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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理论变迁初探

2017-01-26刘南南张进科刘一梅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道义犯罪人犯罪行为

刘南南 杨 蕾 张进科 刘一梅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 保定 071000



刑罚目的理论变迁初探

刘南南 杨 蕾 张进科 刘一梅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河北 保定 071000

刑罚目的理论是整个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刑法理论包括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因此刑罚论又关乎着刑法价值的实现。而在刑罚论中,刑法目的的理论是其支柱和核心,离开这个灵魂,任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都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刑罚目的;报应;预防

一、刑罚目的概念

对于这个概念,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狭义说

刑罚目的是指刑罚适用的目的,此种界定不符合我国现实刑事司法活动的阶段。有学者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后刑罚执行所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仅仅在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范围内讨论刑罚目的。有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适用的目的是相对的,人们可以先主观上设定相关期望或希冀的,然后通过刑罚达到所设定的目标或结果。

(二)广义说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确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张明楷在其《刑法学》也谈到,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二、刑罚目的演变

(一)报应目的

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认为应当对犯罪分子施以同样的报复。

1.神意报应

神意报应认为“神的旨意是报应犯罪的理由,并认为国家是神的代理者,国家对犯罪者适用刑罚是秉持神意给予犯罪人的报应。”神意报应的思想盛行的时间极久,中世纪后在西方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笔者认为古代由于科学技术的滞后发展导致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足,不能对一些自然现象作出解释,只有诉诸于心中的神灵。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持此说。

2.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认正义之所在在于普通大众的普通情感,大众的质朴情感就是社会的道德观念或道义观念。从根本上说,所有违背社会公正的行为都是违背道义或道德的行为,犯罪也不例外。在道义报应观下,刑罚是与犯罪人的主观罪恶相联系,并根据犯罪人的主观罪恶程度实行报应。总结来说,刑罚就是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引发的道德责任而国家对其实施的惩罚,这就是道义报应。德国学者黑尔巴特等持此说。

3.法律报应

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对犯罪人所实施一种惩罚。法律报应不满足于刑罚仅仅是对犯罪人的道德方面的否定性评价,它是根据犯罪行为对国家及社会所产成的损害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原因之外,并不追求其他目的。

(二)预防目的

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专著《犯罪与刑罚》中对刑罚的目的做了这样的的表述即刑罚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恐吓威慑,也不是要消灭社会中的犯罪行为,而是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

又称个别预防,是指透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使其在一定期间内失去再犯罪的能力。一般认为,早期的特殊预防比较简单粗暴,通过对犯罪人实施肉体或心灵上的折磨,使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甚至使其丧失再犯能力而实现的。随着世界各国注重个人人权的保障,使得刑罚逐渐的人道化,这些残酷的刑罚逐步被取消。近代以来的特殊预防越来越注重消除或者减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适用刑罚除了剥夺犯罪人的再犯条件,如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其犯罪资本和资格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生理和心理的矫治,使其自愿放弃犯罪与危害社会的心理,复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价值。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刑法,规定违反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尤其是那些潜在的、有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的一般人所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随着时代的不同,一般预防学说理论经历了重刑威慑论,古典功利论,再到如今的多元遏制论的发展。

三、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分析

笔者认为,报应论与预防论并不是完全排斥和对立的。他们的内容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是从根本上看,二者是相通的。报应论主张对个人实施的犯罪,要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反对将惩治个人作为防卫社会的手段,强调刑法的正义性。而预防论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共秩序,反对片面地为了刑罚的正义性,而不顾及刑罚的功利性效果。在刑罚执行的不同阶段可以实现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的同时,报应兼顾预防,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时候,预防兼容报应。报应与预防虽有不同之处,可以通过具体案例采用不同的方法,使二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既有利于罪犯改造,又有利于社会预防。

[1]李永升,陈伟.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2]韩友谊.积极的一般预防[J].河北法学,2005(02).

[3]曲新久.论刑罚的惩罚性[J].山东审判,2004(01).

[4]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J].法学研究,2003(03).

D

A

2095-4379-(2017)19-0212-01

刘南南(1990-),男,河南平顶山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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