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
——以西方法理学解释学视角
2017-01-26陈文
陈 文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
——以西方法理学解释学视角
陈 文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一些西方法律体系中,亲亲相隐这一原则都是极其重要的。然而当代中国容隐权销声匿迹,已不被法律认可。几年前中国学术界关于儒家“亲亲互隐”的学术讨论使国人又将目光转向了它,本文试以法理学的解释学方法从亲亲相隐的历史、比较和人文角度阐释其价值。
亲亲相隐;历史;比较;人文
西方有法谚“法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强迫人履行其不能履行之事。而将至亲骨肉亲手送入囚笼乃至断头台自然是强人所难。可现实是在法律的强制甚至是道德的捆绑下“亲亲不得相隐”,更有警方借助“亲情牌”抓捕犯人之事。20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偷舍友4.5万元,张鸿涛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抓获。法律要求任何人都有揭发、举报、作证的义务,无论是否为亲人,反之还构成包庇罪之虞。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制中就有“亲亲相隐”,近现代西方国家也有“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或“近亲属包庇隐匿犯罪可减免刑罚”的规定。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如若亲亲不能隐无异于鼓励亲人之间互相残杀,是对人性的泯灭,违背人的普世价值基础。所以本文拟从亲亲相隐的历史、东西方比较以及人文方面来论证其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解释
在启蒙运动时代,孟德斯鸠主张“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毋庸置疑,法律的出现、完善或淘汰,都依托于历史大环境。通过对历史的研究来探索法律的现实意义,通过对规律的现象解读,使得我们所遵从的法律制度获得长久的发展。[1]探寻亲亲相隐的历史发展,自然能得出以史为鉴,寻找亲亲相隐在当代的价值。
亲亲相隐又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指亲属间可以相互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历史上看,亲亲相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五经之一的《尚书》中说:“子弗诋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与弟”。其中子告父是不孝,弟告兄、兄告弟是不友,而不孝不友,乃“元恶大憝”[2],可见当时认为告发至亲是极大恶事。又有《国语·周语》中记载,卫大夫元恒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说道:“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周襄王此话已经体现有“亲亲相隐”之义。《论语·子路》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说法,被人认为是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代表。
中国古代西汉开始明确地以法令成文的形式建立亲亲相隐制度。汉宣帝地节四年皇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由此观之,汉代开亲亲相隐立法之先河,虽然此时内容尚不详尽,但其家庭血缘本位制的立法原则已然确立。由汉入唐,“亲亲相隐”制度所具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基本完备。《唐律疏议·名律例》中规定:“诸同居,着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为相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忽论。即漏露其事。及擅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可以看出唐代已经明确相隐的范围、方法、法律责任以及不相隐的罪名。唐代关于亲亲相隐在立法方面趋于成熟,成为后代适用的典范,元至明清对于亲亲相隐这一原则基本承袭唐朝。《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唐律》中相关规定。《大明律》在《元律》基础上扩大可以相互容隐的范围,将妻之父母、女婿也包括在内。《大清律例》在该项制度上承袭《大明律》,基本相似。
清末修律以来,近代化的法制革命推动了统治中华几千年的法系解体。从《大清新刑律》开始,在刑事立法上取消了“干名犯义”之罪,换言之,不再强制将“亲亲相隐”作为民众所遵守的法律义务规范。随后沈家本主持草拟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在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之罪”中规定:“犯罪人之亲族为犯罪人利益计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可以看出此时的亲亲相隐基本从义务蜕变成权利。
新中国以来,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大义灭亲”被作为革命原则加以推崇。1979年的《刑法》与相关法案中关于包庇罪、伪证罪以及作证义务的规定,都从根本上否定宽宥亲属间庇护犯罪嫌疑人及有权拒绝作证等内容。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和1997年的《刑法》修订,未对此作出更改。亲亲相隐制度虽于当代法律价值观有所冲突,有其封建伦理糟粕的一面,但无法否认其对人性的肯定与立法的智慧。从历史来看,它是贡献大于弊端的,价值显露无疑。
二、亲亲相隐的比较解释
法的比较解释是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法学研究工具。看完亲亲相隐纵向的历史沿革,再将目光转向横向的比较。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19世纪时期德国《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诚挚劝阻亲属犯重罪的企图和行为。即使未告发也不予处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第52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5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998年)第199条都规定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实体方面德法等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都有近亲属包庇、隐匿罪犯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规定。
与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明显持相反态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个“凡是”排除了亲亲相隐的可能性。
再来比较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该制度的不同。二者区别在于容隐范围上,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容隐范围明显大于英美法系国家。比如《法国民法典》中第727条规定,知道亲属杀害被继承人而不告发,不丧失继承权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绝作证权情形等。还包括不告发或不制止亲属犯重罪、提供逃避侦查手段、供给农食住所、为包庇自己亲属拒绝提供他人(非亲属)无罪证据等四种行为。而在英美司法实践中一般拒绝子女出庭作证父母犯罪,夫妻盗取不得相互证明有罪。此外,夫妻间相互藏匿也不入罪。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对于亲亲相隐制度有必要重新审视,不能一蹴而就,最起码使公民拥有亲属拒证权。
三、亲亲相隐的人文解释
人文主义法学构建了一座连接古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法律的桥梁,使人文主义成为近现代法律精神的价值基础和法律制度变革的强大动力。谈及亲亲相隐就不得不谈到亲人之间的人性关怀,所以用人文主义的视角解释亲亲相隐,以人文主义的眼光看待人性,把人放在法律制度的中心很有必要。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在投票赞成米兰达无罪之判时说:“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因为一次看似不公的审判只能败坏一时,而人道德的缺失与人性的沦丧是源头性与永恒性的。我们应该反思究竟是法不容情还是法能容情,又如何在社会公平和人性道德价值之间权衡。
亲亲相隐的人性价值还体现在对儒家仁爱思想的继承上。儒家历来重视仁爱思想,若连亲人都不爱,谈何爱他人?“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中国传统文化中血缘亲族何其重要,甚至面对手握生杀大权的君王时亦能以夺情为由抗命。之于我们,家庭这样不可侵犯的神圣场所是被赋予关于亲情与血缘等内涵的重要概念,我们从家庭出发,最终回归这里,她是我们灵魂的港湾。而家庭中的亲情则是基于一切天道人性之爱,她更加无私、真诚、坚不可摧。对亲人的关心,是人性自然的体现。试想,如果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都得不到一定的甚至可能是最后的空间,这将很容易破坏亲亲之爱和人伦秩序,人与人之间必然充斥着猜忌和隐痛,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分子,家庭失睦则社会混乱,从而动摇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道德基础,这样的后果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个人都是极度危险的。从这样的视野上看,法律允许亲属问相互容隐,正是为了保护亲情等美德,维护人类安身立命的根据地。
人文主义之父彼得拉克曾说“我是凡人,我只要凡人的幸福。”的确,除去社会职务,我们更是以父母子女的身份生活,我不是“包青天”,凭什么要我大义灭亲?“文革”时期宣扬“老子反动儿革命”,鼓励揭发、批判包括尊亲属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所谓“反革命”、“不革命”行为,一时间“造反有理”的语录口口相传,因而父子反目、兄弟互斗,夫妻相残,导致社会的动乱与亲情的丧失。人性是人之为人的重要表现,亲亲相隐关乎人的本性、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而“法律应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及体现这种尊严的基本人权”。
四、结语
亲亲相隐之所以会成为中西法文化的共同特征和共同选择,是因为这一制度符合人性的需求,体现了“仁爱”的人性自然亲情,是“孝道”这一基本人性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表现。时至今日,从实际出发,我们没有必要让亲亲相隐再像从往以义务的形式存在,应赋予公民对亲属的拒证权。贝卡利亚说过“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情感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战胜。”[3]当我们的立法抛弃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就不可避免的违背了人类最本真的感情,而在当代中国道德水平不断下滑,家庭亲属关系愈发不稳定的情况下,亲亲相隐制度若能在此实行,必会展现出其无与伦比的价值。
[1]徐亚文等著.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59.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5:57-58.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D
A
2095-4379-(2017)22-0075-02
陈文(1995-),女,汉族,江苏人,武汉大学,2014级人文科学试验班,研究方向:法学、世界史、比较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