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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事民商法

柯 键

(510642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 广州)

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柯 键

(510642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 广州)

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律制度的冲击,主要有新型法律关系的诞生,新型民商事主体的产生,对传统交易范围与交易权益的冲击等,我们提出了要确立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加快民商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建设,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制度的完善建议。

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发展

当今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在国内外消费市场日渐盛行的电子商务产业的整个交易过程正在逐渐朝着整个环节电子化的趋势发展,通过网络来实现整理和传递数据,其只包括文本、信息、图像和声音,其中关系到商品的库存、运输和数据传递。但是,在人们进行大量电子商务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成为当下我国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传统贸易在出现问题时会有相关的民商法律对其进行约束,然而在管理电子商务时,很多法律都已不适用。因此,应加强电子商务民商法律的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律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较之传统商贸而言,衍生出许多新生的特征,由此,它的发展也给传统民商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总体来看,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制度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法律关系的诞生

同时,显而易见伴随着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出现乏力问题时,传统商业模式与新型电子商务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纸质化的,而后者则在于交易的程式关系。因此本文就重点探索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针对出现的问题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法。目前问题主要有:①电子信息的意思自治及其法律效力;②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③电子信息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纠纷;④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⑤电子资金划拨的安全及权利义务;⑥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⑦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等等。

2.新型民商事主体的产生

相比较而言与传统交易市场中的法律主体不同,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民商事主体是指包含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在网络提供服务的商户等等网络企业,这意味着在法律主体界定上会难免出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层面:一是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的权利义务,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二是可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定义不明确,意味着没有统一的进入标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什么样的主体可以从事电子商务,这点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就是设立流程不完善,如何申请如何运作,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操作,因而在现实中就不能对一个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另外,电子商务所特有的虚拟性、多领域性、多层次性、无地域性更是加大了现实中对民商事主体的判断和区分,这也意味着在发生纠纷时是很难找到准确的评判手段的。

3.对传统交易范围与交易权益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最为显著的特征便是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的沟通、资金的流转、交易的操作等,同时意味着这些活动极大的依赖于网络,如果没有网络则所有的活动都无法开展,而网络的虚拟性、无地域性、无时限性,会造成大范围、宽领域的活动开展,谁能掌握网络谁就可以控制交易发展,数字化信息的传播与沟通决定着商务的交易,而一旦发生纠纷,信息安全等问题,就很难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在发生纠纷时没有有效的解决渠道。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制度的完善

1.确立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

确立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对于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主要是以虚拟主体为主,在相关的网络平台上以虚拟主体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的主体与真实主体的最大区别是在所采取并使用电子数据的方式,使人们在对虚拟主体进行身份识别时产生一定的困难。因此,确立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以虚拟主体形式呈现出来的真实主体的合格性进行确认。另外,在认证电子商务主体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从技术方面对主体进行确认;其次是从法律方面对主体进行核实。电子商务相关的机制应该在主体确认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制定严格的电子商务机制不仅能够限制和制约非法的电子商务主体,还能够对合法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2.加快民商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建设

在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项立法,还是在原有民商法律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和创新,相关工作人员有着不同的意见,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所实施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是对民商法律进行完善和创新。在其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首先,电子商务是我国商务贸易未来发展的方向,所完善和创新的法律不仅要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还要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国际发展趋势,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法律,并与之相接轨;最后,民商法律具有私法属性,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对交易规则的制定上。

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不仅增加了我国商务贸易的方式和手段,还为我国商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念。但电子商务想得到良好可持续的发展,则需要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特别是对于民商法律,更应对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以便能够出台全方位的电子商务管理法律。在对民商法率的内容进行创新时,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事主体所具有的法律素养进行严格的管理,对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交易双方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范,从而使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过程中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避免在发展过程中发生各种问题,使交易双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结语

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创新改革中,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除此之外还要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条例法规。通过对民商法的体制创新,清除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不稳定性和潜在威胁,进一步保障交易过程的安全。

[1]洪涛.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5,(7):11-12.

[2]王艳宁.民商法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评《民商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2010,30(3):258.

[3]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6(3):28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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