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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平台法律责任研究

2017-01-26王晔浩王若瞳王林娇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贷款人校园贷条款

王晔浩 王若瞳 王林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校园贷”平台法律责任研究

王晔浩 王若瞳 王林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校园贷”乱象是现在校里校外的热点话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贷”乱象,就需要从平台出发、强化平台的责任、规范平台的行为。“校园贷”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校园贷平台履行如下义务:放贷前的告知义务,放贷前的审查义务,公平制定贷款条款义务,合法催还贷款义务。

“校园贷”;告知义务;格式条款

一、校园贷的基本情况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手头拮据却充满消费欲的大学生群体成了业内争夺的阵地,“校园贷”火遍校园。所谓的“校园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校园贷是一种于2013年新兴起的网络贷款形式,早在2013年,大学生消费信贷就进入探索期,在短短一两年时间内迎来各大电商及资本布局。主要模式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收取分期手续费或利息盈利,据易观智库2016年1月报告提出,按照2015年2600多万名在校生的基础、每人每年分期消费5000元估算,大学生消费市场规模可达千亿元。

目前,这些针对学生群体发放的贷款途径有三种:一种是学生分期购物平台,满足大学生购物需求,比如趣分期、任分期等;其次是单纯的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比如投投贷、名校贷等;另一种则是由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里面提供的“白条”等信贷类服务。

校园贷作为一种较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满足学生消费的同时,以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为主的校园贷的不规范发展冲击了校园秩序。近日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应对处置机制。

二、“校园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校园贷”平台利用大学生不成熟的消费心理,对其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高额贷款利息,造成了不良后果。

(一)“校园贷”平台对贷款人未进行风险告知。

(二)“校园贷”平台对申请人缺乏严格审查。

(三)“校园贷”格式条款不公平,甚至违法。

(四)“校园贷”平台收债方式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据媒体报道,这些平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贷款平台对申请人缺乏严格审查。为了博取眼球,抢占大学生信贷市场,贷款平台一味降低贷款平台门槛,只要是大学生,凭借基本的身份证,校园卡信息即可申请,而贷款平台审核的方式大有不同,比如分期购物平台通常采用互联网线上审核加线下面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电商系微贷平台则借助消费记录完成审批;P2P网贷平台以线上审批为主。这些则导致贷款平台线下团队为了拼业务,增大客户量使贷款资格审查接近于无。

第二,贷款平台逃避风险告知义务。部分贷款平台为了骗取高额利息,往往会以低分期利率吸引学生,对贷款学生采用虚假的宣传方式,隐瞒其真实的资费标准,通过正确的计算公式也可以得知其对外宣传的低利率仅仅是平台方的营销手段。在其贷款合同签署之时,平台方并不提示贷款人其贷款的高风险,一旦还款逾期,贷款人将会承担违约金与高额利息。

第三,贷款平台收债方式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贷款平台往往采取在借款人的同学、老师中散布消息的方式,以社交关系压力强迫借款人还债。甚至有的平台采用暴力收债,最近还发生了个别平台以公布贷款人裸照等方式收债,严重侵害了贷款人的基本权利,对贷款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目前,新闻媒体对“校园贷”报道较多,披露了“校园贷”中的诸多陷阱和违法的操作方法,但在理论上系统研究“校园贷”平台法律责任的成果,尚不多见。

本项研究主要是通过理论方面并结合实践部分来进行,以下列两个方向为主要的研究目标或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界定“校园贷”平台的性质、完善网络平台责任体系。对“校园贷”实务中出现的五花八门的担保方式进行分析,进一步拓展我国的担保理论。其次,在实践中确保“校园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大学生正当融资需求,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三、“校园贷”平台完善发展的建议

(一)“校园贷”平台对贷款人申请人要做充分的风险告知

合同签订前,平台应以书面的方式,以足够引起借款人注意的形式,充分告知借款方的合同义务、利率、手续费和逾期不还款的法律责任。对大额借款,要作书面风险提示。

(二)“校园贷”平台对贷款人申请要严格审查

“校园贷”平台需要对借款人的真实性、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平台未尽审查义务的,如借款合同无效,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校园贷”平台对“校园贷”合同条款无效承担全部责任

1.违法的格式条款无效

以格式条款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要尊重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内容出现争议时,平台方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2.高利贷等约定无效

“校园贷”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的条款无效。同时约定违约金与罚息的,关于罚息的条款无效。

3.高额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借款人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整。

4.违法的担保方式约定无效

合同中约定的违法的担保条款无效。

(四)“校园贷”平台不得违法催还贷款

1.以社交关系催债的,不得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2.严禁以暴力催债

“校园贷”平台违法催债,给贷款人造成损害的,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贷情况需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介入,保护学生权利,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情况。

“校园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难免存在一些瑕疵,平台也良莠不齐,但其健康发展,能满足大学生正当融资需求,是值得期待的。

在实践中,有利于“校园贷”业务同时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首先是从“校园贷”的理论内容来看,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校园贷”平台的审查义务,(2)“校园贷”平台的告知义务(3)“校园贷”格式条款的效力,平台方以暴力违法等方式收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校园贷”合同无效,借款人一方仅需偿还本金,并按照银行正常利率偿还利息即可。这一新型贷款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不难看出,“校园贷”平台方的义务与责任在这一机制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平衡“校园贷”平台与作为借款人的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成为最主要的待解决问题。

其次,从实践研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校园贷款利率高于正常利率很多倍,存在恶意不良获取利益的可能性;校园贷款平台对贷款学生的信息及还款能力的审查力度欠缺;部分校园贷款平台存在暴力等不合法的催债手段;部分校园贷款平台存在着对大学生的不良诱导,影响大学生正确消费观及价值观的形成;大多数校园贷款平台缺乏严格的法制监督,存在这许多法律漏洞。

最后,在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集中从“校园贷”关系中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分析,试图通过给平台方设定更严格义务的方式,让平台方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从内容上看,本项目以可操作性为制度追求、以实质公平为理念追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一研究可用于弥补“校园贷”平台风控与征信的空白,有助于促进“校园贷”业务健康发展。同时还对规范“校园贷”业务有所启发,有利于保障大学生利益和和谐的校园关系,有利于在理论上界定“校园贷”平台的性质、完善网络平台责任体系;分析“校园贷”实务中出现的五花八门的担保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我国的担保理论。在实践中,有利于“校园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大学生正当融资需求,同时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1]王晓.校园贷乱象调查:部分平台审查不严 贷款流向难控[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3-18.

[2]于璐.“校园贷”野蛮生长亟待强化监管[N].经济参考报,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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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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