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2017-01-25章睿博
章睿博
(430212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章睿博
(430212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凡经济交往,必然涉及到物的交换,这就关乎所有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因为社会情况的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物权法定,作为物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以期该原则在经济发展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物权;种类;物权法;所有权
一、物权的种类
关于物权的种类,在我国《物权法》和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主要分为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构成物权的要素,处于物权的基础地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所有权的延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所有权是物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涉及物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所以,所有权是绝对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即能实现。体现在权利义务表现上,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干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和所有权相比,其不包括处分权能。是在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前提下,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几类无权的共同特点,都是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使用并且从该地块上获得收益,但是并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
担保物权。所谓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的那是人约定的实现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我国的相关理论,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二、物权法定的内涵
结合国外的立法,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订者外,不得创设。虽然物权法定已经成为世界上所公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却存在者不同的理解。物权法定,具体是哪些方面的法定,是我们要探讨的课题。
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物权法定主义的最明确的表述。由该条文,可以得出,我国的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法定。
物权种类的法定。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设立。如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我国物权种类的法定形式。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当事人随意创设新的形式的物权,一面这种新形式的物权与法定的物权形式产生冲突。
内容的法定。不允许创设和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对于现有的物权,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突破。如对于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虽然法律承认担保物权,但是不能设置永久期限的担保物,这种无限期的物权形式就不被法律保护,因为其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内容。
除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两种法定的内涵之外物权效力的法定和公式方法的法定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物权效力的法定,指的是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强制性的,不能被行为人随意更改。因为当事人的约定更多的具有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并且这种主观因素往往是不可控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可能突破法律设置的范围,从而造成在物权领域适用该原则的混乱,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公示的法定。对于物权的变动,有两种公示的方式:动产以交付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具有不同的性质,动产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更加注重的是交易的快捷性,促进交易效率;不动产登记主义,主要是由于不动产往往涉及到重大的标的,经过登记,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三、物权法定原则思考
作为物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对于经济的发展,公民财产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物权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种种挑战,该原则的发展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中,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前景,有着不同的认识,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物权法定加强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应该逐步加强,考虑到其对于物权领域的作用,对该原则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上更一步加强。物权法属于刚性法律,这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种:物权法定缓和说。该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定的范围不仅仅限于《物权法》上的规定,在适法范围上,也包括了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等。这种通过解释,将法定的范围进行了扩张,实际上将刚性的物权法进行了缓和。
第三种:物权法定废除说。在经济快速发展到的背景下,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物权变动,应该将物权法定原则废除,实行完全的物权自由原则。这种观点主要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对比上进行的,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固然更能保障交易安全,但是这种完全的法定,限制了交易效率,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交易效率更应该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综合以上观点,物权法定废除说过于激进,安全将该原则废除,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交易的发展,但是长期积累,必然造成经济的混乱。加强说,则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造成该原则在适用时候的僵硬。而缓和说兼顾了效率和安全,因此,应该是我们应该坚持的观点。
四、结语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物权法定中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对该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保障了物权在流转过程中的稳定。同时,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形势有重要的联系,坚持和完善该原则,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刘雪斌.质疑物权法定原则,《求是学刊》,2003年,第6期.
[2]刘洋.论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理论界》,2005年,第12期.
[3]弓幻鹅.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法学》,2003年,第10期.
章睿博(1994.12.17~),男,汉族,湖北,汉口学院文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