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特征:有限责任
——以《公司法基础》为研究对象
2017-01-26冯承臻
冯承臻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广东 珠海)
公司法律特征:有限责任
——以《公司法基础》为研究对象
冯承臻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广东 珠海)
公司四个主要特征使其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迥然相异——投资者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永久存续、集中管理——但有限责任是最为关键的特征。近年来,学界的研究不仅集中于解释有限责任对于当代商事企业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关注它对于公司形态的企业的成功运作是否至关重要。而这方面是本次读书报告的重点。
有限责任;风险;成本;道德风险
作者罗伯特·罗曼诺教授引用了一篇名为《有限责任与公司》(下称本文)。文中开篇提到,有限责任的规则意味着公司中的投资者无须对超过其投资数额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Henry Manne在一篇重要文章中称,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就不会存在拥有诸多小股东的公众公司。如果投资者被要求以投资数额之外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资产来承担责任,则富裕的个人将不愿进行小额的投资。每一股份度将使个人的所有资产面临风险。这里浅谈了有限责任的明显优势。对于Manne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很有说服力,但忽视了一点——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消除公司倒闭所带来的风险,而是将部分的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道理很简单,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而无法偿付债务,股东也无须全面偿付债权人的债权,因而股东无须承担做生意的全部成本。在公司日常的运作中往往面临着商业风险,有限责任的制度特性使高风险带来的潜在上涨收益全部由股东获得,而该项目的下跌风险则由债权人分担。
如前所述, 有限责任使公司投资风险“外部化”。有限责任的批评者们非常关注此种道德风险——有限责任创造了将风险活动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的激励。本文的作者认为,因此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大幅修订本身就存在成本,而且即使不存在有限责任,道德风险依然不可避免。书中提到,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必然会导致有限责任自身带来优势的削弱,增加了投资人的成本和风险,因此社会上将会减少对某些类型项目(特别是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降低道德风险所带来的利益。再者,即使不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当个人或者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预期债务时,它们都将普遍拥有过度冒险的动机。作者断言,尽管有限责任制加剧了道德风险问题,但在任何规则下,道德风险都无可避免,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制弊大于利。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提及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依据上述,有限责任降低了融资成本、代理成本等一系列成本之后带来收益,但同时产生了道德风险。揭开公司面纱可以理解为立法者为有限责任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寻求平衡。本文作者首先对比了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以股份转让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氛围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是根据章程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再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相反的就是公众公司。文中提到,几乎所有由法院审理的允许债权人追索股东财产的案件,都会涉及封闭型公司。言下之意,即封闭型公司更容易被揭开公司面纱。笔者之前也曾了解过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在很多公司法领域的发达国家,它们都极少甚至根本没有关于公众公司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这里作者向我们解释道: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之间的区别是由经济逻辑支撑的。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的区别在于,在封闭公司,管理和风险承担之间没有很大的分野,这对有限责任的作用具有深远影响,因为那些向封闭公司投资的人,通常会参与公司决策,有限责任并不会降低监督成本。即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有者与管理者是否分离,在封闭公司一般无法实现这种分离,股东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权力无法的得到有效监督,甚至经常出现越权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另外,有限责任至于公众公司的其他收益,如促进有效率的风险承担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监督,在封闭公司里也并不存在。揭开公司面纱毕竟只是公司法中的例外情形,并不能经常突破公司面纱去追究股东的责任,否则有限责任只会形同虚设。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在于公司运营中过度冒险的激励,本文最后,作者介绍了降低该种激励的替代性方法,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强制保险以及经营责任等方法。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设立的基础是,公司资本越少,就越有激励从事过度冒险行为。但是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首先,在立法阶段,确定何种公司需要多大数额的注册资本时需要花费相当部分的行政管理成本。其次是错误成本,即如果公司资本设置门槛过高,将会阻碍新的竞争者加入市场,无异于允许现有企业垄断经营。最关键的是,采取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政策,将会使股权投资的回报率降低,因为公司在成立之初便相当于交纳一笔最高负债等值的保证金,且只能将其投资与无风险的资产领域,这将会大大提高公司整体的预期风险,毕竟并非所有的公司都会破产或者遭到最大可能的损失。从另一方面看,这也算作公司运作成本的增加。
强制保险的性质与法定注册资本相似,同样增加了设立制度的行政成本和成立公司时的准入壁垒。对于强制保险的成本,并不一定比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低,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回会比法定注册资本更高。而且关于购买保险是否可以降低公司过度冒险的激励,答案是不一定的。公司在投保之前,投资者的所有资本均处于风险之中;投保之后,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减少甚至消失。因此,保险被认为降低了公司管理者谨慎行事的激励;而这种激励在有限责任条件下本来就太低了。加上,投保本身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是一种成本,这意味着被保险的公司必须秩序较高的保险费来开展冒险活动。
综上,强制保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二者对公司过度冒险的激励的影响有所不同。最低资本要求必然降低了这一激励,而强制保险不一定(可能强化也可能弱化),保险的效果将取决于保险人的监督能力,如果保险人无力监督,则保险可能反而增加了冒险的层级。
[1][美]罗伯塔・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2页,第一段.
[2][美]罗伯塔・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3页.
冯承臻(1993.3.8~),男,汉族,籍贯;广东新会,职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