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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信托制度构建的法律浅议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盲目信托

方 超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盲目信托制度构建的法律浅议

方 超

(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起源于美国的盲目信托制度对于预防腐败、保护公职人员个人隐私上具有优势作用。本文通过对盲目信托制度的简要介绍以及对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困难、缺陷的分析,结合当前反腐倡廉的背景下,探讨构建适合国情的盲目信托制度,将对未来反腐工作起着促进作用。

盲目信托;反腐;财产申报

一、盲目信托制度优势辨析

盲目信托最早诞生于于美国,是指信托的委托人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将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委托于他人,由他人来充分行使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无知情权。美国政府1978年通过制定《政府行为准则法》,详细的规定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官员盲目信托制度。《1989年道德改革法》也对盲目信托中的盲目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盲目信托制度本身被作为官员财产申报豁免的条件。即官员如果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了盲目信托,则可以免于申报自己的财产。在与盲目信托配套的行政机关方面,专门设立了政府行为准则办公室来监控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利益冲突事件。

美国并非实行强制性的盲目信托,而是将盲目信托作为公职人员得以财产申报豁免的条件。相较于财产申报制度的低门槛性以及繁琐性,盲目信托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盲目信托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官员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的隐私。其次,盲目信托本身也是一种较好的理财手段,节省了公职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投资上,为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的公职提供了大量的时间。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的预防腐败措施,盲目信托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二、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内推行的困难

首先,我国关于“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已经对官员财产公开的相关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规定,但是却无法杜绝公职人员利用其合法财产谋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的发生。而官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与公司有关联的机关职员有途径获取公司的内幕信息,其利用职位便利,依然可以实施内幕交易。并且法律条文中也并未规定公职人员不得购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因此,公职人员即便是利用其合法财产购买股票获得收益也可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除非有证据证明官员获取了“内幕信息”。

其次,财产申报的隐私权之争是“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瓶颈之一,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如果缺乏对于公职人员隐私的保护,则必然会受到公职人员的抵制。隐私权这一权利衍生于上世纪60年代,由于国家权利的日益增大,对于公民私生活的干预越来越严重,由此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隐私权被列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予以法律保障。然而,公民有权了解其选举的官员的背景资料及其是否服务于社会,以此来参与公共决策和政府监督。因此,官员的隐私权在财产申报的背景下,并不应当受到绝对的保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是制约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化的瓶颈之一。

三、盲目信托制度对反腐的作用

正因为财产申报制度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官员对个人隐私的担忧使得这一制度在相当长时间无法切实在国内施行。结合盲目信托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优势,可以探讨未来在国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盲目信托制度。

1.委托人之范围

美国在盲目信托制度中的公职人员确定方面,主要是以是否具有决策权为主要参照的,而且美国的盲目信托制度所涵盖的公职人员与财产申报制度所涵盖的是重合的。上到总统,下到任何有决策权的一级,都是应当被纳入到该范围内的。而我国在适用该制度时,不能全然照搬美国的模式,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确定。

而笔者认为,在公职人员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将国有企业的高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编制单位各个层次的“一把手”纳入到该范围中来。我国的“个人决策制”决定了各个层次的“一把手”有着极大的权力,而该权力如若得不到有效的制衡,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将各个层次的正职领导纳入到该范围中,则可依法将其财产进行盲目信托,避免其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合法财产谋取私利。而从级别上来看,应当遵循自上而下,从省市到县镇的原则,逐步的将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扩大。

2.受托财产之范围

纳入受托范围的财产应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不动产。在这些财产中,除了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外,其余的财产一概纳入到受托范围之内。金钱是官员利用职权进行牟利的主要工具,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合法财产投入到公司股份中,甚至一些地方官员私自入股地产公司,为地产公司“拿地”贡献一己之力。在股票方面,尤其是与股票交易相关的部门中,存在严重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提前获取“内幕信息”,极大的扰乱了股市的正常交易秩序。这些财产都应当是重点纳入的对象。

另外,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通过将不动产登记到其子女或配偶的名下来逃避申报,为了在盲目信托制度中规避这一情形的发生,宜将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也纳入到受托范围之内。

3.盲目信托对公职人员的隐私保护

盲目信托制度与财产申报的相对比,其优越性也体现在对于公职人员隐私的保护上。盲目信托制度本身的盲目性使得委托人对于其财产的投资方案不得而知,另外受托人也不得将信托的日常管理细节向委托人透露,这就使得外界对于其信托财产的投资详情无任何了解,较好的保障了其自身的隐私权。而盲目信托能够成为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豁免条件,也是由于其盲目信托制度在保障公职人员隐私的特性。虽然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自由和隐私不应当与普通民众的权力完全等同,但是盲目信托制度至少可以打消公职人员的隐私问题的担忧。

4.盲目信托对公职人员违法所得的追缴

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合法的财产投入牟取私利。其投资所得的财产,在司法实务中较难认定且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其非法收益进行追偿。而盲目信托制度则通过设立信托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纳入到信托中去。如果公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获取的私利,则视为对盲目信托制度约定条款的违反,可以依据盲目信托制度以违约的形式对其所获取的收益进行追偿。

[1]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高凌云.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4]中野正俊(日),张军建.信托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0月.

方超(1989~),男,河南正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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