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委员会废存研究
2017-01-26徐凌佳
徐凌佳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我国审判委员会废存研究
徐凌佳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其确立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理论背景和特定司法背景。但随着社会进步,中国立法逐渐完善,审委会的制度开始出现问题。许多国内专家开始批评审委会制度。本文从委员会制度为切入点,对审委会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指出了现行审委会改革方案的缺陷,以期对当前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工作献计献策。
审判委员会;废存;改革
一、审判委员会现存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废存问题首先要从它的产生说起。由于新中国刚成立,什么都流行民主集中制,所以审判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民主集中制,再加上法院一大批国民党时期的法官下岗,法律人才稀缺,新中国立法又刚刚起步,为防止法官胡乱判案,就设立审委会,对疑难、重大案件审判,有助于党的领导,统一司法标准,还可以减少法官腐败。
但随着社会进步,中国立法逐渐完善,审委会的制度开始出现问题。许多国内专家开始批评审委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审委会违反了公开审判、直接言词、直接审判、回避制度
审委会的讨论并不是当堂举行,违反公开审判、直接审判制度,到底是谁组成的审委会,当事人也不知道,没法进行回避申请,由于没有在法庭进行辩论,审委会是通过法官的描述和案件材料判决的,违反直接言词原则。
(二)审委会降低审判效率,不能保证审判质量
1.案子多,开会时间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际大多为领导干部所组成,他们平时政务缠身,导致委员开会时间难以确定,开会人数也不能保证,再加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数量也居高不下,从而制约了审委会审理案件的工作效率,致使许多案件被一拖再拖,而现在案件都有审理期限,最终要么超出审限,要么匆匆审理,那就难以保证审判质量。
2.审委会委员专业知识不够
在实践中,审判经验丰富,知识水平高,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是司法委员会的成员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审委会的委员有很多都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而且有些审委会委员只是对某一类案件很了解,但要求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多种多样,很有可能产生审委会委员因知识的局限性无法知晓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但他仍拥有表决权,这就可能会产生误判的现象,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质量。
3.审委会委员希望减轻司法责任的承担
由于办错事而导致自身承担的不利后果都会更轻一点、更少一点。出于同样的原因,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讲,审委会委员普遍会同意合议庭的主流意见,即便最终导致了错判,由于有更多的人来共同分担错案责任,法不责众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样就大大影响了审判质量。
(三)审委会破坏司法独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需要通过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拥有了是否将案件移送审判委员会的权力,下级审委会委员又因为不想得罪院长,往往只是附和院长的发言,使得审判委员会形成类似独裁的情况,违背了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初衷,更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
审委会与合议庭,一个“审而不判”,一个“判而不审”,审判委员会的这种审、判分离的模式造成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次,法官因为怕自己判错案子承担风险,所以只要案子稍微有点困难就会要求提交审委会讨论,长此以往,某些法官就会对审委会产生依赖,责任感也就丧失无遗。一旦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往往不是想方设法去调查、去研究,而是首先想到“提交审委会讨论”,从而影响法官素质的提高。难以实现司法独立。
二、审委会改革建议
关于审委会的废除,只要设立审委会的优势没了或者好处不大,审委会自然就可以被废除了。所以,一切问题的根本就是我国法官职业素质不高,专业知识不够,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腐败,这两个问题解决了,统一司法标准也基本可以实现。
根据王德勇在《欠发达地区法院队伍建设的困境与展望》一文中的数据显示,2011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17名,该院学历层次为:研究生学历3人,占2%;大学本科54人,占46%;大专60人,占51%。(其中,第一学历为法律研究生的仅1人、法律本科学历仅3人、法律大专21人。)刘军在《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现象的分析与对策——以长武法院为视角》一文中的数据显示,2012年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45名正式工作人员中:在本科以上学历的33人,全日制本科毕业仅7人,占21.2%。
以上数据可能存在片面性,但也可以从一定情况反映近年来我国法院学历的情况,而且其中本科以上的可能还不是法官,那就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法官的学历总体仍不高,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法官仍然不够。
现实情况就是许多全日制法学专业毕业生都不愿当法官,法官的职业和生活没有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法官工资低,法官编制数量少,退休金也和普通公务员一样,但法官处理案件多,工作压力大,地位也不是很高,女性法官甚至受到一些人的偏见。而且,现在国家倡导完善审判责任制度,对错案追究的时限为终身,那法官是不是一辈子都在担心自己判的案子会不会被追究责任呢?那这样谁还会愿意当法官呢?
所以,现在最重要的是:1.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和生活保障制度,确立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原则上法官的月薪基准应高于政府公务员,法官退休后应有丰厚的退休金保障,这样可以使法官在任职期间生活安全富足,退休后也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进而在外来的金钱诱惑面前才能不为之所动,确保廉洁司法和审判独立。2.完善和落实错案追究制,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错案概念基本上不存在。”因此,在中国,为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削弱法官依法审判的独立性,我们应当把“错案”严格限制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而不能把那些因过失或无过错或仅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误判的情况也以“错案”之名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
三、现有审委会改革方案的缺陷
如果审委会可以改革成功,那它也不需要被废除,但目前审委会最终无法改革成功。综合各种专家关于审委会改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改革方法:
(一)实行大合议庭制,以大合议庭取代审判委员会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二)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三)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四)审委会定性为审判管理组织,使审委会的职能变为以下三方面:(1)司法指导功能(2)司法监督功能(3)司法整合功能。
第一种方案是可取的,但是这只是解决了审委会违反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其审委会委员行政化等没有涉及,而且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实行阶段,存在很多困难,这个制度的实行就更困难了。第二种方案,虽然很多法院不断进行审委会改革,不断扩充一线法官的数量,不断改善审委会的内部结构,意图使审委会能更符合刑诉法律原则的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委会的定位早已注定,它一定会逐渐行政化。另一方面,审委会的专业化与行政化并非水火不容。法官凭借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获得一定的职位乃至成为一院之长,再加入专业法官会议,但是这就又意味着审判委员会将难以实现民主集中制。而在地方法院的实际审理中,由于审计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往往难以按时、甚至不能参加专业审委会的会议。第三种方案,削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功能,这是目前为止能最快做到的改善,突出审委会的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为审委会的废除做铺垫。第四种方案,司法指导功能应该去掉,因为这影响法官独立性,剩下的功能可以保留,审委会就成为彻底的法院后勤组织,主要职能是整合功能,同时对法官监督。
四、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现在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都不是长久之计,最多只能暂时改善。审委会可以说只是我国审判的一个过渡,是为了解决新中国刚成立时审判困难的问题,既然如今审判在不断变好,那也应逐渐削弱审判委员会的功能,直到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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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082-02
徐凌佳(1996-),女,汉族,江苏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法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