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务案例与原理研究
2017-01-26林燕
林 燕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福建 福州 350007
刑法实务案例与原理研究
林 燕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福建 福州 350007
本文主要对刑法实务案例与原理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刑法进行了概述,包括刑法的概念、任务、效力及基本原则,其次阐述了犯罪的构成,要根据刑罚的总则对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共犯、数罪、刑罚几个方面对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再次,对正当防卫限度进行了分析,第四,对刑法实务问题进行了研究。
刑法原理;实务;案例;研究
一、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从广义上来说,刑法是规定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一些属于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刑事条款;从狭义上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要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能由中央立法机构来制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是成文的罪罚规定处罚程度与处罚范围必须合理、处罚规定必须明确,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禁止有罪类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意在保卫人们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在对任何人的犯罪,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加以保护,不能有任何歧视现象,不能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就是刑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凡是在我国领域,即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的空间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刑法;刑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还包括在刑法生效生效以前对所发生的犯罪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当受刑罚处罚,犯罪的基本特征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所造成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法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刑法案例的分析要根据刑罚的总则对犯罪的主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共犯、数罪、刑罚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犯罪的主客体
犯罪的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这里的人指的是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案例: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2月10日生,无业。陈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2002年10月6日,陈某以食物为诱饵,将幼女王某(时年6岁)奸淫。事后陈某威胁王某说:“如果告诉别人就揍你”,致使王某一直未敢告诉其父母。2003年2月10日,陈某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名5岁儿童绑架后,故意杀害,然后打电话给儿童的父亲,让其交3万元赎回儿童。
案情分析研究,陈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取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案例没有特别注明行为人的精神状况(视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犯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认定和处理。本案就属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陈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尽管数额较大,但是,由于陈某当时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陈某不负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的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所谓一般可以指的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所持有的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的心理认识与态度,一般可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明知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仍是实施这种行为,并且放任或是希望发生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的结果,或是持有一种能够避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去实施行为,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还有由于不能够预见不能够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危害结构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案例:被告人胡某与其妻子唐某均为四川人,胡某与其好友张某多次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利用农闲工作可月赚500,张某便想到河南来并让张某在四川接应,胡某找到邻村周某说要为其介绍四川媳妇,讨要500元作为路费,周某答应,胡某到四川之后听周某说其表妹陈某也想嫁到河南,胡某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并以路费为由所要500元,又将陈某介绍给梁某为妻,以同样的理由所要500元,婚后两对夫妻生活都很满意,但是胡某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构成了犯罪?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胡某将二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并索要财务,但并不是以拐卖妇女为目的,而是主要以介绍婚姻为目的,因此不能构成犯罪,虽然所要财务与拐卖妇女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并不符合上述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客观主体实际损害或是在现实中给客体造成的危险状态,一般分为单一性和复合型结果、实害和为危险结果、物质和非物质性结果、直接和间接结果,因果关系就是介于危害性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案例:报告人皮某是一葡萄园的经理,在90年他以葡萄园的名义贷款10万元,贷款前一粮油经理商商某提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用于偿还谷子款,并数日归还,否则不为皮某做贷款担保,皮某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并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有关的粮油商行偿还了5万元,此后商某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偿还账款,案发后经法院的判决,将这笔款项的本金以及利息归还给了信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皮某挪用资金借给他人,数额较大,并进行盈利的活动,满足上述的犯罪客观方面所构成要件,应该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当中的形态有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指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犯罪的所有条件,犯罪预备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为了犯罪已经着手准备作案工具,创造作案条件,犯罪预备具有的特征是: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犯罪行为,但是还未实施行为;实施行为的主体进行准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加顺利地完成犯罪;犯罪行为在还未实施时由于外界因素而停止下来,犯罪预备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另外还有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中途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停止,其特征有: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这是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与犯罪预备有着“是否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区别,此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还有犯罪中止,即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完成犯罪,其所具有的特征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识,在客观上采取了行为来中止犯罪,并且犯罪中止要发生咋犯罪过程中,有效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避免发生危害性的结果。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所成立的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以及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一般依据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当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地位将共同犯罪的主体分为四种:主犯、从犯、教唆犯和胁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的处罚要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被迫参与犯罪行为的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要根据其在整个犯罪行为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对其进行处罚,如是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数罪
要根据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现的事实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数罪的情况是数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同一条文,并且数行为都是侵害同一对象,或是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要结合刑法的分则来判断犯罪的类型,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
三、正当防卫限度
所谓的正当防卫限度就是所的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这也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部分,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也是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防卫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等几个方面来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杀人、抢劫、强奸、行凶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所采取正当防卫对侵害行为人造成伤亡时,不属于防卫过当范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还有: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于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本身,不得对于第三人,防卫目的是要避免国家、社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等受到不法的侵害。
正当防卫的质与量是一个统一体,质是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的区别,量则是一种事物质态的转变,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就会形成质变,即正当防卫行为转变成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限度具有先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所谓相对性就是针对不同的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有所不同,即正当防卫的限度与犯罪强度基本上的相当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同,相应的正当防卫限度不同,具有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是指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理论上来说正当防卫限度应该正好可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是实际上,正当防卫的限度与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能够达到的程度往往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判断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我国刑法也因此放宽了判断的标准,只要是不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案情介绍,不久前,***岗村青年民兵吴海某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某“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某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刑法实务问题研究
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名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的名称,要正确确定罪名,能够帮助我国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都有具体的罪状以及具体的刑罚,在确定罪名时要注意遵守法定原则、准确原则、简括原则、明确原则、约定俗成原则几个原则,法定原则也叫做合法原则,是要根据刑罚分则规定的对于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准确原则,也称为科学原则,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直接客体来确定罪名,尽量避免犯罪的主体以及罪过出现在罪名当中,必要时可以体现出犯罪主体和罪过;简括原则,处理简单的罪状外,不能够将罪状作为罪名,罪名应该在罪状的基础上反映出犯罪的本质,并能够对罪状进行高度的概括;明确原则,罪名不能含混必须要明确,确定罪名的文字在表述上要做到顾名思义,要避免使用有歧义或是多种解释的词语,如果罪状很长,为了表述清晰也可以使罪名长一些;约定俗成原则,在实际总罪名的确定很难得到统一,这时就可以采用约定俗成原则。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是由过失造成的,但同时也存在着故意的行为造成的,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首先要以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所持有的心理认识与心理态度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为标准,其次,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凡是过失发犯罪都是结果犯,无论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都已经构成犯罪,再次,故意和过失两罪包括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都是一样的,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但是两者的法定刑是相同的。
如何在刑事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问题,在涉及援引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凡是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决定当中做了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应当援引《决定》当中的相关规定;凡是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当中进行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直接援引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中都做补充规定的,在援引时要按照刑法、《决定》、刑法修正案的顺序进行援引。
另外,针对所给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需要通过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刑罚的执行等几个过程来分析案例,在分析过程中要考虑主体不当、适用的对象不当、时间或日期不当、适用程序不当、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的问题。其中,主体不当指的是权利行使人对于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利无权行使,或者是权利行使人有权行使但是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做出了限制;适用对象不当指的是法律适用的对象在权利主体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时间或是日期不当时权利主体在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日期范围内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利行使人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例如不公开审理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所享有权利未得到保障,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对律师以及辩护人都规定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律师及辩护人在行使这样的权利时,司法部门不能对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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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119-03
林燕(1982-),女,汉族,福建三明人,学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