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及批判
2017-01-25刘光荔
刘光荔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及批判
刘光荔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经济和社会在不停地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物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定原则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进行研究。本文将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进行相关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改进与批判
0 引言
经济社会在不停地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高,而物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定原则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所以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模型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进行研究。本文将在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分类﹑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批判等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1 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分类
物权法定原则,通常也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内容﹑种类依据民法等法律统一确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及变更。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及性质,严格限制着行为当事人在设立新物权﹑改变既有旧物权内容等方面的意愿和自由。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因为它具有保障物权体系安全的作用,而被相关国家规定成一项基本性原则,它主要发挥规范和限制的作用。
目前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主要分为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证明理论模型三种。
1.1 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
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主要研究物权类型的最优量,是与物权法定原则密切相关的具有最大影响力的经济分析模型。在物权的交易过程中,进行物权交易的一方需要对交易物进行仔细的调查,为此肯定对调查所需要的信息成本或测量成本产生大量消耗。在物权交易人创立设置新的物权类型时,将会额外地增加对他人调查所需要的信息成本,而且这些增加的调查信息成本不会在新物权创设人的考虑之内,因此造成了信息成本的外部化。为了将这种外部化的信息成本控制住,就需要强制标准化物权,不允许其任由物权交易当事人自由地创设,但是,在物权强制标准化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失,使得物权交易当事人无法实现其意图,这种由物权法定原则给物权交易当事人带来的成本损失称为挫折成本。如果需要达到一样的效果可能会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去计划和执行,这种由于计划和执行所造成的成本作用是阻止物权交易当事人过度地创设物权的类型造成给其他市场参加人增加相应的负担。
因为强制标准化在使信息成本得以减少的过程中又使得挫折成本增加,所以需要使使行政成本﹑挫折成本﹑信息成本得以最小化,从而实现最优标准化。实际生活中,多数人常见的需求会随着物权类型增加而首先得到满足,既定的物权种类已经能够
满足大部分人的常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增物权类型,其作用只能满足极少数人的少数需求,这样的新增的物权类型通常称为罕见物权。所以,因为常见物权被大多数人使用,而罕见物权只是被少数人使用,在这种前提下,边际挫折成本随着物权类型的增加而递减,而边际信息成本随着物权类型的增加而递增。当边际信息成本和边际挫折成本相等,无论是物权种类的增加或减少,信息成本和挫折成本的总和都会得以增加。这时候最优物权类型数量体现为物权类型数量,其能使得社会总成本降低到最小。同时,物权登记制度能够使得信息成本减少,降低边际信息成本,造成物权类型的最优数量增加。
1.2 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主要研究防止财产的碎片化。与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相对应的是公地悲剧理论。公地悲剧理论,是指每一个牧人在公共牧场上为了更好地使自己获益,一定会不断地增加所养牲畜的数量,从而导致牧场被过度使用,使所有牧人的利益得到损害。而为了解决公地悲剧这一难题,可以引入私人产权,将土地从公共物品转变成私人所有物,产权人有权利排除其他人对该土地的使用,并依据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利用,以防止因为土地过度使用造成的问题。但是,如果在物上存在数量过多的权利,将会造成财产归属出现碎片化而难以进行整合,从而将交易成本提高了,极大地影响财产的利用,使经济效率降低,这称为反公地悲剧。所以由于同时存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涉及财产的法律要划清财产公有和财产私有之间的界限,还要划清财产反公有和财产反私有之间的界限。所以涉及财产的法律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划分了反共有和反私有之间的界限,防止了财产碎片化,使权利整合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预防反公有悲剧出现。
1.3 证明理论模型
证明理论模型主要研究哪种权利应该被法律认定为物权。支持证明理论模型的研究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不是为了标准化物权,而是为了将不同种类的物权公示方式加以规范,使交易中权利归属得以方便证明。也就是说,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被看成一种分配机制,用以分配权利证明成本。合同权与物权的区别主要是,合同权只能约束合同相对方等初始授权者,而物权还可以约束物的受让人及权利拥有人。倘若物上存在着多个权利人,就需要以权利证明为前提去进行权利分配。除了物等财产占有外,权利的证明机制还包括合同签订﹑进行登记,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去进行权利的分配。权利的证明成本,一般可以分为制度成本﹑非使用者成本﹑使用者成本。可以推断,如果某种证明规则能应用于少数几种物权,那么其也能应用于无穷多种物权。
2 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批判
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一旦和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联系起来,就会产生缺失针对性问题,第一,反公地悲剧自身物上的权利人如果过多,将会使得整合资源的成本过高,造成物的利用低下;第二,在历史上,虽然减少物权类型能减少物权数量,将土地权利整合交易成本进行降低,但用反公地悲剧理论来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释并不具有针对性;第三,如果标准化物权缺乏应变灵活性,反公地悲剧会因为物权法定原则而出现。所以,虽然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自身正确,但其不能将物权法定原则较好地解释出来。最优标准化理论模型﹑证明理论模型也存在类似的缺陷。综上所述,现阶段存在的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采用其进行经济分析时,需要批判性地对其分析后采用。
3 结语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分类﹑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的改进等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对物权法定原则经济分析模型进行了初步探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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