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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中的股权结构设计法律服务

2017-01-26张慧新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平等性普通员工内资

张慧新

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河北 邢台 054000



国企混改中的股权结构设计法律服务

张慧新

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河北 邢台 054000

在国企混改中,首先应该进行增量性的改革,然后在进行存量性的改革,并且在改革中,改变传统的股权结构,以优先股、加权股以及金股制的方式来优化股权结构。同时国企混改中还要实现民间投资者对于股东平等性的要求,而且还要依法对国企混改进行监督和推进,维护股权结构的平等性,保证混改的公开、公正。因此本文就对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设计进行研究,以此来为国企混改中,如何合理的设计股权结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国企改革;股权结构;法律服务

目前我国政府强热希望通过股份制改革来优化我国经济布局和结构,以此来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步伐。但是对于混改,如何的进行混合改革,目前还需要通过法律的保障。

一、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设计

(一)金股制

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国企混改中采用金股制的方式来设计股权,如英国政府在1985年出售了其在电信公司50%的股权给民间投资者,让电信公司私有化,最终只留了1%的股份,就是金股,如果有其它的投资者也想主导公司董事会,那么政府就只有一票否决权。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很多人都认为金股制并不适合,本文则认为,在改革的初期或许不适合,但是在改革的后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这种股权结构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无表决权优先股

所谓的无表决权优先股主要是指政府对具有垄断性、资源性、战略性以及公正服务性等特点的国企,转换其公共投资的行为就叫无表决权优先股,就是将其公共投资转换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在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实现了政企分开的管理方式。并且这种顾全结构还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效的实现了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平等性,比较适合我国国企混改。

(三)加权股

所谓的加股权也叫双层股权,主要是指某一种股份跟普通股份相比,拥有更多倍数的表决权就叫加股权,如2倍表决权、10倍表决权等。这种股权结构由于违背股东平等原则,因此很多国家都不会采用,像阿里巴巴目前还采用了加股权的股权结构,在上市时就被香港政府拒绝,而不得已最终在美国上市。因此本文认为这种股权结构可以用来参考,如果我国政府不愿意在某个国企中持股时,但是必须要对其进行控制时,就可以采用加权股的股权结构,向民间资本开放。当民间有投资者自愿进入到加权股企业时,并没有违背股权平等原则,在加上目前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款,这种股权结构并一定会损坏到投资者的权益。

二、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服务

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设计还需要通过法律来保证公开公正性,要允许普通员工持股,同时还要保证内资和外资的平等性,才能有效的实现国企混改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保证公开公证性

在国企混改中设计股权结构时经常会出现不公平的分股权的现象,引发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必须要采用法律的方式,保证国企混改改革的公正性,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认为可以严格按照《公司法》、《招投标法》、《证券法》以及《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来执行,将国企改革中的过程公开,防止一些补暗箱操作的行为,引发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二)允许普通员工持股

国企混改中要严格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对股权结构进行合理的评估,保证国企混改中股权结构的透明性,解决混改中,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对于股权结构的顶层设计来说就是要混改后的企业中实现普通员工持股的目的,以此来让企业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的共同体,从而提高企业的利益。虽然只有向民间资本开放的国企还能做到普通员工持股,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企,无论从规模上还是管理上都属于优质型企业,在允许普通员工持股的过程中,还要严格按照《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来保证普通员工的持股条件,切记发生普通员工的获得股份条件高于外部投资者的获股条件,影响着股权公平性原则。

(三)保证内资和外资的平等性

在国企混改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如《公司法》、《劳动法》、《国家安全法》以及《保密法》等来保证内资和外资参与的平等性,即要弥补内资的不足,还要限制外资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就像上文中提到的英国电信公司,其在国企混改中,采用金股制的股权结构,其目的就是为了制止外资投资者对本国企业的操控,从而引发损坏国家利益的现象发生。因此可以看出,即使有外资投资者在国有企业进行控股时,依然可以采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我国经济的安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国企混改中,可以采用金股制、无表决权优先股、以及加股权的方式来设计股权结构,但是这几个股权结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还依然需要法律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在改革中首先要通过法律来保证股权的公平性,其次通过允许普通员工持股,但是要限制普通员工持股条件,同时还要保证内资和外资的平等性,以此来激发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维护股权平等原则,有效的避免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利益。

[1]吴越.国企“混改”中的问题与法治追问[J].政法论坛,2015,33(3):26-37.

[2]沈海龙.广东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结构设计探析[J].广东科技,2015,24(18):29-30.

F276.1;F

A

2095-4379-(2017)19-0146-01

张慧新(1979-),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法学学士,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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