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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及预防

2017-01-26吴雪君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错案审判司法

吴雪君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浅议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及预防

吴雪君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近年来,不断曝光出来多件刑事错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可以说,刑事错案是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副产品。本文从刑事错案产生的成因入手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有效的预防方法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错案发生几率的。本文笔者试图就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直抒一孔之见。

刑事错案;错案原因;预防

一、刑事错案概念

何为刑事错案?至今没有统一概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仅对错案一词进行了法律界定。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论文认为,刑事错案的概念无论是从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从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均不能准确界定。本质上而言,刑事错案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在错误导致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决定、裁判或措施出现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并产生实体错误处理结果,造成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刑事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首先,法律规范自身具有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相结合的特征。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效果,即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司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其次,诉讼权利的失衡。我国有关被指控者的防御机制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是沉默权难以保障;二是辩护权不能有效行使;三是在我国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概率相对较低,且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为刑事错案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最后,证据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对作证义务有所规定,但并未规定刑事案件的证人有强制出庭做证的义务,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从而严重削弱了庭审质证对于错案的预防功能。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存在

一方面是党政权利的干预。受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得我国司法的独立一直可望而不可及。我国的法院存在地方化的倾向,审判机关目前在财政问题上还受制于地方财政,党政权利部门关注某些重大案件,或从中进行协调或提出某些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尚未树立,对于某些案件仅仅是按照一贯的情感上的思维模式,从社会道德、社会文化的角度去评判一些典型案件。再者,某些重大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时候,媒体的报道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引导了民意,形成强势的社会舆论导向。

(三)其他因素

一是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观念偏差是司法人员造成错案的根本因素之一,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在司法人员中广泛地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往往侧重于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在实践中,侦查权行使不当,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尤其是有罪供述。在披露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当事人都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还有少数司法人员作风浮躁、缺乏进取心,常常违反诉讼程序或职业法定要求,不积极作为或不作为,缺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识。二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我国相对尚不发达的经济实力之间的矛盾导致目前不足以实现对司法资源的充分有效性配置。三是我国目前司法工作领导的主力仍是四十五岁以上人员,这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历史原因,并非受过正规法律高等教育,业务素质不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不强,易导致其仅凭借朴素的感性因素去判断某些案件,这就极易导致错案的产生。

三、刑事错案预防措施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也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仍有部分触目惊心的刑事冤假错案发生。赵某案、佘某案等引起轰动的错案仍然在发生。刑事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以及人身自由造成极大损害,更是对我国司法尊严的严重破坏,让广大民众对国家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丧失信心。在其给受害的当事人以及司法公正与权威带来极大损害的同时,也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与经验教训。比如“佘某案件”不仅暴露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远未根除,同时也暴露了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之处,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也正基于此,佘某等案件的发现掀起了司法界有关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以及预防刑事错案的讨论与实践。总体来说,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刑事诉讼机制的缺陷以及司法工作机制的不足等都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为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构建刑事错案的预防机制。

(一)司法理念的转变

1.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

案件的审理裁判虽然应当以实体真实为基础,实体真实的查明是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诉讼程序具有保障案件实体真实查明的价值,即程序的规范遵守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查明。程序是用来规范国家机关在追诉犯罪活动中的行为的,“如果只是为了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那么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建立刑事诉讼机制,而只要有警察等暴力机构的存在就足以达此目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要保障实体的真实而忽视程序的价值,我们只有通过正当规范的程序才能更好的发现案件的真实,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目前,我们不能忽视的现实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依然存在,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我们在司法实务界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切实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2.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我国立法上虽然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和疑罪从无原则,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我国并没有贯彻到底。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理念对于保障基本人权,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罪推定”的偏见一直未能彻底清除。尤其是当遇上重大疑难案件时,法官一般难以贯彻这一原则。对于疑罪的处理结果,往往是折衷的疑罪从轻。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

允许国家机关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来追诉犯罪的规定是有待考虑的,国家机关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权力,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比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会更为严重,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行为通常对公民而言起着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严禁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应用。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刑诉法明确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告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过程中,应当保证其司法行为、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应当向被控诉人提出其控诉原因理由,以证明其司法行为、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公民不能被国家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反过来讲,由被控诉人证明控诉方提供证据的非法性,难度是非常大的。例如,在刑讯逼供中,可能存在明明被控诉人确实被刑讯逼供了但从外在并不能看出其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而侦查机关则可以再询问、讯问过程中通过录音录像、扩大律师参与或邀请律师作为见证人等方式证明其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三)司法体制的健全

1.建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

法庭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对之前的诉讼程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建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是解决审判形式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追诉犯罪公正性的客观要求,是实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而导致程序法治化的必然结果。建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法官采纳证据应当通过当面的言词的形式进行审查。

2.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

为了保障刑事司法的中立公正,其前提必须是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我们需要恰当的处理好法院与新闻媒体,法院与人大权力机关,法院与地方政府等机关的关系。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规范媒体活动,避免媒体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当弱化错案追究制,法官在依照法律规定办案的情况下,审判作为审查过去事实的一种活动,我们不可能完全的认知案件事实,即使发生了裁定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只要是严格依法审理的就应当予以免责。法官责任的追究应当限于在法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

3.强化监督力量

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审判权的行使也一样。法院审判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在我们现有司法制度中,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有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有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监督,甚至还有党政机关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当然当事人的申诉等都可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范畴,这类监督机制也可以说是一种被动性的监督,要发挥各个监督机制的作用关键是要理清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真正发挥其监督职能。对于法庭的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裁判的说理制度等都有利于加强社会民众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在强化司法监督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把握好监督与干预的合理尺度,防止监督力量的过分干涉审判影响司法独立。我们应当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有效的运用监督机制有效制约并促使法院审判的公正有效进行。健全法院审判的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有利于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尝试建立针对一些重大疑难且判决后其争议性仍十分大的案件,进行定期的监督复查制度,以更好的保证刑事裁判的质量。

可以说刑事错案的预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有很多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地方,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还有待改善,公民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法制观念还有待加强。整个司法体制的完善,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

[1]金汉标.“错案”的界定[J].法学,1997(9).

[2]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J].法制研究,2009(1).

[3]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J].中国法学,2007(3).

[4]陈春龙编著.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5]谢佑平.防止冤假错案,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J].法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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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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