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符号意识理论及其修订
2017-01-26罗志达
罗志达
胡塞尔的符号意识理论及其修订
罗志达
胡塞尔在第一《逻辑研究》中提出了极为重要的符号理论,但在“超越论转向”之后,他却在重要的“1914年文稿”中修订了关于符号意识的部分核心观点,对符号意识之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意识给出了新的现象学解释。本文通过分析第一《逻辑研究》及“1914年文稿”,考察胡塞尔关于符号意向的若干核心概念,揭示胡塞尔此项修订的基本特征,从而说明符号意向的复合性质植根于其“双重意向性”的“二元统一性”。
符号意向;指示关系;动机结构;可感联结;意向融合
一、导 言
胡塞尔在第一《逻辑研究》中提出了对其后续现象学发展至为重要的符号理论,但在历经现象学的“超越论转向”(1913)之后,他却大篇幅地修订了该符号理论,并形成了重要的“1914年文稿”,由此修订了第一《逻辑研究》中关于符号意识的部分核心观点,对符号意识之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意识给出了新的现象学解释。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比较胡塞尔关于符号意识的前后期论述,说明符号意识这种复合意识行为的意向结构及其与意义内容(Bedeutsamkeit)的关系。本文希望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何种意义上符号意识是一种复合意识——它是两种“同时被给予的”但相互独立的意识行为通过某种“隐秘的心理学协调”而被统一在一起(Hua 19/46)?*本文引文按照《胡塞尔全集》(Husserliana)的引用格式,不区分《逻辑研究》的A版和B版页码。中文译文参见[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稍有改动处,不一一注明。抑或说符号意识本身是一种自足的复合行为,但可以在描述上区分出不同的意向要素与功能?第二,符号意识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含有意指意向的行为,即意指意向是作为“额外”的独立行为附加于指示意向之上,抑或说意指意向本质上是植根于指示意向并最终为符号意识提供意义的意向行为要素?
为此,我们将在第二节系统地重构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关于符号意向的基本论述,说明符号意向的基本特征;并在第三节中比照上述特征来检讨“1914年文稿”中关于符号意向所做的修订。我们发现,胡塞尔通过纯化《逻辑研究》阶段的心理学残余,用现象学的方式描述了内在于符号意向之中的复杂结构:符号意向是一种指向“事态”的居间性意向,它本身是两个意向行为要素之间的意向融合。在第四节,我们总结胡塞尔的符号意识理论,揭示符号行为所具有的“二元统一性”(Zweierlei Einheit)特征。
二、第一《逻辑研究》中的符号与指示
(一)胡塞尔论表述性符号
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区分符号的两种类型:一种是指示性符号,例如动物足迹、科学记号、标号或提示记忆的手卷结等,这些符号只满足指示功能;另一种是表述性符号,它们同时满足指示性功能和意指功能(Bedeutungsfunktion)(Hua 19/30),且只有言语(Rede)或陈述(Aussage)等语言符号才能算作表述。依据胡塞尔的定义,指示与表述之间的差异在于“刻画表述的”的意指功能(Ibid.)——此意指功能使得一个符号变为一个“有意义的”(bedeutsam)的表述。例如,一串英文字母“m-o-s-q-u-i-t-o”可能指示这么一个英文单词,它具有特定的组合类型;即这串字母按其字面发音,它并不表达任何意思,而仅仅是指示某个如此拼写的单词:字母串只满足指示功能。与之相对,同一串字母如果得以清晰地关联起来,那它将进一步满足意指功能,即作为单词“mosquito”并依此指称那个被称作“mosquito”的动物。以胡塞尔的话来说,口头表达不仅仅作为“说话者之思想的符号”而指示着说话者的内心生活,它同时具有一个意指功能,藉此说话者不但激活了该指示子而且还“使得它成为某个表达”(Hua 19/37)。
据此,我们可以在描述上将表述刻画为两个相互结合的侧面:其一是物理侧面,即表述的物理基底,譬如声音串、书写符号以及其他感性给予物;其次是心理侧面,即赋予物理基底以意义的意指行为,该意指行为还构成了与意向对象之间的表述性关系(Hua 19/43-44, 38)。在下文我们将看到,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区分,涉及到胡塞尔前后期对符号意向的不同理解。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认为,恰恰是由于(Vermöge)意指意向,“表述才不仅仅是一个单词发音。它意指某物,而且只要它意指某物,它便与其对象关联起来”(Hua 19/44)。换句话说,如果物理基底缺乏意指意向,那么它就依然是一个指示;而一旦它被一个主体赋以意义,即被激活,那么它就变为一个表述(Hua 19/44, 45),譬如说某人清楚地说出“mosquito”这个单词。胡塞尔认为,这一赋意行为构成了表述“最本质的内核”(Ibid.),因为只有通过这一赋意行为,说话者才能赋予物理符号以灵魂并藉此指向被意指对象,而不管该对象是否以直观或空洞的方式被意指(Hua 19/45)。
与此对应,表述性意识包含两种行为样式:一是对物理侧面的“语词表象”(Vorstellung),一是在心理侧面的“赋意行为”(sinngebender Akt)。胡塞尔认为,“两者均被体验到;但当我们在体验语词表象时,我们并不生活在对语词的表象之中,而是完完全全生活在语词意义、语词意指的实行之中”(Hua 19/46)。具体来说,对物理侧面的表象行为仅仅起到唤醒赋意行为的作用,并以此将我们的意向目光转向被意指之物。与之相对,赋意行为则使表述性符号瞄向(hinzeigen)意向对象。在此意义上说,说话者清楚地“念出”mosquito这个单词并由此指称被称为mosquito的动物。胡塞尔认为,恰恰是由于这一主体的激活,我们作为一个“听者”不但将mosquito这个单词当做一个指示符号——指示着说话者的心理生活,并且当做一个有意义的表述——表述着说话者的心理生活,即说话者指称mosquito这一动物。
显然,一种可能的解释认为,表述行为是上述两个侧面——语词表象与赋意行为的单纯聚合,“好像它们不过是同时被给予的”两个独立行为(Hua 19/45)。据此,表述行为包括两个不同性质的意向行为,且这两个意向行为分别指向两个不同的意向对象:语词表象感性而直观地指向符号的物理基底,而赋意行为则在意向上指向被指称的对象。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明确地拒绝了这一解释,他认为这两个侧面“构成了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内在互融的统一”(Ibid.)。*参见德文原文“Sie bilden vielmehr eine innig verschmolzene Einheit von eigentümlichem Charakter”。本文的任务很大程度上正是说明这个“内在互融的统一”并藉此阐明符号意向作为复合意向行为的特征。如上文示例,表述性符号将意向目光从对象A(即指示性符号m-o-s-q-u-i-t-o)转向了被表述对象B(即动物mosquito);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同时具有对对象A的表象和对对象B的表象,然后通过某种“隐秘的心理学协调”将两个表象“耦结”(paaren)在一起。显然,这种耦结并不能使对象A成为对象B的“表述”:我“读出”mosquito这个单词并直观地看到墙上的一只mosquito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得出前者是后者的表述——因为被念出的mosquito所指称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墙上的这个mosquito实例。为此,胡塞尔认为,表述是“符号与被指示项之间的体验性统一(Erlebniseinheit)”(Ibid.)。
然而,就第一《研究》的论述来看,胡塞尔的论证并不能完全回避这一解读;而且他关于“动机结构”的解释恰恰加强了这一解读(参看下文)。对胡塞尔来说,表述行为中指示功能与意指功能实际上是可以被分离开来的,以至于胡塞尔认为意指功能独立于指示功能。据此,只有意指功能才本质上行使表述性功能。例如,胡塞尔写道:“表述甚至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也展现其意指功能,在其中表述不再起到指示性的功能。”(Hua 19/31)我们可以“扪心自问”,而且可以理解这些有意义的内心话语;但这些内心话语没有任何感性的形式或基底,因而它们并不具备也不满足指示功能。就此而言,“在自言自语时,语词对于心理行为的存在不再起到指示性功能,因为该指示关系在这里毫无用处。(因为)这些待考察的心理行为正是同时被我们体验到”(Hua 19/43)。因此,赋意行为事实上独立于指示性符号:一方面,只要没有实行赋意行为,指示性符号本身就依然是“无意义的”(sinnlos);另一方面,只要“在指示功能而外(neben)”(Hua 19/30)它还被某个给予意义的主体所激活,指示性符号就变成“具有意义的”(sinnvoll)或者“被赋予意义的”(sinnbelebt)。
显然,胡塞尔认为主体性的赋意行为或能力在意义构成中优先于物理或感性的符号形式:赋意行为独立于后者并通过其主体性权能激活了后者。即是说,意义本质上是源自并隶属于主体性的要素,而非源自或植根于外在符号对象。恰恰在这个意义上,符号意向(此处指表达行为)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两种意向——指示意向与意指意向——的心理学混合。我们将在第三节看到,这两个结论都是可疑的,因为外部世界的意义并不是主体性的创造,而诉诸心理学协调来解释符号意向的复合性在现象学上也是待商榷的。为此我们需要更为细致的描述分析。
(二)胡塞尔论指示关系
为了揭示胡塞尔为何赋予赋意行为在意义构造中的特权,以及他为何需要求助于心理学的解释以说明符号意向的复合性质,就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一《研究》中关于“指示关系”的分析。
一如前述,每个符号都是关于某物的符号,因而它是被指示项的指示子。胡塞尔认为,这种指示关系的共同因素在于一种“动机结构”(Motivationsstruktur),即“某个东西可以指示另外一个东西”相当于说“某人对指示子的存在信念促发(motiviert)了他关于被指示之物的存在信念”。举例来说,当我看到了烟,其中的指示关系(Anzeige)可以刻画如下:“我关于那存在着烟的信念促发了我的第二个信念,也即某处存在着火;或者说,烟的存在向我指示着火的存在。”(参见Hua 19/32)胡塞尔进一步说,这一动机结构刻画了两个信念之间的“描述性统一”,即“指示着的事态与被指示的事态在思维者的判断行为中自身构成,而上述动机便在这些判断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描述的统一”(Hua 19/32)。
进而言之,动机结构具有三重限制。首先,促发性的指示子必须是“感性的”或者“实在的”。因而,想象物或者幻象(phantasma)如内心话语就不能行使指示功能。恰恰在此意义上,胡塞尔说:“对一个事物的存在信念(Überzeugung von dem Sein)被体验为关于另一个事物之存在信念或推测的动机。”(Ibid.)根据这一刻画,被指示项必须在物理上或感性给予方式上异质于指示子(Hua 20-2/73, 84),即火的感性给予性必然是不同于烟的感性给予性。
其次,动机结构是一种偶然性关系,而且胡塞尔认为这种指示上的偶然性源自于(Entstehung)一种“心理学联结”(Assoziation)(Hua 19/35)。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关于联结的定义不同于传统心理学的定义,例如他说“A在意识中唤起B,那么这两者之间不只是同时或先后被意识到,而是有一种可感综合(fühlbarer Zusammenhang)在此烙在意识活动之中——这种综合表现为一物对另一物的指明(hinweist),此物与彼物的共属一起”(Hua 19/37)。换言之,正是这种“可感综合”使指示关系中的意向目光得以转向,即从指示子指向被指示项。但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依然受素朴心理学的影响,未经反省地接纳了关于联结的传统解释,即认为符号意向中的联结本质上是“约定性”或是“归纳性”的。*参见N. Depraz, Transcendance et incarnation, Paris: VRIN, 1992, p.174.举例来说,烟是在归纳上与火联结在一起的,旗帜则是在约定上与某个国家或族群联结在一起。基于此,胡塞尔认为“对此物的存在信念经验地(即以偶然的、非必然的方式)促发对彼物的存在信念”(Hua 19/34)。如此,给定某个指示子,我们仅仅能设想或推定被指示项的可能存在。“一个对象或事态不仅让人回想起另一个对象或事态,并以这种方式指出(hinzeigt)另一个对象或事态,而且一个对象或事态同时还为另一个对象或事态作证,建议人们去设想(Annahme)另一个对象或事态的存在。”(Hua 19/37)当我们看到烟时,我们只能设想性地判断火的存在;但这种判断只具有概然性的模态:烟可能是由火产生的,也可能是某个演唱会的烟火效果,诸如此类。
最后,指示关系是指示子与被指示项之间极为外在而且松散的关系*参见Bernet, “Husserl’s Theory of Signs Revisited”, in R. Sokolowski (Ed.), Edmund Husserl and the Phenomenological Tradition, Washington: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1998, p.6.,即指示性符号本身并不具有与被指示项之间的内在关系。当我看到烟时,我可能随之生成另一个信念——在某处有火堆;但我并不必然生起这一个信念,因为烟本身可能指示着其他的存在物。据此,胡塞尔认为,我们在谈论指示关系时“并不需要预设与或然性的明确关系”(Hua 19/35),因为谈论或然性本身已经是某种“确定的判断”,而指示关系本质上并没有这种确定的判断:烟可能指示火的存在,但这并不同于说“烟具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指示火的存在”。
我们可以看到,恰恰是这种偶然性的、松散的指示关系促使胡塞尔认为指示性符号本质上是缺乏意义的。从一方面说,指示性符号与被指示项之间的外在关系使得指示性符号——“符号自身”(Zeichen für sich)”(Hua 19/46)不可能满足指示功能,除非它是“依据任意的指示性目的而被创造出来”(Hua 19/31)。基于同样的理由,指示关系的任意性也使得指示子不可能成为被指示项的“有意义表达”。因此,我们在指示关系之外需要一个额外的主体赋意行为,以便在指示子与被指示项之间搭起某个意义关联。从另一方面说,一旦被赋意,指示性符号便具有了一个本质性的变更,以至于“它的表象特征都被彻底改变了”(Hua 19/47)。也即是说,我们的意向目光不再指向指示性符号,而是“仅仅朝向在意义给予行为中被意指的实事”(Hua 19/47)。赋意行为促成了某种意向性的转向,使得意向目光从指示性符号朝向了被表述的对象。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通过赋意行为,被表述对象才进入到意识之中。同样的,表述性意义并不存在于指示性符号,而是存在于赋意行为之中。
综言之,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认为,赋意行为这一主体性成就在表述中具有意义构成上的优先性和独立性,而指示性符号则是无意义的物理存在物。这两个论题进一步促使胡塞尔认为意指意向分离并独立于指示性关系。这也导致了胡塞尔认为符号意向(即表述行为)是两种意向行为——语词表象与意指意向之间的可感综合,但此可感综合本质上是由尚待澄清的某种心理学协调来刻画的。我们将看到,这些关于符号意向的论述在“1914年文稿”中得到了系统性的修订。
三、“1914年文稿”中的符号与指示
一如本内特(Bernet)和梅勒(Melle)*Bernet, Husserl’s Theory of Signs Revisited,前揭文; U. Melle, Signitive und Signifikative Intentionen. Husserl Studies, 15(3), 1998, 167-181; U. Melle, Das Räsel des Ausdrucks. In F. Mattens (Ed.), Meaning and Language: Phenomenological Perspectives. Dordrecht, The Netherlands: Springer, 2008, pp.3-26.指出的,胡塞尔在1914年前后系统性地修订了第一《研究》中关于符号和表述的论述。*“1914年文稿”事实上源自对第六《研究》的修订,但其基本论题却是针对第一《研究》中的符号理论。关于该修订的历史动机、范围以及主要内容,参见U. Melle, “Husserl’s Revision of the Sixth Logical Investigation”, in D. Zahavi & F. Stjernfelt (Eds.), One Hundred Years of Phenomenology, Dordrecht/Boston/London: Springer Netherlands, Vol. 164, 2002, pp. 111-123.这一修订所形成的文稿目前发表于《胡塞尔全集》第20卷第二部《第六研究之新文稿:论表述与认知的现象学》。在此,胡塞尔进一步解释了符号的两个描述性侧面,并更为细致地分析了符号的给予性样式。首先,他认为指示性符号本身是一种自身超越的存在者,它具有一种“强制性”趋势;其次,他以现象学的方式解释了符号意向中的可感综合,认为符号是一种“通过某物意指另外某物”的意向统一体(Hua 20-2/13)。在本节,我们着重说明胡塞尔如何从符号的实际被给予性展开上述论题,并讨论它们与第一《研究》的区别。
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将指示性符号与表述性符号一分为二,并将所有不满足意指功能的符号归为指示性符号。由此,人工符号如旗帜、信号以及手卷结等都被当作单纯的指示性符号,即它们“不具有意义”。但在“1914年文稿”中,胡塞尔更为细致地区分了单纯符号 (bloβe Anzeichen)——例如动物踪迹,和本真符号 (echte Zeichen)——包括人工符号和语言符号。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非范畴符号”和“范畴符号”。其关键在于,胡塞尔发现,本真符号自身具有一种“强制性趋势”的特征以及一种前述谓或前命题的意义构成。让我们结合胡塞尔关于本真符号的范例即风暴信号来进一步说明。*需要注意的是,风暴信号并不一定是指电视上发布的风暴预警信号;根据胡塞尔的论述,它还可以包括风或云等自然现象,也可以包括人工的器具,例如测天气用的旗帜或风向标等。
依据第一《研究》,这一信号只能用于指示某处具有风暴这一存在事实,但该信号本身并不具有任意意义,即关于“即将会发生一场暴风雨”这样的述谓性意义(Hua 20-2/51)。但根据新的文稿,风暴信号不但满足了指示功能,而且它还“具有一个表述性意义”(Hua 20-2/52),即信号自身将相对应的事态直观地表现在当前,或者说它意味着(signalisieren)某个事态——“暴风即将从北部而来,人们应该尽快呆在屋里”。因此,我们不单单看到了作为物理存在物的风暴信号——对此,我们甚至可能没有任何兴趣;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直接或直观地看到或注意到该信号所当下化的事态。用胡塞尔的话说:“符号表述了或意指着,例如,‘北边即将有一场风暴’——只不过该表述不是用语词来进行。”(Hua 20-2/53)在此意义上,符号(包括语言符号)本质上就具有其内在的意义,依此意义,符号才能够表述并指称对应的事态。与之相对,胡塞尔将本真符号与单纯或自然符号——例如沙地上的动物踪迹区分出来,不仅因为后者只是指示或提示了“某个猎物的存在”(Hua 20-2/51),而且还因为后者并未“说出”或当下化任何关于该猎物之状态的信息。*就胡塞尔本人的表述来看,他似乎对这一点是存疑的,例如他有时认为动物踪迹对一个有检验的猎手来说可能“看起来”是不一样的。对于非猎手而言,踪迹确实只是指示了猎物的存在;而有经验的猎手却能分辨出踪迹的类型并藉此判断出猎物的远近。就此而言,胡塞尔似乎又模糊了他关于单纯符号与本真符号之间的区本。毋宁说,根据胡塞尔的新文稿,我们可以发展出一个关于“自在之符号”(Zeichen für sich)以及符号意向的统一理论。
这个新的描述揭示了符号及符号意向的一些新特征。一方面,胡塞尔藉此认为非语言符号,例如风暴信号、手卷结乃至旗帜等,都内在地与一个意义要素相联结,因此它们具有某种表达功能;另一方面,胡塞尔现在可以对本真符号的构成要素进行真正的现象学说明,即更确切地解释:1.本真符号的动机结构;2.本真符号的物理侧面以及心理侧面;3.符号意向中的可感综合。
首先,胡塞尔纯化了先前符号理论中的素朴心理学残余,并由此给出动机结构的现象学解释。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认为符号意向中的动机结构是促成意向目光转向的动因;然而,他并未说明这一目光转向是源自符号内在的因素抑或是基于主体本身的心理倾向。在新文稿中,胡塞尔明确地认为,符号意向中的目光转向依据于符号本身的构成。即是说,意向转向首先不是主体的意向转移,而是内在于符号本身的一种强制性趋向,据此指示子的存在必然(sollen)将意向目光导向被指示项。在新文稿中,胡塞尔如此定义本真符号中的动机结构:“在对指示关系的意识中,一个相续的过渡已然得到了预先规定:A的存在直观地在此或者是通常被如此经验到。而且由此生发出某种‘指向性’,某种牵引,也即一种导向‘因而B存在’或导向作为被指示的B-存在的趋向。”(Hua 20-2/79)依据胡塞尔的刻画,这一趋向是“实事性的”或它是植根于指示子之中的(Hua 20-2/79, 80, 81),因而它是从指示子之存在中生发而出(ausgehend)并因此附着于(anhaftend)指示子(Hua 20-2/72, 97)。具体来说,当我看到风暴信号时,我并不是通由我自己激起某种倾向,在此倾向中我将自己的意向目光转向信号所示意的东西。恰恰相反,信号本身在其显现之初便将我的目光“吸引”或“传递”到它所示意之物上,即“北边即将有一场风暴”这一事态。胡塞尔认为,本真符号的这种吸引或传递是一种过渡(Übergang)现象,即本真符号是一种居间者,通由它被示意的事态便被直观地当下化了。在此意义上,胡塞尔认为,符号意向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意向,它通由语词表象直观地指向语词表象所当下化的事态。显然,与第一《研究》对照,此时指示性符号本身就是一种意指性(signifikativ)符号,即它内在地具有某种“意愿”(Willkür)或“应当”(Sollen),后者迫使主体将其意向目光转向被示意的事态。
相应的,意指性符号也具有了第二个特征,即它对主体具有某种“强迫性”的构成要素,“在(意指性符号中)存在着某种由自我出发并走向自我的要求(Zumutung)”(Hua 20-2/83)。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跟从(folgen)这一强迫性的趋向,并由此转向(hinweisen)信号所意味之事态(Hua 20-2/92);而且为了克服这一实质性的趋向,我们还需要额外的努力,以便将自己从其强迫性的限制中解放出来(Hua 20-2/92-3, Nr.7)。在胡塞尔所分析的“门铃”这一例子中,本真符号的这两个特征变得尤为明显:门铃不单单指示着门口可能有客人来访;更为重要的是,一旦门铃响起,它立刻在主人身上强加了一个趋向——不得不注意到门铃所示意之事并跟从这一信号去开门。在胡塞尔看来,门铃是一种邀请信号(Aufforderungssignale),它发出一个“请求”——“我请求注意”(Ich bitte aufzumachen)(Hua 20-2/56),以至于它吸引甚至要求一个对应的意向行为,即“前去开门”。
因此,本真符号中的动机结构不再是一种经验性和偶然性的关系。相反,依据胡塞尔新的论述,指示子起到了当下化被指示项的内在“桥梁”(Brücke)功能(Hua 20-2/73)。由此,胡塞尔也修正了他关于符号的两个描述性侧面的表述:物理侧面(就意义构成而言)不再是无关紧要的抑或可有可无的,而心理侧面(就意义构成而言)也不再是最核心或最优先的。即是说,胡塞尔现在认为物理侧面就其构造形式(Gestalt)而言本身就具有了某种意义要素——它通由该意义要素当下化了所示意的事态。与之相对,主体则是受本真符号的强制性趋向所引导,将意向目光从该符号的感性表象转向到该符号所示意的意义事态。在此意义上,胡塞尔给出了指示性关系的全新论述:“显而易见,每个符号都具有某种双面性。我们在现象学上(也即,当我们就表述的直观给予性来进行描述时,我们依据该表述所发现的东西)区分:1.单纯的语音、显现着的外在对象特征——它作为符号而起作用;以及2.现象学上标示着语词‘功能’之物,也即现象学上的‘溢出’,它存在于此,也即它是‘通由’显现着的对象特征的‘被意指之物’,也即它是某个‘意义’的承载者。”(Hua 20-2/25)“意指意向并不是相对于第一项而外的第二个意识,它是与对语音意识本质上同一个意识。”(Hua 20-2/25)与第一《研究》相对照,意指意向不是一个变更指示性符号的额外的、独立的主体性行为。相反,它是内在于同一个符号意识中的构成要素。即是说,“指示性符号也具有某种‘意义’。它指向被指示项,后者在与对符号的感性表象中一同被表象:这一(对被指示项的)表象能够替换或保持这同一个‘意义’”(Hua 20-2/78)。
很显然,依据新文稿,物理侧面与心理侧面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以至于胡塞尔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彼此之间的构造性与奠基性关系。胡塞尔认为本真符号的被给予样式跟图像的被给予样式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亲缘性(Hua 20-2/124,126,135,Nr. 6)。即是说,意指符号的感性质料作为物理基底激活了(erregt)或唤起了(erweckt)符号自身之中的意指意向(Hua 20-2/85,133-34),并由此源始地当下化或具身化符号所示意的内容(Inhalt)或主旨(Sachlage)(Hua 20-2/78)。与图像意识相似,在符号意向中,我们的意向兴趣既可以着眼于符号的感性给予性,也可以着眼于符号的课题性主旨;但一般而言,我们将这两者感知为一个总体(Ganze)或统一体(Einheit)——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意向目光穿过(durchgehen)了感性给予性而直抵其课题性主旨(Hua 20-2/60)。胡塞尔认为,“在符号理解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理解,在其中符号是‘作为单纯的通道’,作为‘途径’,作为课题上未被意指之物——但它具有了一种应然的趋向,并(由此)转到对(被示意之事态的)课题性意指行为之中。因此,一个实质上的异质之物就显现在眼前了,进入到对它的此在把握之中。”(Hua 20-2/84)具体来说,符号意向并不逗留于符号的感性给予性,而是“看穿”了它的感性给予性并将此感性给予性看作为课题主旨的源初表征(Hua 4/237)。“在此处,感性给予性被没有消失;相反,一个特殊的意识联结得以形成,通过它,课题主旨作为从感性给予性中生发出来但又隶属于感性给予性的被意指之物,并且与感性被给予性统一地被意识到。”(Hua 20-2/84)据此,胡塞尔还进一步区分了符号意向中的两个意向端点(termini):物理侧面A在构造上作为“起始之端点”(terminus a quo),它具有“一种导向课题性B之意识的通道性趋向(Hua 20-2/83);符号意向终结于课题性内容B,即作为“终止之端点”(terminus ad quem)的被示意事态(Hua 20-/91;参看Nr.7)。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意向端点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两个相互分离并彼此独立的项;恰恰相反,这两个意向端点本质上是彼此叠加在一起的,以至于它们形成了一种卓越的二元统一体或二元融合(Verschmelzung):“对A的统觉与对B的统觉以这样的方式组成一个统一体——A被标识为一种‘提示性意向’,一种导向B的通道意识,并(在意向上)停止于B。”(Hua 20-2/93, 134)胡塞尔甚至认为,言语(Sprach)是“言语之身体与言语之灵魂的统一体”(Hua 20-2/134,25),“语词与意义是内在统一的,两者之间没有间隙”(Hua 20-2/105-06)。即是说,语词是其意义的身体,意义则是语词的灵魂;两者构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融合,语词本质上是具有意义(bedeutsam)的语词,意义则是具身(verleiblich)的意义。据此,我们可以对第一《研究》中指出的“可感综合”给出一个新的说明:它是具有一种特殊表象方式的意识统一体,即它原则上具有一种“二重要素性”(Zweigliedrigkeit):“也即这样一种情况,语词相异于其(被意指之)实事,然而其构型(Bild)又‘表征’(darstellt)了该实事。”(Hua 20-2/136)
四、结论:符号意向及其复合性
相较于第一《研究》中的符号理论,胡塞尔关于符号的新论述展现出极为不同的特征。首先,胡塞尔在符号指示中看到了一种内在的、密切的关系——即本真符号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的趋向,它在意向上强加到主体之上,促使后者将意向目光从符号的感性构成转向到符号的课题性主旨。本真符号不再是仅仅指示被指示项的存在,而是源初地揭示被指示对象的事态——它意指着后者。其次,本真符号是一种传递性的通道——它以某种方式勾勒了被指示对象的意义,并且通由该意义它还源始地当下化了被意指的事态。最后,符号意向作为一种独特的复合意向行为,具有一种过渡意向性——从符号的感性被给予性到课题性主旨的意向过渡,并且具有二重意向端点——即作为起始之意向端点的感性被给予性与作为终止之端点的课题性主旨。
由此,我们可以系统性地分析符号意向的复合意向性。本真符号就其构成特征而言是一种“语词身体与意义灵魂的统一”。虽然从反思上看,符号意向确实具有两个不同的意向指向,但感知者在进行直观的感知时有且仅有统一的意向行为,即这个意向行为的“可感综合”(führbare Zusammengehörigkeit)。甚或说,符号意向之为一种复合意向本质上具有一种二元意向性,它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同时或统一地(in eins)指向两个不同的意向端点。因此,符号意向也具有一种独特的“二元统一性”特征,即上述两种描述上的不同意向指向形成“内在互融的统一体”。
(责任编辑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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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660(2017)04-0072-07
罗志达,广东陆河人,哲学博士,(珠海519000)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研究员。
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同情现象学研究”(17wkpy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