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在债务纠纷案件中的运用与分析
2017-01-26拱祥
拱 祥
(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法律原则在债务纠纷案件中的运用与分析
拱 祥
(1100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渊源,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概括性条款,实现了宪法的价值理念,创造了法律的价值秩序。在我国的实务审判中偶有被适用。本文对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两个基本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概括总结,并通过相关数据对两原则的适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以两个主要债务纠纷案例为代表进行论证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债务纠纷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制定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时,充分考虑了对权力行使的限制,所制定的多数规范都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应运而生。
公序良俗可以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法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7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定的人文性和地域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被应用,对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由于大陆法系国家都沿袭罗马法,因此诚实守信原则也被欧洲各国所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在总则部分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主要是通过物权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时常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它不仅能够解释和补充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对社会道德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示范作用。
三、实证数据分析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债务纠纷”为关键词,搜索到的有关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信息为22497条。加入“公序良俗原则”搜索到的有关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信息为61条,占债务纠纷案件的0.27%。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搜索到的有关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信息为345条,占债务纠纷案件的1.53%。以上搜索仅包含判决书,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两原则有关债务纠纷案件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四、公序良俗原则在债务纠纷案件中的案例分析
(1)案件回顾:2010年5月21日,原告通过中介所将其自有的坐落于平湖市的一栋房屋出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出租协议。在租赁期间,被告安排居住的员工于2010年10月5日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事发后,房屋的价格贬值,既无法出租,也无法转让,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是否应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居住人在租房内非正常死亡是否导致房屋的价值受损。法院认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往往由成本、交通、环境、人文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而广大群众对有非正常死亡者居住过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的情绪,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因此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纠纷案件中的案例分析
(1)案件回顾:原告承揽被告的服装印花业务。至2012年6月14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印花款1046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因此,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10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是否应该适用城市信用原则分析: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接受原告为其提供的加工服务后,理应及时付清加工费,至今未能付清,显属欠理,有承担支付加工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六、总结
在当今中国,诚实信用原则广为人知,且司法实践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去否定合同效力的判例也不少,而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判例却较为少见。作为法律原则,两者意义重大,它们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修正了民法传统理论的不足与僵化、填补了法律制定的漏洞。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具备道德的柔性,这恰恰中和了法律的刚性,突破了法律调整领域的局限性,化解了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与法律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弥补民法体系的局限性,解决常见冲突。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有助于法官作出合理的判决,使法律和裁判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和个人起着良好的教育和规范作用。
笔者认为,在传统民法理论无法发挥作用或是功用有所局限的情况下,应该适当的引用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两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因为法律原则凝聚着法律的精神,补充着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也具有调控法律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因使用不合理规则而产生不良影响,博登海默曾说:“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对法官而言,应本着合理和合法的要求,脚踏实地,依据客观事实,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全身心投入每一个案情分析中,区别开适用情况,掌握好适用方法,秉承正确的法律理念,努力解决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一现代社会的大难题。
[1]向淼.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式与类型——基于对243个案件的统计分析[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2]罗芳.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骆意.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53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09.
拱祥,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沈阳市皇姑区法治宣传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