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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成因、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2017-01-26项海洋徐晨曦郝志华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网络媒体参与者

项海洋 徐晨曦 郝志华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网络暴力的成因、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项海洋 徐晨曦 郝志华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交流以及学习的工具。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其他一系列的特征,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如在网络舆论传播过程中会产生网络暴力。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网络暴力的成因,接着又分析了所带来的危害,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措施,用以引导网络传播,净化网络信息,从而使得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网络暴力;成因;法律规制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的虚拟特性

虚拟性是网络的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互联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虚拟的网络中人处于匿名地位,没有明确的个人身份标志,不必对自己的言行承担任何的后果。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指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自我即按照快乐原则行事;而在网络空间中,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制造了一个庞大的虚拟世界,网民可以通过匿名将本我展现出来。因此人们在这种匿名环境中,不由自主地突破道德规范,去发表一些不经思考的偏激的非理性言论。

(二)网络管理把关不严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就可以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表言论的新模式,信息能直接从信息源传递到公众,由于信息源增多,即使媒体不加以报道,或不加以重点报道的事件,也可以经由互联网而广为人知。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侵犯当事人权益

网络暴力由网络声讨演变为现实的攻击,网民非理性的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网民的恶搞辱骂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心理造成极大创伤,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侵犯当事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在网络集体欺凌中,网民很少考虑当事人的心理,而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受的惩罚完全非等量惩罚。

(二)腐蚀了社会道德的判断标准

道德判断标准存在于现实社会中,也同样应该存在于互联网中。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这些行为缺乏应有的制约,很容易超过正常的边界。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支持下,网民肆意发泄不满情绪,摧残事件当事人的精神和肉体,没有一丝一毫的自责和内疚。网络暴力的肆无忌惮,正在以其独有的方式触犯着道德底线,腐蚀了道德的判断标准。

三、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规范网络媒体责任

网络媒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监督,依法规范其行为,其不当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责任表现为两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况是,作为网络社会“把关人”,网络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放松对信息的审核把关,为追求点击量,将未经确认真实性的信息直接发布,并发表了极端的观点,引导舆论偏向,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第二种情况是,作为网络社会“清洁工”,网络媒体为了取得公众的关注和参与,网络参与者发布的伤害他人的不良信息,不仅不会被其删除,而且网络媒体还会放任这些信息传播,网络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将其本身的社会责任抛之脑后,因此通过法律加强网络媒体审查信息和删除不良信息是必要的。在相关立法中应明确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给予媒体审核信息,监管信息的义务。

(二)确定相关网民的责任

网络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网络参与者可以随意地在网络上释放不满情绪,对网络事件或事件当事人使用攻击性语言来评价,在广大网络参与者的合力下,形成对某一事件和事件当事人的“道德审判”。网络暴力事件的行为人直接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必要用法律来约束行为人在网络中的行为,但是当事方经常是受到成千上万人的辱骂、攻击后,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下中,网络暴力事件的发起者,推动网络暴力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难以确定。因此,我们现在可以做的是通过法律为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制定规一个宏观的规范框架,该框架对网络中网络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虽然这种规范性框架在我国某些网站制定过,但它只是一个小规模的实施,而且也并没有引起网络参与者的重视,因此必须由法律确定这一规范框架,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三)加强网络传播监管力度

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反映出网络监管不力,因此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举报平台,政府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个平台,举报网络暴力现象,调查和查处传播虚假信息和发表攻击性言论的网络用户,整治网络不良风气。对于网络媒体,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扶持政策,促使其积极履行自己把关和清除不良网络信息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督,通过对网络社会传播的信息做明确的要求,建立网络媒体信息安全责任机制,监督网络媒体履行职责。另外,建立“互联网协会”,倡导创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密切关注网络新事物,适当引导新事物的发展,宣扬互联网用户文明使用网络,抵制网络暴力。

[1]课题组.网络语言暴力治理的法律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

[2]王秀平.网络暴力成因及理性法律规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

D922.1;D

A

2095-4379-(2017)22-0248-01

项海洋(1996-),女,汉族,辽宁鞍山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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