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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审判中遗产债务范围的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医疗费继承法清偿

林 英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司法审判中遗产债务范围的研究

林 英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遗产债务的内容是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调研考察150份判决书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判中的遗产债务进行研究。发现遗产债务的范围实践中采广义说,但医疗费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判决书中认定不一。但在结合中国民众传统继承习惯,医疗费和丧葬费应该属于继承人的债务。

司法审判;遗产债务范围;医疗费;丧葬费

债务指特定义务人对特定权利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得受法律上的约束。[1]遗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是遗产清偿的对象,是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重要部分。关于遗产债务的范围,学界有狭义说、折中说和广义说三种学说。狭义说认为,遗产债务范围仅包括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所欠债务。[2]折中说认为,遗产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和继承费用。[3]广义说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及继承费用。”[4]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特留份之债、遗赠之债和遗产酌给之债。继承费用又称继承开始后的债务,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料理其后事、遗产管理、执行遗嘱等而支出的费用。

本文在抽样调查了150份近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判决书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审判中遗产债务范围进行研究。

一、司法审判中遗产债务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遗产清偿的对象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实践中债权人因上述债务未受清偿而提起诉讼时有发生。而针对《继承法》第14条、第19条、第34条和《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的酌分遗产之债、必留份之债及遗赠之债等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司法实践中则较少涉及。针对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司法实践中有较多的涉及。

经过调研考察,笔者发现,司法审判中,采广义说的遗产债务的范围,但其讼争纠纷的案由不同。其中,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主要表现为:其一,本身为金钱之债的债务,最常见的如借贷之债;其二,可转化为金钱之债的债务,指具有被继承人人身专属性的,即使由继承人承受也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其可转化为金钱之债弥补损失,如名人讲座等;其三,被继承人生前有义务(通常为约定的义务)为一定行为却未为的,现可由遗产继承人承受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无人身专属性,例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5]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表现为: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特留份之债等;继承费用表现为:遗产管理费等。[6]

二、司法审判中医疗费、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

不仅学界对医疗费、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对其的认定结果也不一。有判决在继承人同意以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的情况下,将医疗费、丧葬费认定属于遗产债务的;[7]也有判决以医疗费、丧葬费是继承人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定义务为由,将其认定为有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债务。[8]

首先,在引用的第一个案例中,在继承人同意以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的情况下,法院在未说明判决理由的情况下,径直判决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仍值得商榷。因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该种作法可能会导致医疗费和丧葬费未足清偿或者危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导致两份判决结果不一的原因是继承法并无规定遗产债务的性质,更无明文规定医疗费、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债务,法官仅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形成自由心证进行认定。笔者认为,结合中国传统继承习惯,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道德上讲,继承人都有义务殡葬已故被继承人。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负有殡葬义务的继承人负担。[9]若丧葬费用属于遗产必须承担的债务不仅与情理不符,而且会影响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医疗费和丧葬费应该属于继承人的债务,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仍需对因治疗和殡葬被继承人而支付的费用负清偿责任。

[1]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78-479.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3:338-339.

[3]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73.

[4]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408.

[5]法院案号:(2015)万法民初字第01599号.

[6]法院案号:(2013)贾家民初字第495号.

[7]法院案号:(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94号.

[8]法院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15682号.

[9]房绍坤,关涛,郭明瑞.继承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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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6-0233-01

林英(1992-),女,福建福清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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