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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交付给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李 烨

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临海 317000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李 烨

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违约金赔付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缺乏相关的标准与规则,导致在诉讼方面发生诸多问题。为此,本文就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备受人们关注。为完善我国在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体系,必须对诉讼时效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及时提出相应的准则与制度来解决一系列的纠纷。

一、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的主要表现

(一)类型化归纳

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体系中,以不动产买卖合同为例,常常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与矛盾,且以卖出方援引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居多。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纠纷中常常出现四种抗辩情况,如无房无证、有证无房、有房无证和一次性阻断型抗辩[1]。

所谓的无房无证,就是在合同签订之后,买方已经按照约定缴纳房款,但是卖方却未及时将房子交给买房,也未做产权变更。与此同时,买方也为在规定期限满后的2年向卖方提出相关的要求,履行期满2年后,买方起诉卖方[2],要求卖方及时将房屋进行交付,且还要要求卖方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这是卖方应履行的义务,而此时,卖方却以诉讼时效逾期而进行抗辩。

有证无房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房按照规定已经将房款进行支付,且房屋也实现了产权的变更与登记处理,然而房屋却未能交付给买方。但是,买方却未能在约定的2年期限内向卖方要求获取房屋。履行期满2年后,买方起诉卖方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卖方则以诉讼时效逾期而抗辩。

有房无证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已经按照约定交付房款,而卖方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但是卖方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卖方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而卖方则以诉讼时效超期抗辩。

一次性阻断所指的是违约金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违约金主要表现为规定数额的一时性违约金与按照年、月或日等计算的继续性违约金[3]。前者就是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这样就要求卖方需要在违约之日起10d内,需要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后者则就是进行分期支付违约金,由于卖方的自身原因,导致买房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获取房产证,卖方需要在期满日开始,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房款的3/10000,支付行为一直持续到房产证到达买方手中即可终止。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后者较为常见。

(二)分歧性判决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各个地区的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认知,进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无房无证方面,存在支持与判驳并存的情况,一些法院认为出卖人违约行为都在持续,且提出的抗辩缺乏足够的依据,进而判决卖方要将房屋及时交付给买方,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然而,还有的法院认为,由于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满后2年内向卖方提出要求,超出了诉讼时效,此时,卖方提出抗辩,法院应及时驳回买方要求卖方缴纳违约金与交付房屋的请求。在有证无房、有房无证两个方面,必须考虑物权属性排斥诉讼时效的问题,个人认为若房屋已经交付给买方或者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此时,买方在起诉时,要求卖方履行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这样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在诉讼时效起算点上,各个地区法院的要求是不同的,针对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等存在严重差异。

二、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的主要范围

在《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诉讼时效进行规范与约束,且为要求诉讼时效仅仅适用在债权或物权请求方面。然而,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方面,在此方面,法律人员的观点较为一致,但是在物权方面的适用性却存在歧义,大部分法律人员认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方面。由此可见,在买卖合同履行中,诉讼时效问题仍旧非常突出,其所衍生的问题较多,且各个地区、法律人士对诉讼时效的解读不一,是未来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的部分。

三、结语

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应重视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个人建议能建立专项法律文件,对法律法规予以完善,根据现行诉讼时效中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合理的处理与规范条款,这样,在开展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诉讼时效上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利于我国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冯栎澄.履行迟延之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5,03:43-46.

[2]史智军.不动产买卖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11:72-77.

[3]潘杰.房屋买卖合同中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及诉讼时效[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6:125.

D

A

2095-4379-(2017)07-0188-01

李烨(1982-),男,浙江临海人,本科,临海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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