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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近期发展与启示

2017-01-26司西霞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刑罚律师

●司西霞/文

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近期发展与启示

●司西霞*/文

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上个世纪末在实体和程序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在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律权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笔者重点介绍了刑事拘留制度、刑事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所启示。

法国 刑事司法变革 启示

19世纪初,法国创设的审前程序采用纠问主义、庭审程序采用弹劾主义的“混合式”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欧洲大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20世纪末开始,为适应新形势需求,法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1994年修订《法国刑法典》,1997年启动刑事司法改革。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刑事司法在整体改革布局上优先考虑安全方针,对实体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均有改革。

一、刑事拘留制度

1957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首度确立刑事拘留制度,之后在拘留期限、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司法审查等各方面都进行过变革。1993年1月4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允许律师在拘留后第21小时起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半小时,但律师在拘留期间不得查阅案卷。2000年6月15日制定《关于无罪推定的法律》,允许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但不能查阅案卷。2004年3月9日的《保证司法适应犯罪演变的法律》规定在有组织犯罪、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和恐怖主义犯罪中,拘留时间可被延长至96小时。2011年4月14日,应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要求,法国颁布了《关于拘留的第2011-392号法律》,对刑事拘留制度再次进行了重大变革:(1)正式确立了拘留讯问中的自愿原则,明确律师帮助是获得被拘留人自愿陈述的前提条件之一。(2)将适用拘留的情形限制于可能被判处监禁的犯罪,明确拘留的启动只能是司法警官自行决定或者是基于共和国检察官的指令才可进行,通常情况下,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对行为人被怀疑实施或试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项重罪或者是一项可能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轻罪,以及如果延长这一措施的期限是实现至少一项《刑事诉讼法》第62-2中第(1)-(6)款中规定目标的唯一方法时,[1]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书面授权再将拘留延长24小时。而对行为人被怀疑实施或者试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有组织犯罪或者恐怖犯罪等活动时,经过自由与羁押法官授权批准可以再次将拘留时间延长48小时。新法还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决定适用拘留的审查制度,即原则上拘留应当在共和国检察官监督下执行,但并不影响自由与羁押法官真将拘留期限延长至96小时以及推迟律师介入方面所享有的特权。(3)重申沉默权告知义务,增加了对被拘留人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需要明确告知拘留的地点、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理由,所涉嫌罪名及发生时间,有权要求通知其家属和雇主、由医生进行身体检查以及获得律师的帮助等权利。(4)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和律师履职的权利。被拘留人自拘留一开始就可以要求指定或委托其家属或雇主为其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还可以要求律师在其被讯问或与他人对质时在场,而且律师在讯问或者对质之后有权进行提问、向共和国检察官提交书面报告,并将相关内容入卷等,律师阅卷范围也从告知被拘留人权利的笔录扩大到被拘留人的医疗检查结果、讯问笔录。(5)此外,新法还特别规定了与之相关的限制对被拘留人施加保安措施等附属性措施,以全面保障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法国此次拘留制度改革,进一步严格了拘留适用条件和司法监督程序,大幅提高了被拘留人的基本权利,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

二、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2000年6月15日《关于强化无罪推定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强化了无罪推定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此后,法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都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规定,被害人在诉讼中逐渐被赋予更多的权利。首先,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告知义务。刑事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警方应当及时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即使没有地域管辖权,也应先接受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随后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再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案件启动后,侦查机关应告知被害人有要求赔偿、要求被害人援助协会提供心理和经济帮助以及成为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向被害人及时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其次,建立了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例如刑事被害人在对质之前和对质过程中可以获得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聘请的或者是律师公会会长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律师有权查阅被害人已经做出的询问笔录。再次,赋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的诉讼权利。例如对性犯罪等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可在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后再重新计算20年的追诉期。此外,确立了附加罚金刑制度和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就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赔偿要求,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害人可以通过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成为民事当事人启动诉讼,寻求赔偿。为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获得赔偿权,2015年7月24日的《刑事司法改革法案》确定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创设附加罚金刑。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其具有赡养义务的人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时,国家将给予补偿,以弥补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保障其合法的权益。最后,被害人保护的官方机构与民间组织密切合作。法国司法部、内政部等官方机构不仅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大量的网络和书面资源,还在大审法院内部设立了被害人援助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构。被害人援助协会、被害人援助和调解协会等民间组织在帮助刑事被害人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相较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保护虽然日趋受到重视,但仍可以探索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规定强制赔偿制度,在罪犯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施害者未能进入正式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国家可向刑事被害人进行一定的司法救助,扩大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范围,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心理和精神上的救助与支持。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1912年7月22日《关于儿童和少年法庭与监督自由的法律》创设了法国的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区别对待刑事司法领域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近年来,法国逐步确立了“教育惩罚”与“保护”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2002年9月9日颁布《波尔本法》明显加重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的刑事处罚力度,放宽了对10-13岁儿童进行司法留置的条件,并对这些儿童设立了相应的教育惩罚措施,当这些处在司法管制下的未成年人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时,警察可以将其先行羁押,当10-13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且其所犯罪行应当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时,警察可以将其拘留12小时。该法确立了司法控制寄养、对13-16岁未成年人的临时拘留以及对未成年累犯“尽快审判”制度,确立了不再单纯地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处罚、而是综合其判断能力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考虑的原则。该法还确立了由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机构逐步代替未成年人监狱的原则,并设立“封闭式教育中心”用来收容13-18岁接受司法监管或被判处缓刑接受假释考验的未成年人。2004年3月9日《关于与犯罪变化相适应的司法调整的2004-204法》创设了犯有最高可能被判处5年监禁刑轻罪的未成年人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出庭受审的程序,设立了适用于13-18岁未成年人的新刑罚——“公民资格实习”,提高了假释考验、强制带电子手镯、公益劳动等监禁替代性惩罚措施的有效性。2006年4月4日通过的《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定了预防和遏制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措施,设立了未成年人“立即报到”程序,几乎等同于成年人的“立即到庭”制度,被用于替代2002年设立的未成年累犯“尽快审理”的审判程序,这种向成年人制度靠拢的做法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同。后续的改革中也陆续创设并完善了一些教育性惩罚措施,包括禁止进入特定区域,禁止与特定人接触、人格调查和后续强制教育等特殊程序机制。2007年8月对未成年累犯规定了最低刑期,排除了13岁以上的未成年累犯将未成年援引为减轻处罚理由的可能性。实践中,16岁以上的未成年累犯可能会承担和成年累犯相同的最低刑期。在获得律师的帮助方面,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自行聘请律师,但如果因某些原因不愿或不能聘请律师的,检察官、少年法官或者预审法官应当依职权立即通知律师公会会长,由其指定一名辩护律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则适用法律援助制度,由国家免费提供。2015年,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推行了一项新的制度,即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之前,检察官、设在法院内部的未成年人教育者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见面,对之前未成年人的综合表现和下一步的教育引导进行沟通,确保未成年犯罪人能够在未来更好地成长和生活。

法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极具特色,少年法官兼具刑事惩罚与民事保护的职责。我国也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惩处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监禁刑之外,多元化创设并适用一些刑罚替代性措施,以增强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实效性。

四、刑罚执行制度

受社会防卫思想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影响,法国刑罚执行问题一直颇受重视。二战后,法国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官,并多次调整刑罚执行法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2000年后,刑罚执行法官不再是司法行政官员,而成为真正的司法官。近年来,出于对社会安全的考虑,法国不断调整对累犯的刑事政策。2005年12月、2008年2月通过法律严格限制了累犯重获自由的可能性,并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例如对患有精神疾病和性犯罪的罪犯出狱后加以司法控制,实践中对进一步抑制累犯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深层次威胁起到了积极作用。2009年11月24日实施的《监狱法》修改了监外执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2年以下的徒刑,累犯除外,并放宽了对电子手环、脚铐的使用限制,有条件地释放年迈和生病的囚犯。为解决超负荷羁押问题,2015年7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了最低刑罚的限制、创设了“刑事约束”刑罚。“刑事约束”刑罚措施适用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罪犯,不适用故意杀人、强奸、持械抢劫等重罪犯。此外,对轻罪犯刑罚实施个别化执行,根据罪犯个人情况确定如何执行。例如保证罪犯有必要的时间从事职业活动、教育、培训、实习、参与家庭生活或治疗,刑罚分期执行,普通缓刑及附考验期限的缓刑,附完成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等。

五、小结

21世纪以来,法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在不断迈向现代化和专业化。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也可借鉴法国司法制度中的先进经验,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

注释:

[1]《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2-2条第(1)-(6)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对在犯罪现场或参与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侦查;确保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共和国检察官面前,以便评估下一步侦查措施;防止嫌疑人伪造、破坏物证或现场;防止嫌疑人威胁、恐吓证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防止嫌疑人与其他共犯密谋串供;防止其他重罪或轻罪的实施。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中法两国“50名检察官”项目学员[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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