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所以就会觉得刑讯逼供等违反行为实属正常,当然检察院和法院处于各方面的压力也不会主动出击,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制大环境①。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特点
其一,高申请率和低启动率。从该规则实施以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数量飞速增长,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量是极少的。其二,立法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达到。针对辩护方提出的合法性质疑,侦查人员提出的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材料难以满足立法的要求。其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来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证据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但在实务中往往集中于审判阶段而非庭前阶段。其四,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成功排除的案例较少,且多见于审查起诉阶段。相较于检察机关而言,法院对于证据的排除显得更有顾虑。
二、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虽然建立了该规则,但是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制度相比较,我国没有相应的规则来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利影响,很可能就会导致因法律不规范产生的漏网之鱼剧增,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
三、持续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纠正冤假错案,贯彻落实保障人权
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也进入第四个年头,人权保障观念和程序意识不断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标,也是长期坚持的价值取向。在最近热播的电
视剧《人民的民义》中也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刑讯逼供的成本较低而受益较大的情况下,无怪乎许多干警想趁着年轻利用现有职权,多做出点成绩,以换来仕途的升迁、领导的重视或是其他利益。
四、重视科学技术对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先后发生的“佘某某”案、“杜某某”案、“赵某某”案等许多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使得世界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定罪行为十分不满,也让人民对司法部门的工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但是让司法工作人员同样为难的是,面对犯罪率增高、社会治安恶化、工作量庞大、业绩考核等的压力下,不得不遵从上级指示按时破案,所以,很难做到妥善平衡打击犯罪与非法证据排除之间的关系,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可以建立其他制度抵消其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如果证据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较容易的取得,如无处不在的监控系统、精确度更高的指纹鉴定等,司法人员在破案时就会省时省力还会提高准确率,降低冤假错案的风险。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得出,严格的程序只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来约束我们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同样我们还要重视技术装备的配置来提高办案效率。②
任何制度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的结晶。但是单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的,如果只是纸上谈兵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要想要法律在实践中发挥足够的实效,我们就不得按照严格地程序,通过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得以实施。我们应该以全方位的视角、深层次的分析、多方面的考虑产生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原因,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 注 释 ]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前言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52.
②汪小青.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适用[J].经济研究期刊,2017.1.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4.
[2]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7.
[3]吴丹红.角色、情景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J].中外法学,2006(2).
[4]龙宗智.立足中国实际有效遏制非法取证[J].人民检察,2006(12).
D
A
2095-4379-(2017)19-0279-01
徐梅(1990-),女,汉族,山东临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