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7-01-25辛佳东
辛佳东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辛佳东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随着大学生兼职群体的不断扩大,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大大增加。剖析大学生兼职问题,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并通过探究权益保护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兼职;兼职现状;权益受损;权益保护;对策
一、我国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背景与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兼职成为很多大学生获取劳动报酬和社会经验的首要选择。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法律关系与其他群体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重性。现今,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损现象比较普遍,相关法律对其的保护还相当薄弱,只是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强调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提高学校维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等,其状况才能改善。
许多高校周围商业发达,浓厚的商业气息为在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兼职平台。校外兼职,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学生生活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同学们在兼职过程中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也日益严峻。经过调查发现,某些不良中介机构不仅以各种名义直接骗取钱财,而且经常在大学生为其付出大量劳动后不给予应有的回报。因此,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刻不容缓。
二、高校大学生兼职问题产生的根源剖析
首先,对于兼职大学生而言,其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薄弱,决定了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实现自己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大学生受专业限制,对法律方面涉猎相对较少,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多数大学对法律学习就抱有一种轻视的态度,而且学校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往往因为怕麻烦或不清楚维权程序而放弃维权,自认倒霉。
第二,兼职市场不规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限制了其权利的实现。例如,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概念未作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规章《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行为排除在“就业”之外导致实践中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被否定,也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样劳动仲裁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社会诚信缺失,对于大学生兼职者来说,使他们更加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谋取利益,价值观扭曲,丧失了一些基本的传统道德。而在校大学生一直生活在这样相对单纯的环境里,很容易被这种不道德的企业所利用。
第四,学校在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力度不够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虽然多数高校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主要负责的是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就业指导,在兼职方面的引导相对缺失。但事实上学校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如果学校建立了帮助和引导学生兼职的指导中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兼职时发生权益侵害的可能性。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对策思路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在校大学生中,不乏来自偏远地区和家境贫寒的学生,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得莘莘学子多了一分现实与成熟。同学们渴望自己的行为给父母带来一些轻松,为以后的人生积累一些资本。但是校方出于多方面考虑不允许学生外出打工。但是校外兼职已经成为大学生的重要内容。但是很多时候由于用人单位与学生信息不对称,学生能找到兼职的比率较低,由于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在兼职中遭到财产甚至人身侵害问题时有发生。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调用人单位及机构的责任,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多管齐下,才能根本上解决大学生权益受害问题。具体解决对策如下:
1.学生
(1)大学生在选择实习和兼职机构时,小心警惕,选择合法的中介机构,遇到中介要求先付中介费,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并注明必须中介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勿口头协议。
(2)如若在其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将事实真相报告学校,通过学校的主管部门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3)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按照侵权的性质找相应的行政部门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起诉,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兼职期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了解聘方的实际情况;
(5)应当谨慎对待公司或用人单位对兼职大学生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的情况。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令禁止任何公司单位以任何借口对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
2.政府行政部门
(1)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检察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2)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研究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规范用工企业履行好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责任,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和部门。
(3)充分发挥公安,社保和工商等部门的执法能力,权责分明,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4)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吊销营业执照或采取高额罚款的形式;
3.学校
(1)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和实习观;
(2)拓宽兼职和实习门路,丰富校园兼职和实习资源,开拓校内市场,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以更好的巩固兼职基地;
(3)完善对学生的利益保障措施,加强学生对社会观的认识;开设兼职,实习辅导讲座,加大对维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四、结语
从社会的发展看,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活动的开展,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传统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学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弊端较多,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因此希望通过本次调研,尽快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最大限度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合法利益,使兼职大学生的兼职活动能得到健康发展。
辛佳东(1997.03~),男,宁夏隆德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本文系2017年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立项资助项目“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C53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