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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

2017-01-26黄烁心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连带司法解释民商法

黄烁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

黄烁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民商法随着不断完善,就当前法律内容而言,将出于相同原因、多个责任人承担事故且责任相当的责任制度称为连带责任制,连带责任人在责任履行的份额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责任方在承担责任时如果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那么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会相应减小,连带责任制的设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对现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

民商法;连带责任;分析

一、连带责任制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连带责任制最本质的内涵,双方或多人为责任的承担方,如果责任承担方为个人,则为单独责任类型,责任承担方所承担的责任在内容上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代替,责任方有着明确的风险依赖性质,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连带关系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推动关系,利用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形成利益连带,由商业利益主体间的强者承担责任关系。另外,连带责任制具有财产性,就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讲,连带责任放在责任承担中最为明显的责任承担为经济责任,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定专业性较差,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法律界限相对模糊,这使得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特有性,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规范,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商业主体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连带责任出现的原因

(一)雇佣关系不合理

雇佣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常见的的一种劳资关系,在雇佣关系存在期间,当受雇者的利益出现侵害时,雇佣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受雇方存在主观臆造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由受雇方独立承担,并对雇佣方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当受雇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雇佣方应当对受雇者进行资质审核和考察,受雇佣方若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则雇佣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若受雇佣方生产硬件达不到相关标准,则雇佣方与受雇佣方一并承担相关事故责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雇员之间相互帮助的现象也存在很多,如果提供帮助的雇员故意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受雇方和受帮助的雇员一起承担。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危险行为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参与的现象,这为责任的判定增加了难度,一般情况下,多方进行的危险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将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当对造成的行为影响不能进行风险预估和判定时,危险行为的共同参与者将对此事件承担危险连带责任,对受害方依法进行赔偿,此原则已经由我国司法机关认可,同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原则进行界定,针对多方共同实施的危险行为,可以按照共同侵权的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和处理。

(三)对事故承担共同责任意识较差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司法解释不能满足所有司法情况的需要,建筑物坍塌或公共设施坠落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侵害时,相关部门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此种情况的发生不是一人所为,需要多方的相互协调合作,共同对受害者进行理赔,这时,相关部门所承担的为责任制度称为连带责任制,当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或运营时,人工建筑由于设计本身存在缺陷或施工工程检测不合理等原因经常发生各类坍塌事故,对他人的权益易造成侵害时,建筑方、建筑经营方、承办方和工程建筑方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弥补工程缺陷和不足,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

(四)债务关系中的连带保证责任缺失

在企业的债务活动中,董事会成员经常以集体资产作为担保,进行债务筹备,如果将集体资产担保给个人时,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公司的集体资产受到损失时需要债务方和担保方共同承担债务风险和债务责任,当债务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保障约定不清晰时,债务方可能存在不能定期偿还债务的情况,债务保证方也需要对集体资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同一债务关系中,若存在多个债务担保人,债务不能定期进行偿还时,多个债务担保方需要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担保份额按期偿还,主债务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债权人不存在任何过失时,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有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若主债务合同规定不清,内容模糊,则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民事关系中共同侵害

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运行过程当中,有两者及其以上的人为共同过失对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侵犯时,将会造成共同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指出:因共同侵权而造成另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据现行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对事件须承担主观故意行为责任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不同的司法执行者在对司法问题进行解决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不同行为人之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现行民商法中关于责任连带制度的界定正日趋完善,在司法界的不断努力下,连带责任制度将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龚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19):187.

[2]刘世友.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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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199-01

黄烁心(1993-),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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