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结果评价机制
2017-01-26王宁江
□ 王宁江
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结果评价机制
□ 王宁江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既是国家层面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顶层设计,也是目前各地各部门实施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工作依据。《指导意见》印发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委办相继在30多个领域出台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合作备忘录,制度接连不断、成果也是层出不穷。
但是,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中遇到一个共性的问题,也是难点,那就是如此大规模、大尺度、跨地域、跨部门的联合奖惩,最后各参与联合奖惩的政府部门有没有真正落实监管手段?实施联合奖惩的效果如何?能不能有鲜活的数据支撑?这些问题在没有完整和准确的答案之前,国家采取的权宜之计便是,由各地各部门报送典型事例,以典型事例来反映实施联合奖惩效果。以报送方式收集整理典型事例,不仅增加人力成本,而且由于是人工整理,也难免存在人为修饰的嫌疑。因此,无论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协调方、牵头方还是参与方,都感觉报送典型事例的方法“不解渴”或者不方便。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显然的——有。以下抛出个人见解。
首先,改变工作思路,按照“共享”思路,以“平台”的理念,重新设计建设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此时,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共享的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是行政管理资源。
其次,建立信用信息流的记录系统。把一条信用信息,无论是良好记录或不良记录,想象为一件实物商品,把该记录的信息流想象为传统的物流,那么,大家自然而然地猜到了笔者的意图。没错,就是按照目前类似天猫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思路,来设计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即把每个政府部门视同“卖家”,即信用信息的提供方。同时,每个政府部门也是“买家”,即信用信息的收货方。那么,逻辑就建立起来了。政府部门发起信用信息“销售”给指定“买家”,这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销售由“买家”发起不同。虽有强卖的嫌疑,但是对于每个政府部门来说,承担信用联合惩戒是法定义务。“买家”可以主动收货,也可以在规定时间默认收货,即无论“买家”是否主动收取信用信息,均视同收到信用信息。这里也为未来考核埋下伏笔。
第三,建立点评系统。“买家”收货后,必须对收到的信用信息进行识别,对照工作文件实施奖惩,奖惩结果由“买家”以点评方式刷评论。此时的点评可以是简单几个选项,如已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没有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不全无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等等,同时,预留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由“买家”以各种形式具体陈述奖惩效果或理由等。信用信息的提供方,也就是“卖家”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对“买家”的点评进行评价。由此,就形成了“双向评价”机制,“买卖双方”之间的监督关系也相应建立起来了。此时,所有的评价数据由系统原汁原味地自动记录。
第四,建立复议机制,即如果“买卖双方”对对方的评价存在异议,可以向平台主体,即当地信用建设牵头单位提出复议。这里,也形成一种评价争议的解决机制、救济机制。
最后,建立考核监督机制。这是政府推进工作中常用的手段和方式。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买方”始终是默认“收货”或默认“点评”、“卖方”始终默认对“点评”的“好评”,要设计有反向指标,避免不作为或做“老好人”;二是对有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的评论要设计加分机制。
如此的系统设计,有几个优势:一是在技术上实现没有难度,复杂的商业平台都能运转地非常流畅,何况仅仅是若干个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买卖”,难的是理念的转变;二是所有环节的数据都是实时记录的,便于做各类大数据分析;三是所有的环节没有人为干预,可以实时生成格式化评价报告或案例,实施绩效一目了然,有说服力;四是体现了信用监管的先进理念。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