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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探究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物权法生效物权

林 玉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探究

林 玉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1条对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依照《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需经过登记即可取得该物权。但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实际物权人与登记的不一致,危及交易安全,因而《物权法》第31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尊重当事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基础上,承认其物权效力并允许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但规定了权利人未经登记时对该物权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此督促事实上的物权与法律上的物权趋于统一,维持不动产登记的连贯性。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交易安全

一、物权法第31条的适用前提

1.“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

(1)因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早在《瑞士民法典》便出现了有关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的规定,与之相比,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物权变动的类型不同:我国《物权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具体的物权变动情形: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无论是《瑞士民法典》、《韩国民法典》还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是只规定了取得不动产的情形。其二,我国《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与《瑞士民法典》之规定“非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得处分土地”,《韩国民法典》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处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的规定略显不同。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类似,在相关立法例中与判决、征收一同规定于规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条款中。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继承与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两种情形,因遗赠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是国外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相关条款中没有涉及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与其他国家立法例不同,我国《物权法》第30条明确提出了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的概念,并作为一项单独的条款加以列举,规定了取得物权与消灭物权两种情况。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第九章还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事实行为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理应属于该条款规定范围之内,由“等”字涵盖,这与本文主要探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关,暂不予讨论。

2.“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物权法》第31条只适用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我国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则不能发生效力。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变动亦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上皆不属于本条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第31条的适用情形

1.“处分该物权”

《物权法》第31条所规定的处分行为,究其本义,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当事人不经登记当然可以行使正常的使用权能,只有在发生法律关系时才受到该条限制。该条款既承接了前文中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又接引了基于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要件,成为这两种相对立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连接点①。根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经过第一次的非法律行为,处分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权,因此也可以认定,此时的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2.“未经登记”

在《物权法》第31条规范情形当中,可谓说有两处登记环节,其一是权利人依《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取得物权后的登记,其二是前权利人处分该物权后的登记。此处的“未经登记”是指取得物权后的登记。

三、物权法第31条的法律效果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是《物权法》第31条的核心内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描述与国外立法例大不相同,国外大多数规定为禁止性规定,我认为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更为精妙。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第28条至30条规定取得物权,权利人拥有绝对而完整的物权效力,其中当然包括处分权能,不应该再存有任何瑕疵和限制,至于未经登记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由处分人与相对人依据债法解决。“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理解为承认了该处分的债权效力,基于该不动产的交易合同依法有效,但若想履行合同内容,则需权利人积极的完成产权登记,否则便要因履行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在保护权利人取得的物权同时,引导权利人积极进行登记,使不动产登记得以连贯。

注释:

①《物权法第31条释义》,张双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P127.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11年版.

[5]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9]刘耀东.《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现代法学第37卷第1期.

[10]房绍坤.《论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11]张双根.《物权法第31条释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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