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2017-01-2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静坤
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静坤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静坤
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考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时强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进攻、重拳出击,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目前,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各警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或工作平台,完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其中,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精准性电信网络诈骗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必须严厉打击泄露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色产业链”。
精准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与以往传统的随机性、固定套路的电信网络诈骗不同,现阶段的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精准性、量身定制的特点。这种升级版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骗局与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直接涉及当事人的隐蔽性信息,并以相关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犯罪手段更加具有欺骗性,即使当事人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也容易被骗局所蒙蔽。
这种精准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具备以下几个前提:其一,作案人需要准确掌握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联络方式。其二,作案人需要准确掌握当事人近期与资金流动相关的工作生活信息。其三,作案人需要以相关技术手段为支撑,设计内容情节逼真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核查的电信网络诈骗骗局。不难发现,这种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和数据挖掘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精准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智能化、技术化程度已远超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和方法的升级,主要有以下几个后果:一是社会公众因电信网络诈骗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幅增加。面对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骗局,由于公安机关加大反诈骗宣传力度,加上新闻媒体利用微信圈等渠道反复传递信息,社会公众已具备一定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轻易不会被骗。但精准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因涉及隐蔽性的个人工作生活信息,设计的骗局情景更加逼近真实,一般公众难以识破,因此诈骗得逞的可能性很大,造成的损失也往往很大。二是犯罪的成本更低。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骗局需要按照固定套路,大范围地联系不特定的对象,投入成本较高,诈骗得逞的概率较低。而精准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则是在准确掌握公民个人隐蔽性信息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点对点式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三是刺激非法获取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产业链。从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整个链条看,为实施精准的点对点诈骗,设计合情合理的诈骗骗局,必须获得诈骗对象的准确个人信息和与近期资金流动相关的工作生活信息,此类信息的来源主要是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毫无疑问,精准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越猖獗,非法获取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越难以遏制。
精准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来源及防范途径
从犯罪分析的角度看,精准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有大量系统、实时、准确的信息源,否则就无法设计逼真的情景精准实施点对点的诈骗。只有下大力气切断非法渠道的信息源,使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真正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并同步开展针对性的打防管控工作,才能有效遏制精准性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从已有案件反映的情况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人主要是采用技术窃取和非法买卖等途径,非法获取大量有关公民的姓名、职业、爱好、购房、购物、理财、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一些人通过技术窃取或者商业、管理等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低价售卖牟利,由于通常涉及海量个人信息,加之反复向不同买主售卖,最终的牟利数额也十分可观。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相关的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侦破案件入手倒查信息源,掌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获取的途径。要坚持破案即查信息源的办案原则,追溯源头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同时,在掌握一定数量的案件数据基础上,理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途径和基本规律,为系统整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奠定实证基础。二是适时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鉴于近年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呈急速上升趋势,加之一些行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泄露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再限定犯罪主体身份和信息获取方式,适当地扩张了刑事法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有利于依法严厉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基于当前严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可考虑适时开展依法严惩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有效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源和黑色产业链,同时进行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三是强化重点行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泄露、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形的发生。对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和购物网站、网络支付平台等商业机构,要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或遭到技术窃取,同时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建立拥有严格权限的内部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