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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两国打击网络盗版“先礼后兵”

2017-01-25郭洋张雪飞张毅荣

中国信用 2017年7期
关键词:警告知识产权欧元

◎文/郭洋 张雪飞 张毅荣

随着互联网普及,网络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创新,德国和法国均出台严格法律,并通过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遏制侵权行为。

德国的版权保护受到《基本法》《版权和邻接权法》《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内国际多重法律保障。一旦违法,后果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德国知名歌手、作家康斯坦丁·韦克在给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就因上传了一张在网上顺手下载的炸猪排照片,被照片拍摄者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韦克最终不得不支付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总计947.5欧元(约合7135元人民币)。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最初颁布于1992年。该法典明确规定,开发可供公众获取未经授权或受保护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行为属违法行为,开发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0万欧元罚款和3年监禁,传播或协助传播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若是团伙所为,则相应处罚将升至50万欧元罚款和5年监禁。

为打击网络盗版等行为,法国政府2009年通过了《创作与互联网法》,并成立“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该机构致力于促进包括电影、音乐、书籍、图片等一切形式的著作在互联网上的合法使用。

版权所有者一旦发现互联网用户在使用网络著作时出现侵权行为,可向该机构举报。经核实后,该机构会采取“渐进反应机制”进行维权。它们首先会通过IP地址确定目标互联网用户,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警告。若该网络用户在两次接到警告邮件后仍不改正,该机构则会发出正式信件,告知对方其行为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诉讼。

除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外,法国还有大量维护创作者权益的民间协会和基金会,版权所有者可在这些版权管理机构或协会注册并提供作品信息,这些机构会在网络、电视、广播等渠道收集相关作品使用情况,帮助索取应得的版税。

德国的情况也非常类似。不少在德国生活的人都有过类似经历:因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或软件而收到“警告信”,要求赔偿的金额动辄上千欧元。“警告信”一般由权利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出。收到信后,侵权人通常需尽快做出反应,找律师与维权方就赔偿金额等事宜达成一致,否则只能对簿公堂,交由法官裁决。

德法两国的严格立法与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发生,但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盗版技术,网络侵权仍时有发生,保护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国纷纷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推广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知识产权是成功创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为冒险将新产品与服务引入市场的人提供回报,“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中,我们将为创新及其为我们生活带来的改善喝彩。我们也将为所有勇于冒险的人喝彩,是他们敢于通过创新带来积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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