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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视点

2017-01-26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4期
关键词:用地

信息视点

两部门联合发文: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在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方面,《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此外,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在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同时,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方面,《通知》指出,一方面要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另一方面,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超大、特大城市和其他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2017法治国土建设绘就“路线图”

日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今年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工作要全力推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及工作机制,有力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加快重大立法进程方面,要推进《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起草,跟踪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报送国务院;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审议工作,同步开展相关配套法规的修订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制度安排。做好《矿产资源法》修订研究工作,在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修法重点内容研究成果。推动《国家土地督察条例》颁布实施,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协调、审议和重大问题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重点立法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重点任务方面,要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会同有关司局推进部承担的试点工作;完善法治国土建设考核评价机制;起草形成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推进健全部外聘法律顾问制度,完成部公职律师队伍组建。组织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方面,优化流程,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为重点,推行繁简分流,对重大、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推行实地调查和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制;完善制度,全面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着力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总结提炼对行政复议案件反映问题规律性的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力量,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与任务量相适应。

湖北:开展“四个大排查”活动

4月10日,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决定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部署开展民主集中制决策和执行、项目审批和执行、财务管理包括二级单位重要经营以及选人用人“四个大排查”活动,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民主决策质量,规范项目审批监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党员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此次排查的内容为:民主决策制度落实不严格,决策程序不到位,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不执行集体决策等问题;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检查验收、成果评审等各环节中决策不公开、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格,搞一言堂、为亲友或利益关系人打招呼,项目资金被侵占或挪用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设置不同权限的审批流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与所属企业脱钩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等问题;违规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带病提拔重用干部,干部提拔重用程序不规范、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湖北省厅要求,各市州局和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四个大排查”时间范围界定为2013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排查活动将持续到8月底。

天津:专项整治不作为不担当行为

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用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治庸治懒治无为,专项整治不作为不担当。对查处的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天津局指出,庸政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也是腐败。必须以问责逼促有为,无为不能占位。把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统一起来,把保廉政与促勤政统一起来,把惩戒问责与保护激励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真担当,真查真纠真问责。天津局明确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是: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影响全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不愿触及矛盾,不敢碰具体问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为民意识不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措施不力,导致问题多次反复发生;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等。天津局要求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局机关和各单位要结合深化巡视整改,通过执纪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明察暗访等多种途径,认真查找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坚持开门查找问题,注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切实把问题查深、找准、摸透,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自查出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逐一纠正、件件整改。要强化监督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不想作为、不愿担当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驻局纪检组和局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肃问责,真正落实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能下。

山东:违法用地整改闲置地处置列为省政府督查重点

4月10日,山东省政府在济南市召开全域土地督察通报问题整改暨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电视会议。会议明确,省政府要把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和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会议指出,建立奖惩机制,对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计划指标分配、评先评优等工作上优先考虑;对不能按期完成闲置地处置任务的地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不能完成城镇空闲土地处置年度任务的设区市,按未完成任务面积数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会议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对土地督察通报涉及的问题,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层层压实责任,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和专项行动开展。对履行督导或组织整改不力的市县,省政府组织进行警示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现有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一并做好彻底整改。特别是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较为严重的市县,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重大案件,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会议强调,要着力完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建立完善立体监管网络。

浙江:山督察发现五大类问题

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62家矿山开展的矿山督察结果显示:2016年矿山企业主要存在五大类问题,其中未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占督察总数的1/3。五大类问题分别是:越界开采行为仍未杜绝,12家矿山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均为露天矿山;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情况仍存在;部分矿山履行法定义务未到位,20家矿山未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存在未编制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尚未评审、未编制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绿色矿山创建滞后等问题;部分矿山生产管理水平仍然不高。督察还发现,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制度落实未到位。部分县级国土部门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有的以会议纪要或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立案查处,有的以补缴出让金替代罚金,致使个别矿山连续几年发生越界开采等行为。有的国土资源所巡查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对矿山告示牌、界桩等维护情况监管不到位。浙江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连续几年存在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重点查处并加强监督。同时狠抓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依规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矿信用信息系统。

山西:出台操作规范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近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遇到的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规范》明确,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鉴于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调查核实难,法律风险大,为有效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议各地单设继承登记窗口,指派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规范》提出,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保障办法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加大安置补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办法》提出,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征地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明确,为就业阶段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就业阶段人员(被征地范围内,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办法》强调,补充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对于就业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阶段人员(被征地范围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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