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电子游戏录像的版权问题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电子游戏设计师游戏

雷 羽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浅议电子游戏录像的版权问题

雷 羽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随着各种精彩的电子游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玩家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在游戏中对于游戏画面的录像。游戏画面的录像是不是一种音像制品,这种录像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本文将从两个大方向对这个问题作出分析,分析电子游戏录像的来源及其性质,以及针对电子游戏录像提出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方案。

电子游戏录像;作品;思想与表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游戏的种类的表达方式也愈发丰富起来。现在电脑或者手机都配备了录像软件,有些录像软件同时具有同步录屏功能,于是有很多高端玩家会将自己的录像做成游戏攻略,也有的玩家会对游戏进行刻意的设计,让自己的游戏画面更具观赏性,录制并发布后供大家欣赏,于是这种游戏录像游戏视频,在当今社会,是否是具有版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呢?

二、具体分析

电子游戏的版权是被当做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一是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二是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虽然传统的有形物体一般是指磁盘,光盘之类的,但是经过科技的发展,我们认为电子游戏,一经发布允许消费者下载使用的,即获得法律保护,因为消费者通过官方网站下载后将其运行在自己的电脑上,电脑就是这个软件的有形载体。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性质是略显特殊的,虽然也需要符合成为作品的四个要件,但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的领接权是不一样的。要讨论电子游戏录像的版权问题,首先要明白,在他人制作的电子游戏的基础上进行录像,是不是一般著作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三、电子游戏录像是不是作品

根据一般作品的四个构成条件来看。电子游戏录像是一种表达,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这在学界无争议。剩下的两个条件是存在争议的,这也就是电子游戏录像的著作权存在争议的原因。

首先探讨电子游戏录像是否具有独创性。很多人普遍认为电子游戏录像是没有独创性的,电子游戏中所蕴含的思想是游戏设计师的思想,即使在今天,很多网络游戏已经有了一个极为完备的世界观,游戏人物也是各有各的性格,各有各的能力,但这些归根结底还是游戏设计师思想的表达。我们操纵着游戏里的人物进行战斗,或者完成任务,但是这些打斗动作和任务内容也是游戏设计师实现设定好的,那么游戏录像的独创性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游戏表达的是游戏设计师的思想,但是对游戏人物进行操作却表达的是玩家的思想。举个例子,同一款游戏中,有五个游戏身份可供选择,可能有很多玩家都会选同一个角色,因为这是数量限制,但是每个玩家对该角色的操作会有所不同。有的玩家性格好胜,于是他的角色永远在打斗;有的玩家喜欢升级,于是他的角色可能在不停的完成系统提供的任务以获得升级的机会。游戏角色本身是没有思想的,对于这个角色的设计,即便是细化到角色的服饰,或者性格,技能等,这都是设计师的思想,但是当这个角色被玩家所申请,被玩家所操控的时候,我们可以认为是在游戏设计师思想的基础上叠加了玩家的思想,也可以认为是玩家的思想覆盖了设计师原有的思想。同时,这两种思想都是通过游戏角色所表达出来的。因此,电子游戏录像实际上是玩家在原游戏设计师的作品上进行的再创作,游戏角色的表达本身也具有度创性。

其次,电子游戏录像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这个问题比较难以界定,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人们对电子游戏,特别是游戏这种东西根深蒂固的思想,认为游戏就是仅供娱乐,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在电子科技愈发精进的今天,我们的游戏已经从最早的红白游戏机到了电脑游戏,甚至现在有了虚拟现实游戏,即VR游戏,VR游戏明显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如果现在市面上有一部游戏,内容简单,但是操作复杂困难,而一些玩家高手录制了他们玩游戏时的画面给新手玩家做为教程,这种教程视频就应当属于科学领域。另外一种游戏,可能操作并不复杂,但是画面制作极其精美,玩家录制视频,该视频应当属于艺术领域,只是这个艺术领域中的视频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游戏画面制作精美那是设计师思想的表达,针对玩家而言是不具有表达的独创性的,但是我们允许的是,玩家在这种游戏画面的基础上,利用游戏角色人物创造出的剧情之类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所完成的作品,同样是属于文学或者艺术领域的,因为其画面优美且附带剧情,可以算是一个完成的作品。

四、总结

总之,电子游戏录像是随着电子游戏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结底它还是电子游戏的附属品,是在电子游戏的基础上重新创作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明确禁止电子游戏录像传播的规定,各大视频网站也常有电子游戏录像上传。我们不能必然认为电子游戏的录像没有侵害到游戏公司的著作权,只是目前有过相关录像的各大游戏公司似乎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抵触。基于对音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这种电子游戏的录像,还是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董颖,邹唯宁,高华苓.视频游戏作品所包含的艺术类著作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4(11).

[2]田恩雅.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视为类电影作品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7(05).

[3]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D

A

2095-4379-(2017)22-0218-01

雷羽(1996-),女,汉族,江西丰城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电子游戏设计师游戏
小小设计师
我是小小设计师
沉迷电子游戏的小熊
设计师访谈
打电子游戏是浪费时间?对那些获得电竞奖学金的人来说并不是
推荐一个设计师
从玩具到电子游戏“乐高”为何能如此“笼络人心” ?
爆笑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