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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2017-01-26赵绒菊

兵团工运 2017年2期
关键词:协商工资工会

□赵绒菊

浅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赵绒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国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我约束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各地表面繁华的背后并未取得显著成效,仍然面临种种现实的困境,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屡次发生罢工甚至更为恶性的劳资冲突事件,说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与完善。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资矛盾日益凸显。工资涉及到劳资关系中的核心内容,解决不好将直接导致冲突的爆发和升级。目前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约束力差使得法律规定刚性不足。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有很长时间,但是在实践中,上位法的不完善是其推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系统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属于部颁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侧重于宏观指导和方向指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实践提供足够的、有效的法律支持。

(二)协商主体缺失及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并存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过程中,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就是常常遇到协商主体缺失,从而无人协商的局面。在一些企业,由于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立集体协商机制,往往因企业负责人的更换或工会干部的交替导致集体协商难以继续开展。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代表或企业工会干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然而,在许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不健全,也没有建立工会,如何产生协商代表,就成了一个难题。而没有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也就无从谈起。和协商主体缺失并存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协商代表很难掌握企业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等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内容,没有协商依据。有些工会主席认为,自己端着老板的饭碗,要看老板的脸色行事,不敢理直气壮地与老板直面工资协商。

(三)工资集体协商或有死角或过程内容流于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不均衡、协商质量两极分化、协商覆盖存在死角,仍存在企业“不买账”、协商流于表面和形式化、劳方谈判能力和条件不足等多重困局。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旧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些集体合同的签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集体协商的产物,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只是流于形式。部分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仍不规范,有的企业以工会主席和行政领导“碰头”的方式代替平等协商,有的将简单的合同文本写好后直接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签字,签订前不与职工协商,签订后不向职工公布。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和这些流于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相比,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根本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老总甚至认为,国企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没有必要再协商工资。再者工资集体协商没有覆盖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用工单位甚至以用工方式的差异化规避同工同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工被排除在集体合同保护范围之外,使其陷入了“爹不管,娘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地方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劳资关系下,资方不会主动或情愿地进行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推行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靠政府的强力推进,采取政府主导、工会响应、企业配合、职工参与的方式,但是一些因投资受益的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往往给予投资经营方超市场的特别优惠,而对于大量的、流动性较强的劳动力,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关注不多,关心不够,有的甚至担心职工要求增加工资会吓跑投资方,反而对劳方加以抑制。此外,也有少数地方领导认为,现在很多企业萎靡不振,下岗人数增加,企业只要正常运转,职工有工资就已经很好了,对于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现象,不愿讲,不愿管,听之任之。

二、破解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困境的对策

我国正经历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的时期,特别是由工资引起的劳资冲突经常在雇主和职工之间发生。日趋紧张的劳资冲突事件也清晰表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意义与实际功能的背离已经成为事关劳资关系和谐的根本问题。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利在实现劳资双赢。因此,针对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和现存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是当务之急。

(一)通过加强宣传培训,明确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

首先通过举办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培训班的形式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内容和相关政策法规全方位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进一步明确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有何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偏见,消除顾虑,使企业经营者积极支持协商工作,使企业工会干部明确如何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维权的作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企业与职工双赢的目的。其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目前,社会各界都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由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不能整齐划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不仅仅是市场份额的竞争、资源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人才的竞争。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职工队伍的发展与队伍质量的提高。观念不转变,工资集体协商仍难推进,或者只能流于形式。

(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集体协商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新时期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发挥职能优势、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科学发展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分配机制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这些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引发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国家应通过立法,对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制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明确,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创造制度条件。在我国劳资力量相对失衡的情况下,国家在制定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时,要把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明确有关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和工会组织等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协商主体行为。因此国家应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和《工资法》的出台,同时修改《工会法》,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另外,国家应加快研究和制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依据。

(三)工资集体协商关键在于制度的硬约束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中国已经进入了劳动关系矛盾的高发期,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化解劳资矛盾,乃至促进企业民主化进程,关键在于制度的硬约束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强调政府的协调作用,有助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规范到位。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干预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对协商行为施加影响。如规定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水平、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来影响工资协商。还可以通过采取单方面的政令、强制性的措施对协商进行限制。如某些行业间工资水平过分悬殊时,政府可采取工资冻结或限制福利津贴扩大的政策,来约束协商;当协商破裂危及社会公共秩序或公众利益时,政府要采取断然措施加以干预。

(四)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主渠道的作用

由于我国“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现实,必须通过一些措施加强职工一方的协商力量,使劳资双方达到力量均衡。其中,首要的措施应当是加强工会的作用,改变工会的弱势地位,从而通过职工组织起来的团体力量达到与雇主一方的势均力敌,使协商迈入更加公平的轨道。工会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应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首先必须是建立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改以往说服动员企业建立工会为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杜绝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其次,加强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主渠道的作用,规范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行为,严格按照除工会主席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推进工会民主化,增强工会的代表作用。

(五)加强工人(工会)谈判能力建设,特别是专业谈判队伍的建设

由于工资谈判的制度规定缺乏刚性约束,特别是在资方“非暴力、不合作”的情况下,工人(工会)更需要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来获取资方的“让步”。工人(工会)的这一策略能否发挥作用,关键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谈判队伍。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方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劳动、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在内的工资谈判指导员队伍,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要通过招聘、培养,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直接介入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助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行为,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平等协商,取得劳资关系双方的力量平衡。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雇主和职工双方的协商力量达到均衡,双方在力量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才能实现互利双赢。

总之,通过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多层次的协商主体,强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在实践中还应加强工会的职能建设,不断推进行业、产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切实保护好中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走出困境真正发挥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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