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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2017-01-26程利敏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规制商业案件

程利敏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程利敏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采取送回扣、佣金等方式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利益达到目的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会对其他竞争参与者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对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建议。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法律规制;规制完善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我国商业贿赂传统表现形式

1.回扣

商业贿赂中最显而易见的形式是回扣。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回扣有如下说明。回扣行为很常见,回扣是经营者对相对人采取暗中给付一定比例财务的行为,并且给付的财务不会明示或者如实入账。①

2.过度附赠

一般来说,附赠行为不违法,但是经营者在与相对人谈判时明示或暗示附带提供现金、物品并且明显超出一定限额,会影响相对人购买时的计划,进一步影响交易公平,商业贿赂即可认定构成。因此附赠行为是否超过一定限额是其界定的关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礼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小额广告礼品做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多以是否超过商品利润作为评判标准。

(二)我国商业贿赂衍生的表现形式

1.曲线贿赂

曲线贿赂,主要是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人通常不直接贿赂与其发生交易关系或提供交易机会的相对方,而是贿赂与其关系较为亲密的亲属或朋友。这种手段在商业贿赂中有多种表现,譬如为影响或者决定商品交易的人员或其亲属支付生活、学习、社会活动等费用,提供财务为对方疏通社会关系等。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性贿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除了赠送财务等物质性利益之外,还间接表现出一些非物质利益,性贿赂就是其中之一。商业贿赂行为方式的本质就在于“投其所好”,从而换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这种行为的本质和物质性质的贿赂手段是一样的,有时甚至比其他物质性的贿赂手段,性质更恶劣,危害性更大。因此,为了个人或本单位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又哦使的性贿赂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

3.其他方式

国家对商业贿赂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为了规避检查,商业贿赂的方式也是更加具有隐蔽性。比如提供特殊商业赞助,或者以其他名义如考察、旅游等方式实现其目的。相信这也不会是商业贿赂手段的全部,行贿者不断变换形式,绞尽脑汁想出更安全的方式,行贿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在此不再赘述。

二、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于商业贿赂一直坚持严打态度,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我国商业贿赂仍具有以下特点:

(一)商业贿赂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商业贿赂问题有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对于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商业贿赂行为,已有的法律规制力度不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商业贿赂的相关内容,其他部门法对此规定很少甚至没有规定。

(二)商业贿赂执法力度不够

这里所谓的执法力度不够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比重仍然较大。2003—2008年,在我们可查的报告中表明: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有19963件,案件金额总值达到了334.2亿多元。涉及厅局级干部68人,县处级干部511人。2007年以来,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874件,占案件总数的15.1%。以上数字显示,我国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规制中针对其执法力度还远远不够,无论从执法水平还是队伍保鲜都要有很长的道路要走。②

(三)商业贿赂涉及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

据个人查阅相关资料得出,商业贿赂案件除了前面已经列举的领域之外,其波及面积逐渐增大。2008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处理商业贿赂1693件,其中立案的有1687件,涉及金额4.13亿元。在这些犯罪中,零售案件占比21.26%,医疗购销案件占10.69%,工程建设案件占2.48%。

三、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构建社会主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至少有13部法律和10部以上的法规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和处罚规定,涉及商业贿赂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14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更多达数百件。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立法活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说明法规建设仍然存在漏洞,因此,建立一部完善的专门法律势在必行。我国经济发展硕果累累,而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商业贿赂也会不断以新形式出现。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处于初级阶段,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生活,而《暂行规定》又只是部门规章,是相对应的下位法,法律效力有限。我们要想有效的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以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为依托,才能有效惩罚商业贿赂,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实现每个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为我国经济添砖加瓦。因此,对商业贿赂的单独立法迫在眉睫。③

其次,考虑到构建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任重而道远,我国又有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完善现有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既有法律条文是目前投入小见效快的一个可选方法。

(二)执法层面:提高反商业贿赂的执法水平

1.加大针对反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权力。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经济法、刑法、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权限涉及包括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因此在执法层面要捋顺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协调好部门合作。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合并部门职权迅速采取行动,减少犯罪分子反应时间,提高执法效率。

2.加重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力度。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隐密性,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性,加大对其的关注度。不仅如此,考虑到商业贿赂危害巨大且影响深远,可以适当提高处罚标准。

3.完善会计审核,金融监管制度。商业贿赂行为大都伴随大额金钱异常转账,因此加大对其账目审核可以提前掌握动向,占据积极地位有效保存证据甚至防范于未然。会计审核和金融监管的建立一定会成为饭商业贿赂的一柄利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这样对每一笔资金流向会相对清晰。

(三)社会层面:全面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1.积极建立举报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可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力量,单靠政府机关显然无法应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而举报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打击犯罪引进新的巨大的力量,通过举报制度政府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犯罪行为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展开行动。

2.教育舆论。开展舆论教育活动也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之一,通过教育活动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的产生。不过这个过程较为漫长,需要一定的耐心和坚持。

3.建立征信评价系统。征信评价系统来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征信系统对商业犯罪的有效遏制作用。成熟征信系统不仅仅银行贷款的数字,更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个人的事业和企业的未来,如果我国也建立起相对成熟的征信系统会让企业进行商事活动时慎之又慎,充分考虑后果。尤其在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如经济活动领域,征信系统的作用不可小觑。

[ 注 释 ]

①江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行为[J].经济法论坛,2004.

②肖玮.坚决治理商业贿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N].检察日报,2006-11-30.

③江滢.对构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的再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1]景晴.跨国商业贿赂法律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2]张鹏.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弊端及立法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3]吴一平.论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

[4]刘芳.从德普案看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完善[D].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D

A

2095-4379-(2017)19-0167-02

程利敏(1985-),女,汉族,河南濮阳人,经济法学硕士,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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