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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制度及完善

2017-01-26徐华平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收费条例公民

徐华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制度及完善

徐华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从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信息公开收费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尽管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是微不足道的一个环节,却在整个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通过对收费制度的产生、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费用减免等方面的分析,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提出一些改善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费用减免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公开收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收费过高,公民获得信息的成本加大,无法承担获取信息的费用压力,难以真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也将逐渐流于形式;而费用过低或免收费用,政府部门运作的支出比重增加,间接降低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同时也导致恶意信息泄露以及公民“滥诉”现象加剧,加重政府及法院的负担,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因此,如何建设合理的收费制度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实践过程中,通常会会产生两种政府信息公开:一是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作为行政机关的日常开支是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向公众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因申请人申请公开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申请人的要求,因此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应由申请人个人支付。[1]依申请公开收费是笔者着重讨论的部分。

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制度

作为政府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的收费问题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针对依申请信息公开中的收费,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规定。同国外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对于信息公开收费制度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直到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才被正式确定下来。①同年7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明确要求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来制定。除此之外,地方各级政府也依据《条例》和《通知》纷纷规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信息公开收费也需要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我国《条例》与《通知》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费用减免的对象、条件和申请程序也在《通知》中有说明。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收费标准也都各不相同。就以检索费为例,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收费标准是每件5元,天津的收费标准是每件1元,而山东和和湖南则是按小时来收费,并且每小时收费价格也差别较大。目前,我国对于收费制度的规定仍然处于一个比较笼统的状态,《条例》只规定了收费的类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收费标准,而通知》也只是在《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收费类型的相关问题。

三、完善建议

目前来看,《条例》以及《通知》对于收费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我们可以吸收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收费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明确信息公开的收费标准

美国对信息公开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作了细致的规定,把每一小时、每一页纸、每一张光盘的价格都作了详细规定,这样可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机关“乱收费”的现象。而我国的《条例》并未对信息公开的各项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把这一权利交给各级行政机关。这一做法也不无道理,毕竟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政府在确定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时,首先要考虑到我国的地域经济差异以及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但是,赋予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允许其根据本地发展情况来制定收费标准的前提是要先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收费标准。因此,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层面的信息公开的收费标准,将我国现有的规定加以细化,明确其收费标准②。

(二)扩大费用减免的范围

费用减免是维护公民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热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从美国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信息公开的申请人都适用费用减免的政策,而是通过申请目的加以区分。相对而言,我国信息公开的费用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则过于狭窄,只适用于贫困人群,这样不能够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知情权。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划分申请目的进行收费,但是对于费用减免的申请,则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界定公众免费使用政府信息的数量、时间实行浮动收费,以便调节信息资源的配置和供给。扩大费用减免的范围,对现阶段的信息公开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收费制度的确立应该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信息公开制度刚刚起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识还相对薄弱的国家,更应该扩大费用减免的范围,强调信息的公开宣传,鼓励公民行使知情权。[2]

(三)扩展主动公开的范围

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信息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民众较为注重的信息,可以减少向政府申请信息披露的人数,从而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国外的经验表明,主动公开的信息越多、越全面,越能够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除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信息,还应当对本单位受理的申请进行分析。对于那些公众集中申请的,或是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只要不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就应当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于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参照美国,以宣传手册的方式向公众免费发放、或是象征性的收取费用。[3]

[ 注 释 ]

①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不同形式,主动、及时、免费地提供更多的政府信息.只有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一些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才可按规定收费.

②有消息称,目前国务院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信息公开法>,希望在此次修订中能够对信息公开的收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1]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

[2]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高新军.我在美国索要政府信息[J].中国改革,2008(8):69.

D

A

2095-4379-(2017)22-0171-02

徐华平,女,河南扶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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