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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难救助中的雇佣救助问题

2017-01-26王利娜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海难海商法报酬

王利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浅析海难救助中的雇佣救助问题

王利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雇佣救助是海难救助中的一种重要的形式,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以及造船技术的进步,海难救助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不利于救助方的利益。然而雇佣救助的费用通常是按照时间、船舶和设备来计算费用,而不是传统形式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本文从雇佣救助的现实发展状况出发,分析比较了雇佣救助与其他传统救助形式的不同,通过比较分析得出雇佣救助的进步之处以及其需要加以完善的方面。

雇佣救助;海难救助;救助形式;完善

雇佣救助是目前在海难救助领域内较常使用的一种救助形式,其性质与内容和传统的救助形式略有不同,其更加的保护救助方的利益。海难救助就是救助人针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行为,且救助人对海难的发生没有救助的义务。通过对各种救助形式与雇佣救助的比较分析,必将对雇佣救助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雇佣救助的概念

雇佣救助,又称实际费用救助,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前或者救助过程中签订雇佣救助合同,约定无论救助作业成功与否,被救助人都要按照救助方所投入的人力以及机器设备等支付救助费用的海难救助形式。相对于纯救助与合同救助这两种传统的救助形式而言,救助方在雇佣救助中承担的风险较小,所以救助费用也就相对较低,但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可以在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如果救助作业取得效果,救助作业获得了成功,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适当的增加救助费用。

二、雇佣救助的法律特点

(一)雇佣救助收取的救助费用不同于其他海难救助形式的救助报酬。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如合同救助,主要是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来收取救助报酬,如果救助没有效果就无法获得救助报酬。而雇佣救助的救助费用主要依照其使用的人力、物力、使用的设备和耗费的时间等因素来收取救助费用的。合同救助收取救助报酬主要是依照其取得的救助效果,但是雇佣救助则是在救助行动采取之前或者救助行动进行中签订的救助合同来支付救助费用,而不论成功与否,救助双方还可以约定如果救助成功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成功,则按比例增加若干的救助费。

(二)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方是被救助人一方,亦即遭遇海难危险的那一方。海难救助中,实际救助的指挥权是在救助方的,但是雇佣救助是由被救助人进行指挥,实际指挥权是属于遭遇海难危险的一方的。

(三)雇佣救助的性质更多的体现海上雇佣劳务的性质。海难救助的性质是一种债的形式,但是雇佣救助取得的是救助费用,因此其性质更符合海上雇佣劳务的形式,因此在现代的海商法中就不再把其划归为海难救助的范畴,而是将其划归到海上服务项目中。

(四)雇佣救助中救助方承担的风险较小。在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中,救助报酬的原则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这就意味着当救助方的救助行为没有取得救助效果,那么他的救助行为就会付诸东流,而无法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这对救助人来说无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雇佣救助无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是否取得成功,被救助人都需要向救助人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因而救助人的承担的风险就比较小了,但同时救助费用也就自然的较传统的海难救助方式低。正是因为雇佣救助有其特有的特点,才可以在现在航运业日渐萧条的市场经济下占据一席之地。

三、雇佣救助的法律完善

在传统的海商法中,雇佣救助一直被认为是合同救助的一种形式。雇佣救助之所以最开始的时候被认为是合同救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正是因为其与合同救助与许多的相近之处,因此明确雇佣救助,并将其规定到法律之中,使其适用的法律更加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涉及到海商法以及雇佣救助涉及的其他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使其更加的完善。近几年来,海商法界学者们一直在探讨有关《海商法》的修订问题,特别是在《海商法》的实施期间,我国航运和经济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民商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海事条约,原来的《海商法》并不能完全的解决实践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也受到局限,无法为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提供借鉴的情况下,使《海商法》的修改更加的刻不容缓,特别是国家目前正在着手编纂民法典,更需要结构清晰、内容完整的《海商法》来与之相协调。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妨将雇佣救助的有关内容明确的纳入《海商法》第九章的海难救助中,这样不仅能解决实践情况中出现的有关雇佣救助纠纷的各种复杂情况,也有利于完善《海商法》的内容以及体系。《海商法》修改以后可以更好的调整雇佣救助双方的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的权益,可以更好的保护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已达到保护航运经济的目的。雇佣救助虽然是海上雇佣劳务的性质,但是其救助行为也是海难救助的一种形式,符合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只是在有些方面区别于传统的海难救助形式,如果将其特殊之处在《海商法》中加以规定,即雇佣救助的救助报酬的评定方式以及其与合同救助的界限都明确的规定在第九章的海难救助中,那么不仅会使雇佣救助行为性质以及报酬评价更加明确,而且也达到了完善《海商法》的目的。

[1]胡正良.论<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J].海大法学论坛,2003(12):142.

[2]傅廷中.海难救助及其立法[J].世界海运,2002(1):48.

D

A

2095-4379-(2017)19-0245-01

王利娜(1993-),女,满族,河北承德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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