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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法律意识培养*
——以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为例

2017-01-26万雅琴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伤人赵某法律意识

万雅琴 郑 坤

汉江师范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法律意识培养*
——以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为例

万雅琴 郑 坤

汉江师范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以2016年7月发生在北京野生动物园的老虎伤人事件为素材进行的关于评估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揭示了受访大学生普遍存在证据意识淡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认识模糊不清、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失之偏颇、对法律的作用存在误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树立辩证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作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老虎伤人事件

2016年7月23日,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下文简称“老虎伤人事件”),致1死1伤。当时,一家四口乘坐私家车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车辆行驶至猛兽区的东北虎园内时突然停车,车内年轻女子赵某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蹿出来的老虎叼走。女子的母亲周某见年轻女子被叼走,立刻下车营救,被另外一只老虎当场咬死并拖走。年轻女子的丈夫曾一度下车参与营救,但是中途放弃,自己又跑回了车上。该事件原本是一场令人扼腕的悲剧,按照常理,无论善后事宜如何处理,公众和社会舆论都应当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最起码的同情。但诡异的是,公众及社会舆论对此事件的报道却一边倒地谴责受害的年轻女子,不少人声称其“被老虎咬死活该”,甚至有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竟然以“当母老虎遇见真老虎”为标题,影射女子由于在车内与丈夫吵架而赌气下车(未经证实的)导致被老虎咬伤,幸灾乐祸之情溢于言表,令人齿冷。表面上看,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反映令人匪夷所思,但实质上,这是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缺失的必然结果。从大学生法制教育角度看,该事件是一个绝佳的案例素材,本文试图以该事件为例,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如何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进行探讨。

一、对老虎伤人事件的课堂问卷调查

(一)针对老虎伤人事件的课堂问卷调查过程及内容

2016年12月(选择这个时间是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此时刚好进入法律基础部分的学习,学生对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思维都有了一些了解),我们组织了汉江师范学院部分思政课教师在思政课课堂上进行了针对老虎伤人事件的问卷调查,以便通过大学生群体对该事件的认知与评价来评估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50份,回收有效问卷981份。

调查问卷在简单描述了老虎伤人事件客观经过后,列出了6个问题:(1)你对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的年轻女子赵某的态度是什么?(2)你对该赵某表示同情或谴责的原因是什么?(3)你认为媒体报道的赵某下车的原因是在车内与丈夫吵架这一细节(未经证实且当事人否认)对事件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是否重要?(4)你认为谁应该为赵某被老虎咬伤负责?(5)你认为谁应当为周某(赵某的母亲)被老虎咬死负责?(6)你是从什么角度对该事件进行评价的?

(二)针对老虎伤人事件的课堂问卷调查结果

(1)超过65%的受访学生对受伤女子赵某表示谴责,只有不到20%的受访学生对其表示同情,其余则表示“说不清楚”。(2)对赵某表示同情的受访学生大多认为同情的原因是“最起码的同情心”;对赵某表示谴责的受访学生则大多认为谴责的原因是该女子“违反了法律”或“违反了规矩”。(3)45%的受访学生认为,赵某因与丈夫吵架而赌气下车这一情节对事件定性和追责“非常重要”,40%受访学生认为“重要”。(4)62%的受访学生认为应由周某自己承担责任,15%的受访学生认为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另有20%左右的受访学生认为责任主体是“老虎”,其余表示“说不清楚”。(5)60%的受访学生认为应由赵某对其母亲的死亡承担责任,17%的受访学生认为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仍有23%的受访学生认为责任主体是“老虎”。(6)70%的受访学生(对赵某表示谴责的受访学生几乎全部包括在内)认为自己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评判该事件,约20%的受访学生(对赵某表示同情者)认为自己是站在道德角度评价该事件,只有不到10%的受访学生认为自己是综合权衡了法律与道德两方面的要求后作出的评判。

二、从大学生法制教育角度解读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5%的受访学生对受伤女子赵某表示谴责;60%以上的受访学生认为事件中一死一伤的责任应由受伤女子赵某自己承担;上述调查结论与媒体上出现的一边倒地谴责受害女子的舆论倾向是一致的,大学生群体对老虎伤人事件的认知与评价和社会主流舆论高度耦合。对这一现象可做两种解读:第一,由于在校大学生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公众(大学毕业生)是形成我国当前公众意识和社会舆论的中坚力量,因此大学生群体对该事件的看法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舆论的趋向。第二,大学生群体普遍缺乏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在社会热点问题上容易人云亦云,受社会舆论影响和左右。

(一)多数大学生证据意识淡薄

调查问卷中,问题(3)“你认为媒体报道的赵某下车的原因是在车内与丈夫吵架这一细节(未经证实且当事人否认)对事件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是否重要”中,对于括号内的文字“未经证实且当事人否认”,我们专门通过加粗字体和下划线的方式予以强调,以便引起受访学生注意。但遗憾的是,绝大部分学生对此提示几乎视而不见,调查结果显示,合计85%的受访学生认为,赵某因与丈夫吵架而赌气下车这一细节对事件定性和追责“非常重要”或“重要”。法律思维的一项重要特征是重事实,“讲证据”。如果学生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思维,就应该很容易判断出,上述情节无论事实上重要与否,只要加上“未经证实且当事人否认”的这一限定语,即意味着该情节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加以运用,亦即该情节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绝大多数受访学生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显示出他们证据意识乃至法律意识的缺少。

(二)部分学生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认识模糊不清

调查问卷中,问题(4)和问题(5)分别询问受访学生事件中的年轻女子和其母亲被老虎伤害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从调查结果来看,竟然有20%的受访学生在题后“其他答案”一栏的括号内赫然写上了“老虎”二字,着实令人吃惊。对于被老虎咬死、咬伤的受害者,无论认为应该由“受害人自己”“受害人家属”、“动物园”或“其他人”来承担责任,虽未必正确,但都不失为“正常”(合乎逻辑与常理的)答案,但部分受访学生竟然凭空创造出“老虎”这一责任主体,显示了这部分学生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严重无知。从法律上看,只有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才有承担责任的资格和能力,而所谓法律关系主体,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毫无疑问只能“是人而非物”。只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责任,老虎只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通常意义上的“物”),当然不可能对被其咬死咬伤的游客承担任何形式、任何种类的责任。即使学生不太了解法律,从一般生活中的常理来判断,诚如西方谚语所言“人不与狗斗,因为狗是畜生”,将“老虎”这样的动物视作责任承担者也是荒谬的。

(三)多数学生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失之偏颇

多达60%的受访学生认为,事件中造成游客一死一伤的责任应当由受伤女子赵某自己承担,原因是他们认为赵某先前实施了违反行为,自然应当承担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出多数学生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是形而上学式的,仍停留在“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状态。法律思维是一种辩证思维,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辩证思维最基本的特点是将对象作为一个整体,从其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中进行考察,以便从本质上系统地、完整地认识对象,而不是像形而上学中那样脱离实践的,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事物的思维方式。在辩证的法律思维中,法律责任绝不仅仅表现为“全有”或“全无”两种状态,更多的时候,法律责任呈现出“亦此亦彼”、“亦黑亦白”的复杂状态。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女子赵某违反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保障规定在前,被老虎咬伤在后,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一个人绝不能仅仅因为先前实施了违规或违法行为就“活该被老虎咬死”。赵某实施的违法行为,自应依法追究其责任;而赵某被老虎咬伤,赵某之母周某被老虎咬死,也应由适当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先前的违法行为与“谁该为老虎伤人事件负责”,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问题。

(四)多数学生对法律的作用存在误解

从调查结果看,有70%的受访学生认为自己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评判该事件,这一数据表面上看似乎表明法律思维在大学生群体中已经深入人心,但细查之下,会发现该结论并不成立,因为在问题(1)中选择对赵某表示谴责的受访学生,在问题(6)中都自认为是纯粹站在法律角度来评判该事件,而对赵某表示同情的受访学生,几乎全都认为自己是站在道德角度进行评判。两类受访者对问题(6)的回答看似迥异,实则殊途同归,无论自认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评判该事件的受访学生,至少都认同这一假定:法律应该是公正、严厉的、毫不通融的,法律判断只应该基于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不应掺杂任何主观因素。“同情”、“怜悯”等因素只存在于道德评判中,而不应存在于法律的判断中。问题是,这一假定是不成立的。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曾说“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1]法律固然应当公正而严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应当是毫无人情味,甚至和社会公众的情感与道德认知完全悖离的面目可憎的怪兽。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的建议

上述调查研究揭示,当前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质量和水平仍有待提高。尤其紧迫的是,法制教育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法律条文阐释、法律知识普及层面,必须有效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要让学生充分理解,重事实、讲证据是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面对任何社会事件,只有在充分掌握事实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评判。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贸然作出的自以为公正的评判很可能构成对公平和正义的践踏。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则应按举证责任制度对事实进行相应的推定。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女子赵某如果确实因与丈夫吵架而违规下车,则可能构成减轻动物园方面责任的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动物园根据监控录像认为“夫妻吵架”确有其事,而受害人及其家属始终矢口否认,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主张存在“夫妻吵架”情节的动物园进行举证,在举证不能时,则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因此,本事件中,从法律角度看,只能认定“夫妻吵架”情节并不存在。

(二)树立辩证的法律责任意识

要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责任的内涵,必须树立辩证的法律责任意识。本事件中,受害女子赵某自身的过错和违规下车行为,导致其自身应当为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至于动物园是否应对损害负责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来处理。《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赵某对损害的发生可能有重大过失,但不构成故意(即便蓄意自杀,也不可能选择被老虎撕咬的方式来实施),因此赵某的过错和违规行为,只能减轻而非免除动物园的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对游客的伤亡后果仍需承担相当程度的法律责任。

(三)引导学生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作用

要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除了具有公正、严厉的品格以外,还应具备“对人的关怀”,即民众所说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有学者把新中国的法制发展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从“刀把子”到“指挥棒”,再到“马笼头”的发展过程。“刀把子”是指阶级斗争年代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多局限于把法律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几乎主要就是刑法,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指挥棒”即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逐渐开始重视法律在管理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作用。“马笼头”是宪政法治时代法律功能的标志。法律的功能好比马笼头,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唯此国家权力才能被制定法律的人民予以有效控制,国家和政府才能被人民驾驭、操纵。这就是市场经济才能培育出来的现代法治的精神,也是我国法律将要发展的方向。[2]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的合法权利,法制教育的目标绝不仅仅是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苛,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人的关怀。实际上,该事件中的受害者,即便只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评判,他们依然是值得同情的。

[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M].高敏,瞿慧虹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97.

[2]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J].中国法学,1996(5).

*汉江师范学院校级教研项目“在思政课教学中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项目编号:2016040);汉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6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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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050-03

万雅琴(1979-),女,湖北洪湖人,法学硕士,汉江师范学院思政课部,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郑坤(1980-),男,湖北房县人,法学硕士,汉江师范学院旅游与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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