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的教育反思与功能完善
2017-01-25吴庭刚
白 洋,吴庭刚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的教育反思与功能完善
白 洋,吴庭刚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社会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的助力保障。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的环境法在人天定位、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规制路径等层面相较其他部门法具有独特性。因此,环境法在教学、科研以及实践层面应当遵循上述学科规律与特性,才能实现应有的教育功能与目标。然现实情境中,环境法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所导致的法律可操作性差、环境执法进程中的地方因素干扰、环境司法领域中环境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等法治进程中的种种缺陷,不仅导致环境法律整体运行效果不能彰显,还直接影响到高校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主要表现为:学科重视度不足、教学设置不合理、课程体系繁杂、理论基础有待完善、案例资源匮乏、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其中,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及主体环境法律意识的薄弱系导致环境法律实施效率低下的深层诱因。在上述背景因素下,我国环境法学呈现出“应有的法”“教材的法”“实践的法”三者之间联系的脱节,法的应然价值与实然现状一定程度相背离,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社会对高素质环境法律人才的内在需求。欲突破上述困局,应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紧扣公民环境素质教育以及环境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汲取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与伦理等交叉学科养分塑就学生环境意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课堂教学手段夯实学生环境法学理论基础、实验实训手段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等措施,助力环境法学教育功能和目标的完善,方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优秀法律人才保障。
环境法;环境法教学;环境法教育功能
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新时期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目标的重要环节,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专章予以确认[1]。实现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目标诉求,离不开法律的推进和保障功能。然生态法治进程中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环节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环境主体具有良好环境法律意识,即“制定良好的法律被绝大多数人自觉地去遵守”[2],才能实现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理想愿景。其中,主体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则需要高等院校环境法教学的及时跟进。当前,环境法学教育和生态文明理念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影响了生态环境法治的深入推进。如何改进和完善环境法学教育功能,并使之与生态法治建设相衔接,是当前环境法学教育亟须解决的重要学术课题。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科的内涵特点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人类发展规律,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生态文明的出发点,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平衡;第二,生态文明的实现途径,通过制度与科技创新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第三,生态文明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秩序[3]。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基础之上催生新型文明形态,其内涵价值为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教育从理念和实践上做出指引,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律的环境伦理基础。生态文明所蕴藉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环境伦理定位与环境法教学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其对法的指引导向应当在教学伊始予以明确。传统环境伦理学中,自然仅有工具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人类在利用自然过程中缺少必要的伦理准则制约,在无穷欲求的索取之下,自然受到极大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随之而来[4]。生态文明所确立的新的人天伦理观则对环境法治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追求:首先,在立法层面,各类环境法律规范应“法自然”,只有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方能实现“良法善治”的法律理想;治理层面,应当“履行义务,修复人天”,只有厘清环境权利和义务的逻辑顺位,将环境开发行为牢牢限定在环境容量和资源可承载力范围内,主体对环境享有的权利才能持续得到兑现[5]。从环境教育层面来看,环境哲学与伦理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知识给养,对于环境法律人才自身环境意识的树立亦有积极意义。
(二)环境法学科交叉特性。从法律关系视角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审视,可发现其系一种具有多重牵连法律性质的环境利用关系,既包含平等主体的私法规制也涉及国家管制的公法规制[6]。环境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手段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首先,环境法调整主体的多样性。地球上的每个人都是环境共同体中的一员,不论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人类在环境问题面前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逻辑关系[7],因此环境问题的阶级色彩并不浓厚。其次,环境法律调整的手段多样兼具交叉性,不仅需要法律部门内的交叉,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关系,刑法中环境犯罪等;还离不开法律之外的手段予以配合,如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等学科的支持。
(三)规范制定科技前提性。环境法迥异于传统部门法的特征还体现在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生态规律做指引,如,依照“物物相关律”[8],制定规划以及环评等预防性法律制度;依据“相生相克律”,制定外来物种防治法律;依据“负载定额律”,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其配额制度[9];此外,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确立,离不开科技手段为前提。环境法律规范依据科学技术对非为法律事实的现象确立事前行为模式,如判断企业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定标准,依据的是污染物排放标准[10]。
(四)法律的规制路径独特。传统法律中私权至上理念和生态文明中整体性保护思维是存在冲突的,具体表现在权利和义务逻辑关系的异同。依据法理,规范的构成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路径模式为“设定权利—履行义务—责任追究”,典型的如民法规制。然而,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的是对人与自然时间和空间上的整体性保护,设定权利、履行义务的传统法律路径在应对环境问题,特别是全球环境问题层面,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诸如阳光、空气、河流等环境要素难以产权私有化,环境要素彼此间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需要法律强有力的公法保护;此外,环境资源自身所具有的承载力亦要求法律只有将人的排放行为和索取行为限定在环境容量的自净能力以及资源的再生殖能力承受的范围内,法律所设定的私权才能持续得到兑现[11]。因此,环境法律义务本位色彩浓厚。
二、高校环境法学教学现状与反思
综上,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环境法具有开放和交叉等学科特性。然而,现有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导致课堂授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出现诸多问题,不能与生态文明理念及环境法律的更新速度有效跟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一) 高等院校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现状
当前各高校环境法学教学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相比较,在课堂授课及实验实训等环节普遍存在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学生欢迎度较低的尴尬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度不足,教学设置不甚合理。环境法虽然纳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由于受教学安排(普遍安排在第六学期)及司法考试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对本课程兴趣普遍较低。除了环境法重点高校,一般院校师生对环境法学科均重视程度不够,设置学时少(大多数学校设置为36~40课时,远不能涵盖整个学科体系的讲授),考核方式甚至列为考查课,严重影响了环境法的教学效果。
2.课程体系繁杂,理论基础待完善。环境法学教材体系一般分为导论、总论和分论三部分。导论以环境法为切入点,兼顾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等交叉学科的知识导入。总论部分则以环境权、环境法律关系等理论学习为主;分论主要侧重环境要素法律规制,如水、大气等法律法规。当前环境法基础理论领域尚存诸多学术争议,导致总论和分论尚未能有机衔接,和传统部门法相比有一定学术差距,导致教材种类五花八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资源匮乏,课堂教学效果不彰。环境法学作为新兴法学学科,特别是实践中环境诉讼环节进展的不足,导致环境法经典案例资源有限。与民刑等等传统部门法的丰富生动案例相比较,环境法案例教学效果不佳,学生普遍反映课程枯燥乏味[12]。
4.师资相较匮乏,教学力量有待提高。受学科起步较晚等因素影响,导致各高校专业师资力量相较传统法律学科而言力量薄弱。学科的交叉特性也决定了授课教师除了具备较强的法学专业功底外,还需要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哲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储备,如若缺少高素质的教师师资队伍,导致该课程不仅教学效果欠佳,还会进一步降低学生的兴趣度。
(二) 环境法教育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
理论源于实践,环境法治实践进程中的种种不足直接影响了学科基础理论体系的完善,进而会影响教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
1.立法层面。当前环境法律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指引之下导致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条款居多。造成大多数环境法律处于一种“没大错也没大用”的现实困境。直接导致学生降低对本学科的学习兴趣。
2.执法层面。当前环境法律实施效果不彰主要集中在执法环节。然而反映到教学中,环境执法难题本质上并非法律自身的问题,往往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授课教师很难从法律视角给予清晰解答,最终落入到法治环境不完善的窠臼中来,进一步又降低了学生对本学科的兴趣。
3.司法层面。受环境案件在取证难、鉴定难、受害人数不确定、致害结果的隐蔽性和潜伏性等现实难题困扰,环境案件立案数量有限。反映到教学中,由于案例相对缺乏,学生普遍感同身受的环境损害事件,司法制度无法给出满意答卷,则进一步加深了环境法无用的观点认同,丧失了对本学科的学习兴趣。
综上分析,我国环境法学教育呈现出“应有的法”“教材的法”与“实践的法”三者之间联系的脱节,法的应然价值与实然现状严重背离[13]。理论与实践的间隙则直接影响法的实施,法律实施效果的差强人意,使得环境法律权威性则无法树立。环境法律威信的降低则会直接影响环境法教学效果,进而导致学生对本学科丧失兴趣。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教育功能实现
当前,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环境法学其应然价值与教学实践层面所呈现的实然现状相脱节,导致环境法学应有的教育功能收效甚微,不能和当前生态文明理念有效衔接。症结的克服与改进,需从以下层面加以完善:
(一)从环境法教学目标看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的价值追求
法学教育的功能与目标有二:一是公民素质教育,即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和理性精神;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即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14]。就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而言,由于其学科属性的独特,导致其教育功能及目标与传统法学学科相比较,存在以下不同。
1.公民素质教育层面。环境问题的成因源于主体的环境行为,环境意识支配环境行为,环境法律主体良好的环境意识是实现环境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环境法学教育除了培养学生具备诸如法治、权利、责任、平等、理性等法律人应有的素养之外,加强学生环境意识的培养,如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等学科的学习,自然是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理所涵盖的范围。法的基本理念和环境意识的有机结合,可有助于夯实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亦能更好地加深学生对环境法学学科认识深度,提升其主动学习的兴趣。这是环境法学与其他传统法学学科的明显不同之处。
2.法律职业教育层面。环境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系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上,应当遵循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即“理论传授+实践教学”的路径模式[15]。在校生在系统学习法学主干课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教学对理论知识及时加以巩固,主要包含以下实践环节:模拟法庭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即先模拟再实战,循序渐进地将理论所学转化为解决现实纠纷的实务能力。此外,由于环境法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不成熟,亦需要汲取生态文明的新理念和制度措施,予以充实完善。因此,训练学生掌握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亦是环境法教学目标的应有内涵,可为高校环境法学研究队伍提供优秀人才储备。
(二)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的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的完善路径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社会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的助力保障,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欲实现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引下,克服现有教学过程中的种种不足,采取多种手段提升环境教学水平,方能为生态文明社会的创建提供人才保障。
1.法与环境意识素质教育的完善。 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一定程度上受益于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以及环境社会学等非法学学科的理论给养,如环境科学中的生态定律是环境法律科学制定的前提条件;环境伦理学中的人天关系定位,则厘清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定位,为环境法律的制定提供思想指引。另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积极面向非本专业的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文和科技素质,为大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即要求高校开展通识教育,通过跨学科知识的学习,培养开放通融的学习思维,用多元、开阔的视角思考并审视现实问题[16],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法科学生对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与伦理等交叉学科的学习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制度手段,还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教育部提出的“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要求,对培养高素质的优秀环境法律人才而言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1)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环境法学教育的重心依然在“法”而非“法外之学”,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本末倒置。由于环境问题成因的复杂,导致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多元,涉及的利益亦具牵连性,离不开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法律手段的配合支持。因此加强学生传统法学知识功底的夯实十分必要。所以在授课过程中,针对环境侵权、环境犯罪、环境行政、环境诉讼以及国际环境法律规制等内容应当结合法学原理重点讲解,不仅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有十分重要的提升作用,亦能加深对环境问题法律认知的深度。
(2)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合格的环境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法律的“专”,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环境哲学与伦理、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补给。就法律本科生而言,环境法学是学生们了解掌握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知识内容的唯一专业课程,系统深入地学习上述学科的理论知识,不仅是学科教学目标的内在要求,亦契合教育部所倡导的“通识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学生掌握上述学科的相关知识,亦可以加深对环境问题成因的进一步认识,对于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具有积极意义。
2.环境法律职业人才教育的完善。 环境法学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环境法律知识,掌握环境损害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由于环境法运行层面存在的障碍与不足,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的有效实现。令人欣慰的是,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新《环保法》出台生效后,环境法律的实施逐渐由弱变强,环境执法以及环境司法现状大为改观。宏观法治环境的改善为环境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契机,应有针对性的从下述环节对环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加以强化。
(1) 夯实基础理论的同时兼顾学科前瞻性。 环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前提是具备扎实的环境法学理论功底,掌握运用环境法律思维和方法处理环境纠纷的能力[17]。因此基础理论环节,应注意将现有理论板块与前瞻性的环境热点有机结合加以讲授。当前,无论是环境法律法规还是与之相应的理论体系更新速度都十分快,如从国内法层面来看,2014年以来《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主干法都进行了大的修改;从国际环境法层面来看,历尽艰辛的全球气候谈判成果《巴黎协定》亦于2015年达成协议;从具体制度完善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等新制度理念浮出水面,并被法律所确认。因此,已有的基础理论应与当前新的制度理念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培养符合现实需要的合格环境法律人才。
(2) 实验实训教学培养学生解决个案能力。 理论的最终归宿是服务社会,将理论所学转化为实践是环境法学教育功能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具体的培养环节,应当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诊所实训+理论补强”的路径模式展开。首先,在案例分析环节,针对现有课程设置中经典案例匮乏所导致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应将当前的社会热点环境问题纳入到案例教学分析环节中来,不仅能实现理论与前沿实践的协调一致,亦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其次,在实训教学环节,应加强模拟实训和诊所实训二者的有机结合。模拟实训环节对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法律语言及问题解决等实务方面的能力效果明显[18]。在通过模拟实训使其掌握基本的环境法律实务技能之后,应当及时转入到诊所实训环节,即在教师的指导下,于实战中提升环境法律实务能力。最后,实验实训环节中,如发现理论教学环节普遍存在的短板,可回归课堂集中授课予以回炉补缺,则可进一步提升学生应对复杂案例纠纷的解决能力。
(3) 回归“法”学研究阵地避免盲目交叉研究。 环境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满足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的需求,为高校储备高素质的法学研究人才亦是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所以,高校环境法学教育除了理论传授、实务技能培养,还肩负部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功能。除了传统法学教育所遵循的权利分析、利益衡量等研究方法外,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交叉特性亦需要训练学生掌握。然当前环境法学交叉研究呈现矫枉过正趋势,大量的非法学知识直接挪用和“嫁接”到环境法学中,使环境法学研究偏离法学主阵地。在这种盲目交叉中,环境法学研究者只看到了其他学科相关知识的“环保”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学科与( 环境) 法学的区别,进而使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在不知不觉中进入误区。要想克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必须使环境法学研究的视角由功能主义转向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相结合,使环境法学回归法学[19]。因此,在训练学生掌握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在法学研究主阵地内,理性运用交叉手段展开研究。
(4)灵活机动采取多种方法辅助环境法教学。 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司法实务以及研究方法等知识的传授离不开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加以辅助配套。从教学实践层面来看,教学方式主要包括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师生互动型教学法、实践型教学法以及网络平台教学等模式。四者之间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关系,在不同的教学阶段和教学内容等情境下,四者是一种互补互助的关系模式[20],比如网络平台教学法贯穿于整个教学始终,从时空上实现课上课下学习的有机互动;在基础理论学习阶段则主要围绕教师传授为中心,通过问题导向以及案例分析等手段帮助同学们消化吸收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实践教学层面,主要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方式加以展开,此教学方法主要适用于环境法分论阶段的知识传授。只有采取上述灵活机动的教学手段,才能保障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的有效实现。
四、 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善治的目标理想,离不开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环境法治亦不例外。因此,面对飞速发展的环境法治进程,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环境法学教学应当在遵循学科规律的基础上及时加以调整和跟进。只有紧扣环境素质教育及环境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在多元学科塑就学生环境意识的基础上,通过夯实学生环境法学理论基础、实验实训手段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辅助教学等措施,助力环境法学教育功能的完善,方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优秀法律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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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毫〕
Educational Reflection and Functional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AI-Yang, WU-Tinggang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Zibo255049,Shandong,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and civil society in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 ha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days of positioning, adjusting the object, adjusting means and regulating the path. Therefore, environmental law, in teaching, research and practice, should follow the disciplines of the law and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desired educational functions and objectives. However, in the real situation, the legislative ideas that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be broad instead of being accurate, caused the poor operability of the law, and the interference from the local factors in enforcement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law, supply shortag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system and other defects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These not only lead to the poor overall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law, but also directly affect the teaching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inly as follows: the lack of discipline, unreasonable teaching planning, complex curriculum system, the theoretical basis to be improved, lack of case resources, lack of teachers and other weakness. Among them, its own shortcoming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weak legal awareness of the environment law lead to the inefficient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above background factors,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has shown a disconnections among "proper, due law", "the law of teaching materials," and "practice of the law," in which the due value of the law deviates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thus can’t meet the inherent needs of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f high quality environmental legal talents. To break through the above dilemma, we should follow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stick to training objectives of the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 qualit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drawing nutrients from such disciplines as environmental science,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and ethics and other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s to cultivate students’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we should adopt a variety of classroom teaching methods to consolidate their theoretical basis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use experimental training methods to train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take other measures to help the perfection of functions and objectives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provide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the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2017-01-15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资助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渔业权理论及实施机制研究”(12CFX091)
白洋(1981-),男,山东博山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D90
A
1000-8284(2017)03-0137-06
基金成果传播 白洋,吴庭刚.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的教育反思与功能完善[J].知与行,2017,(3):13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