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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论民法典的体例对商法现代化的影响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民商商法私法

陈 虹

深圳市西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选论民法典的体例对商法现代化的影响

陈 虹

深圳市西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民法和商法在本质上都是属于私法的,但由于商法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了商法和民法之间存在了很大的差异。民法是我国制定的私法,但是民法并不能很好的担任这个任务。我国民法典实行的就是民商合一的体例,就是不包含现在商法的单行,也不能全然不管。所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两者融合。本文对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作出一定的分析。

民法商法实质合一,但形式上并不是,是统分结合的体例,就是既能使私法的规范和一般的规则体系化,统领商事的单行法,就是既能够兼收民法的安定,也能够把商事单行法的先进性结合,每个法都发挥自己独特的优点,隐藏自己的缺点。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展民法与商法。

一、私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

(一)两者的目标和方向

在当代社会,法典统一被称为全部的法律。所以依据这样的说法,民法商法的法典就是能够涉及到民事商事全部的范围,对于法律系统性的表达形式。人类近期的发展就能够通过法律来概括,概括人类发展的历程。法律的现代化是符合当代人们的思想的,是我们现代化发展的潮流趋势,能够与社会的发展相对应。从哪个角度来讲,都离不开法律的现代化。在法律的现代化过程中,首先我们就是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现代行为的模式。私法的法典化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私法在曾经的历史上,内容并不整齐,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私法基本是为了政治服务的,他们的意义就是追其着统一,能够统领国家。法国在以前就有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罗马法,地方的惯例等等,都是要实现这些民法的统一。

(二)私法能够现代化的原因

社会经济来决定,私法现代化的原因就要从依赖的物质关系去查找。法之间的关系不能够从他的本身去体会,同样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发展趋势来了解,相对而言,它们的出现是因为社会生产关系的需要。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类如果想要适应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必须保证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并不同步

法律是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存在的一种形式,这也是我们当代社会的要求。法律的存在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需要不断的改善自身,跟随着经济。但是,不一定所有领域的法律发展的进度都一样,法律为社会带来的效用也是不同的。民法就是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规范的总名称。当然,这其中包含的范围也是非常的广,这些法律的范围也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尽管这些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但是大致的方向不会发生改变,速度也是比较慢的。民法基本是物权和债权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的范围,内容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往往人身和财产的关系都有着概括性,一般性等等,所以就会有很强的弹性。

二、影响-民商分立

什么是民商分立,就是说除了民法典,在定一部商法典。民法和商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民法是很多人都必须接触的法律,商法只是指少部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法律,商法的预设也都是给那些精明能干的人,而民法指的就是普通人。所以要在本质区分民事行为和商行为。民法典和商法典是怎么样来规划体系的,有着明确的区分,民法典是讲法人物权等普通的规定,商法就是对于商人的法典,对商业的行为,商事的财产等等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所以在民商分立的基础上,商法典就是特别的私法。

构建商法典有着规范体系,客观的主观的,折中的都属于商法典的规范体系。客观的主义先要确定商业的行为,了解它的概念,才能够确定法律。

三、影响-民商合一

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法的内容也已经渐渐的融入民法,比如以前对商人才有的保险制度,票据的制度,这都是过去商人才有的制度,现在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民商合一的意义并不是说要取消商法,而是说不再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再立商法典。这就说明商法典会不再以单一的方式存在,民商观念的合一也是存在的一种类型,还有一种类型就是讲民商“形”“实”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对私法的覆盖也是极其的广,结构并不简单,体系也很庞大,所以大多说民商法的纠纷都能够提供私法的依据,避免私法的复杂化。

四、结语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就飞速的发展,才得以到今天,我们的法律制度相对应的需要完善,我们也需要及时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要及时的改正,修订我们的法律,民法对于商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修订好民法也是我们发展法律的重要途径。

[1]殷安军.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J].中外法学,2014(06).

[2]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06).

[3]车传波.论民法典的外部关系[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

陈虹(1994-),女,汉族,2016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研修,就职于深圳市西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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