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
2017-01-26陈金钊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期
文◎陈金钊
法治战略实施的“战术”问题
文◎陈金钊*
对于全面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来说,仅有政治上的战略决策还不够,还必须附之以战术上的具体方法。
“法治战略需要战术(法律方法)的配合”是一个中国语境的命题。在中国,首先是政治上开启了法治战略,然后发现政治上法治战略与法学上法律方法、技术是割裂的,在法治战略中没有法律方法的位置,战略布局没有战术的配合。当我们思索法治战略与战术结合的时候,却又发现很多西方政治家提出了警惕法律方法在法治战略中走向极端的问题,认为过于细腻的法律方法很可能引领思维走向法治的反面。
正确的法治战略需要细腻的法律方法予以实施,需要在法治中国战略中注入如下三点:第一,在教义学基础上塑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第二,构建法治意识形态,重视法治意识形态推进法治的意义;第三,重视法律职业化建设,用司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战术有几方面需要注意:第一,坚持用法的一般性构造法治的原则,把政治战略转变为法治方式;第二,社会矛盾需要转换为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法律对行为的规制;第三,在法治战术上必须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性之间的关系;第四,法治战术的意义在于避免实施法治可能出现的矛盾与风险。
在中国,需要把法治战略与法律方法、技术结合起来,强化形式逻辑对法治思维形成的作用,推进法治的阶段性战术,筹划实施法治的具体方法。
(摘自《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第5-22页。)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