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障路径设计
2017-01-25孙仁永
孙仁永
(31700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 临海)
浅论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障路径设计
孙仁永
(31700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 临海)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写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一直被视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司法防线的守门人。近年来,法院法官履职过程中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却频发,无疑给司法防线守门人守护的这片净土增添了几分无奈和不安。然而安全的审判执行环境却是必不可缺的,这不仅维护法官职业群体的尊严,更是关系到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举措。本文以该《办法》为背景,借鉴美国《法院安保促进法(2007)》的法律(以下简称“CSI法案”)中专门刑事保护制度,重点设计法官履职安全保障路径,提出相关举措,还司法防线守门人一份安全保障。
法官;安全保障;路径
一、短期路径——以落实保护性举措为基点
(1)提高法官自我防范意识。“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司法正常的保障,因此,各级法院要引导法官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切实提高警觉,强化自卫能力。一是开展法官自防能力培训,各级法院可以邀请所在地特警﹑消防部门,来院开展简单制敌防身术教学,学会正当防卫和躲避;二是各级法院出台法官自我保护清单;三是法官遇有安全警讯的案件,要及时汇报,以便启动相应的安全防卫机制;四是各级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采取各项主动安全措施,避免法官成为侵害行为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个人权益上的“被动群体”。
(2)建立健全法官安全评估机制。在现行的涉及法官安全保护立法中,并没有对法官在履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起一个健全的安全评估机制。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法官为主心骨的安全预判机制,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执行,司法安全是审判执行活动的衍生物,法官从立案或诉前调节等司法活动开始时就直接接入了纠纷,即进入司法安全的防控圈,对案件应当就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安全防控认识。 一是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可以在各业务庭内部建立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重点掌握风险高的案件,对法官实行重点保护制度;二是建立统一的法官安全威胁评估数据库,形成法官人身安全评估的制度体系;三是与辖区各单位共同构建安全联防联动机制,互通安全评估数据信息;四是具体明确法官申请特别保护程序,划分法官人身安全威胁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配置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中期路径——以架构长效解决机制为基点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法院在立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利用开庭﹑巡回办案等时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以案普法,力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出现暴力抗法﹑冲击法庭﹑伤害法官等型案件,予以重点打击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报纸﹑网络甚至是微信﹑微博等传媒手段进行广为宣传,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尊重,以减少侵害法官事件的发生。
(2)实行“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来院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纠纷,92%均发生在同乡﹑同村或者邻里亲朋之间,如果适用判决,那么很难将矛盾彻底化解,往往一方服判,另一方心存怨恨。为此,笔者建议按照现行“三大机制”中“大调解”机制,构建案件大调解平台体系,通过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法官等举措,设立诉前辅导﹑诉调对接﹑立案调解﹑简案速裁等平台,实现“一条龙”式的诉前辅导分流﹑诉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程序,将大部分纠纷解决在庭审前,真正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作用,以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焦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也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隐患,从而构筑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安全桥梁。
三、长期路径——以建立立法性保护为基点
(1)全面充实现行有关法官安保立法内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立法与美国﹑德国等国家相比,过于模糊﹑笼统,相较之当下的社会矛盾,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法官安全保护现状。如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而这仅是原则性的宣称。两高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最高法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于2017年印发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推出了部分法官安全保障措施,但是此类措施要么较为零散琐碎,难成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对现行有关法官安全的立法进行全方位的体系性改造,建议如下:一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总结各地经验教训和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大量充实﹑细化《法官法》中有关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办法;二是在立法上,可以适当将法官及其家属安全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设置;三是从落实层面,明确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各项具体行为类型,做好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
(2)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建立起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在借鉴美国CSI法案基础上,应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法官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同时应完备《法官法》和《办法》中规定的法官控告权,因为近年来,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官的非理性﹑失实性举报愈演愈烈,而法官常常难以有效行使控告权,故维护法官的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这项权利的行使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官的权益,使法官维权有法可依。在保护法官权益的措施探讨上必须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将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正大步向前迈进,如何保护好我们司法防线的守门人迫切需要一剂猛药。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司法权﹑织就法治之网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让法官安全地砥砺前行是我们社会各界对法官所代表的司法权的深刻认知和高度认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安全保护举措,真正做到如罗纳德·M·乔治所说的“法庭应当是公众寻求解决一触即发争议的安全港湾”。
[1]《法律帝国》罗纳德·德沃金[美],许杨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02月
[2]《论司法安全预判机制的建立》梁峰,载《法治论坛》2012年3月第14卷第1期,第89页
[3]《法律的正当程序》丹宁勋爵[英],李克强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04月
孙仁永(1990.11~),男,汉族,浙江临海人,现工作于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