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下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7-01-26窦丽娟
窦丽娟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P2P技术下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窦丽娟
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15
P2P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网络信息传递模式,应运而生的校园BT以其上传下载速度快、资源获取便利的特点,成为高校学生获取电影资源的首选,但由此也导致大量版权电影在网络中的大规模传播,引发了严重的电影版权侵权问题。本文将站在使用者的角度,分析P2P技术下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问题,并为校园BT下电影版权的保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P2P技术;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
一、校园BT简介
BT(BitTorrent)是由软件工程师布拉姆·科恩于2002年发明创造的一种内容分发协议技术。它采用高效的软件分发系统和P2P技术共享大体积文件,使每个用户像网络重新分配结点那样提供上传服务。而校园BT作为高校公益性质的资源共享平台,其网络用户具有其特定性,一般只有通过校园网络才可以登录用户,上传和下载资料。校园BT的显著优势在于其不受服务器宽带和连接到服务器的用户数量的限制,采用分布式下载方式来达到共享目的,因此能够提供高速的电影下载服务,实现电影资源共享。虽然校园BT有很多优点,但在网络大环境下不得不考虑其资源利用合法性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问题,这种以P2P为网络平台的共享交流方式,加大了对电影版权保护的困难性,对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校园BT对于电影版权的侵权问题
BT资源共享传播具有特殊性,下载者在下载资源的同时也为其他下载者提供了资源,即下载者同时也是上传者。因此,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地从主体划分,而应基于版权侵权行为的连续性,从电影资源种子的上传到下载来分析用户的侵权问题[1]。
(一)对上传电影资源种子文件行为的分析
校园BT拥有中心服务器,其主要作用就在于提供各种交流资源的种子文件。校园BT网站的电影资源种子来源主要有三类,即通过国外PT网站下载、经由其他BT网站下载以及利用DVD压制蓝光获得。对于上述三项上传行为是否侵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分别进行分析。首先,针对前两项下载扩散行为,其主要侵犯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的复制权以及第41条第2款规定的许可使用及支付报酬的相关规定。其次,第三项用户自行压制获得电影种子资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6款规定的禁止非法解密从而保护市场文化秩序的规定和第10条第12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而在实践中,对于在校园BT网站上传的电影资源种子文件是否面向公众存在着较大分歧,判断上传资源是否面对公众,是分析上传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问题所在。
校园BT是针对校园网络用户提供的资源共享平台,它与一般BT的不同就在于其受到域名IP的限制,但这是否能推定校园BT所共享的文件仅针对于特定对象,还有待商榷。以第一大校园BT资源站东北大学“六维空间”和北京邮电大学“北邮人BT(BYRBT)”两高校BT网站为例:“六维空间”以其覆盖范围之广,面向群体之泛,已为中国IPv6 BT网站中最具影响力、人气最旺的网站之一。目前,论坛注册用户已超过20万人,日发帖量高达2万帖以上,同时每日在线会员突破1万人,高峰时期同时在线接近2万人;而北邮人BT作为我国教育网内最大的BT网站,其注册用户已经突破10万并呈不断增长趋势,网站内种子数目将近5万并持续扩充[1]。由此可见,公开化的校园PT导致六维空间以及BYRBT名义上的特定群体实质上与公众相差无异,这已符合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2]。
(二)对下载电影资源行为的分析
传统的下载方式一般是将文件由服务器传送到客户端,客户端只能从一个源头下载,而BT则是通过分布式的多源头下载方式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对于下载行为是否合法,应主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就合理使用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从该法条出发,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把握:第一,从使用目的来看,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目的。用户的下载行为如若是用于商业行为进行营利、再传播,则构成侵权;但若是用于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由于BT的特殊性,下载者同时也是上传者,由上文分析可知,其下载行为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从造成的影响来看,判断其是否与原作品形成了直接的市场竞争,是否影响了该版权作品的潜在价值。就新上映的电影以及收费电影来说,校园BT通过下载传播行为已经形成了极高的分享率,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三、校园BT电影版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措施建议
(一)明确“间接侵权”,加强著作权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与配合
美国通过网络领域的第一次版权大战“Napster音乐版权案”,已形成以判例法的形式确定“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目前对于BT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尚未形成系统的网络版权立法。但我国对于以P2P为核心技术的BT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均涉及对版权的保护。加强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与配合,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可为著作权人确立侵权对象从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帮助。
(二)对受版权保护的电影作品从技术上进行保护
校园BT可在数字技术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受版权保护的电影的传播。如在用户注册时,严格加强对校园用户及IP地址的把关,对校园BT面向的对象、地点进行严格限制;再如校园BT可采用必要技术,通过对受版权保护的电影设定禁用词等进行屏蔽,在电影提供方面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对受版权保护的电影作品的上传及传播进行有效规制。
(三)创建校园BT下载盈利模式
校园BT的发展导致电影版权遭到侵犯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单纯采用法律手段很难对校园BT的侵权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在考虑如何解决校园BT电影侵权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优疏次堵”的方法,通过创建校园BT下载盈利模式,寻找合理的收费方法,从而对版权所有者进行经济补偿。但如何收费,向谁收费仍需法律进一步完善[3]。
四、结语
校园BT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利和福音的同时,也威胁到了电影版权的保护。有人这么解释校园BT基于的P2P技术:“P2P是一种技术,但更多的是一种思想,有着改变整个互联网基础的潜能的思想。”校园BT是版权所有人的“小偷”,而是网民的“英雄”[4]。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每一次的技术革新都是科技与法律的激烈碰撞,更是法律滞后性的警示。在利用法律对电影版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压制科技的发展,阻碍信息的交流。因此,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途径规制校园BT,加强对电影版权的保护,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1]刘畅,梅艺苑.高校BT网站与网络版权的冲突与保护——基于“北邮人BT”[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6-12.
[2]张静露.校园BT中电影版权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25):151-152.
[3]傅筱忱,郭睿,萧琛.现行比特流模式下的版权侵犯问题分析[J].国际贸易,2007(10):59-63.
[4]ITBOY.P2P网络共享软件:小偷还是英雄?[J].计算机与网络,2003(06):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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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9-0164-02
窦丽娟(1996-),女,汉族,山西晋城人,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