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思考
——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
2017-01-26孔德佳
孔德佳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思考
——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
孔德佳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巨大改变的同时,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进行了初步规定,但是这一规范较为笼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值得对其进行思考。本文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研究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36条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普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网络可以将某件小事无限放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侵权具有其特殊性。《侵权责任法》36条首次通过法律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较为笼统,并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立法反思
表达自由指的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然而,我国当前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没有明确表现出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仅仅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通过网络侵权规则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在立法过程中,《侵权责任法》36条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规定得比较原则,但是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对网络侵权的立法并不适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很难实现立法的根本目的。在适用法律效果上,由于《侵权责任法》36条的规则较为模糊,很难实现立法的根本目的,因此,非常容易是该项规则形同虚设。(2)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抽象性特点,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上不统一、理解上产生分歧等问题,进而导致“同一案不同审判结果”问题,对法律权威性造成很大的威胁。(3)《侵权责任法》36条这一规则较为笼统、粗疏,在相关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常常找不到能够依循的规则。综上所述,“宜粗不宜细”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增加法律规则实施的难度,也不能充分发挥这一法律规定对社会的调整作用,使得民众穗法律的信息减弱。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实施的反思
现阶段,我国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的法律大多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部委颁发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中,但是在实际划分类别上是具有一定的差异,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侵权责任法》36条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其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很多人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力更强,所以权利人一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起诉,起诉不了直接实施网络侵权的网络用户。
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关文献表明,发达国家在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非常谨慎,很多国家具备独立、完善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与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而言,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立法上,我国还比较落后,没有较为统一、成熟的立法,虽然存在有关网络侵权的立法,然而因网络立法层次相对较低,不具备基本法性质。为了促进网络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完整的网络侵权立法,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鉴于我国还没有划分网络侵权服务者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合理、细致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成IPP、IAP以及ICP等类型,进而根据这种分类明确规定侵权责任。
四、结语
笔者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例,反思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立法与实施过程,提出的问题均是立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普遍问题,并且很难操作、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可行对策,这对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立法、实施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不当之处,恳请各位学者给予批评、指正。
[1]杜承铭.论表达自由[J].中国法学,2001(3).
[2]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
[3]魏文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法理思考——以<侵权责任法>36条为视角展开[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3:61-63+71.
[4]蔡唱,颜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的实证研究[J].时代法学,2014,02:36-47.
[5]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0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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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276-01
孔德佳(1990-),女,汉族,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