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咬人”事件侵权责任主体分析
2017-01-26江宁
江 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老虎咬人”事件侵权责任主体分析
江 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余热未消之际,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吃人又引发了舆论热议,对于谁该为老虎吃人事件买单,争论甚嚣尘上,有人认为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事故负责,也有人认为游客无视责任协议书,没有规则意识,应该独自承担后果。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清晰的逻辑与法律视角对该类事件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理清该类事件中游客与动物园的责任。
老虎吃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2017年1月29日下午,一条题为“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视频中一只老虎正在撕咬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男子满脸是血,几度挣扎想要坐起来却数次被老虎扑倒,直至毫无反应。当天下午男子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而涉事的老虎也被击毙,事件暂时告一段落。无独有偶,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里,一名女子在游园途中不顾危险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救女心切冲出车门,最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
事故发生后,关于动物园是否担责的讨论甚嚣尘上,公共舆论场上能找到的一些动物园致损案例,法院在判决上理据各个不同,也给公众带来一定的困扰。鉴于事件的热度,案件后续的发展也将引起大众的持续关注,理清究竟谁该为“老虎吃人”事件负责,不仅可以让大家在悲剧发生的之后吸取教训,更是普及法律知识的好时机。
一、归责原则概述
研究谁该为老虎吃人事件买单,从法律意义上说归根结底是对侵权责任承担者的认定以及责任分配问题的分析。而侵权行为的核心,是归责原则的确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近代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法,都是以归责原则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认定加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始终,决定着民事侵权行为的分类,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款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它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依据,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效率的价值工具。
二、动物园动物致损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受害人明显能够证明其所受损伤与动物园动物的侵权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由动物园一方来承担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主要义务的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按照常理,这种“管理职责”至少应该包括提供科学的游览路线规划、安全提示警示、防范动物伤人的必要设备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时候处理方案等等。
三、“老虎吃人”事件的责任主体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动物园无法对尽到管理职责进行举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于事件的责任主体分析,重点在于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动物园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丝毫疏漏,才能获得免责。
综合各方面信息,首先,从事前来看,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不仅树立了众多提醒游客不要下车的标识牌,巡逻车也不断循环广播安全须知进行提示、巡查状况。对于参加自驾游的游客,在进园之前需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责任协议书载明: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内容。其次,事故发生时,附近的巡逻车在发现受害人下车之后就立即告知危险,警告其不可下车并驱赶老虎。并且从视频来看,老虎咬人事件发生之后,园方的巡逻车也在10秒之内迅速赶到。再看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同样的,院内也树立了各种警告猛兽危险的告示牌,事故发生之时有管理人员迅速赶到用爆竹驱赶老虎,并在极短的时间之内将患者送往医院救治,事后涉事老虎也被击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宁波雅戈尔野生动物园还是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均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在事件发生时做出了其所能做到的充足努力。至于动物园是否出于人道主义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以及补偿多少的一系列问题,就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畴了。
四、结语
无论是舆论的走向还是法律分析,动物园都不该是承担主要责任的那一方。悲剧已经发生,除了明确责任承担的问题,普及法律知识,更应该从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中吸取教训,动物园一方应明确安全无小事,在原有的基础之上采取一些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安全防护措施,最大程度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游客一方,在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基础之上应同时具备规则意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赵建国.过错与部门法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10:128.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曹兴.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D
A
2095-4379-(2017)19-0215-01
江宁(1991-),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