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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的制度

2017-01-26冯明超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竞争法民事责任法律责任

冯明超

(450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 郑州)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的制度

冯明超

(450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 郑州)

竞争法的刑事责任是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也是保障竞争法有效实施的最后屏障,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去承担制止、预防各种反竞争行为并使受害人获得合理救济。本文将在确定好竞争法法律责任的范围的基础上,对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其作为竞争法法律责任规范在立法时的表现方式、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竞争法法律责任实施的效果进行探讨。

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措施;立法体系

一、竞争法法律责任的立法范围

权利和义务向来都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各部门法学研究的中心。我国目前的竞争法学研究大多侧重于具体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尚缺乏对竞争法“权义结构”的深入分析,反映在竞争立法上,则不像民法和行政法直接规定权利和权力,而只表明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损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公平竞争权是竞争法上独立的权利类型,其权利的创设与生成并不是一种理论虚构,而是立足于部门法权利体系完善的主观需要与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公平竞争权归属于经营者,以竞争利益为客体,是一种社会性经济权利。当公平竞争权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竞争公益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途径等方式来救济,并设置以惩罚性赔偿为核心的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公平竞争权的实现。

二、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的特点及分析

我国竞争法的责任拥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种,但经济法上的市场轨制制度拥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种适合竞争法自身的法律责任。

1.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①法定责任为主,约定责任为辅。体现法治的强制力,以便于更好的维持市场秩序。②特别重视惩罚责任。民事惩罚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责任中体现为赔偿损失,对于受害者来说是经济上的补偿。③实施严格的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对于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④加重其实现保障的力度。

行政责任:①承担此责任必须以违反市场规制法所规定的规制义务或受规制义务为前提。②较多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惩罚内容,或表现为强制性财产给付,或表现为限制、取消经济活动资格(罚款、没收财产、行政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③有经济行政部门实施。

刑事责任:①以严重违反市场规制法为前提。体现了刑法的不可侵犯性与强制力,除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外,还援引其他追认的刑事责任。②特别重视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市场规制制度中,竞争法占据主导,而在此法中的发布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针对企业展开的,重点就在于法人的责任。③普遍适用财产性。在我国刑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达到犯罪的大多集中于罚款。④集中立法为主,分散立法为辅。

2.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

(1)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此责任方式,只是在《民法通则》中作了一般规定,赔偿损失,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2)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行政责任为《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具体分为罚金与监禁。

3.借鉴分析

竞争法的责任制度伸手市场轨制制度的限制,主要注重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对于其他国家我们的责任力度不够完善。在英美法系国家,当我们讲法律责任进行归类时,发现一种特殊的责任类型难以规划,这就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但竞争法上的惩罚性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责任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重新规定计罚标准和处罚幅度,增加新处罚的种类,加重违法人的行为法律责任。

三、对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控制和完善

由于以上所述的一些原因,单纯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已经不足以满足市场的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提倡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一是要对市场规制法律责任的研究,要注意结构性分析方法,研究各种市场规制行为的法律责任组合的不同结构;二要强调与诉讼制度相结合,探究如何运用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来有效实施法律制度”。我们的最终目的并非注重立法,而是确保法律制度能够被市场合理运用。不论国外经济制度如何完善与新颖,与我们而言也只是借鉴。只有实事求是,完善自身市场法律规制制度,走出法律责任三要素,制定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秩序。

(1)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扩大损害赔偿的诉权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竞争看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将起诉权并不仅赋予竞争者,对于有效文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不正当竞争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规定科学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如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商业活动主体的最主要的侵害是使其丧失了本可获得的商业机会或者可能使其承担了本可避免商业风险。因此,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衡量,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结合会计实务规定出可操作性的计算规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完善。

(3)建议提高罚款的额度,取消现行最高处罚额的规定。提高罚款的额度,加大对违法行为 人的惩罚力度,使违法犯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轻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取消最高处罚额的限度,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经营额和预期可得利益或实际收益来核准罚款的金额。

四、总结

虽然法律制度急需完善,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当循序渐进。一部制定成功的法律需要历经繁琐费时的立法程序、广泛细致的调查、成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科学缜密的技术论证。竞争法也是如此。这就需要各方人士对竞争法保护法律制度付出努力,为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贡献力量,促进竞争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1]王立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2).

[2]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3(29).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肖乾刚,肖国兴.《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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