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助力信用信息共享规范化
——山西省地方标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读
2017-01-25张青李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段文华张辰宇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张青 李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段文华 张辰宇(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标准咨询
标准化助力信用信息共享规范化
——山西省地方标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读
张青 李昆(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段文华 张辰宇(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山西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山西省地方标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DB 14/T 1421—2017)经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标准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契约等为依据,以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而建立的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文明发展水平的社会和经济治理体制。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于2014年6月正式颁布了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营造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同时,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实现各行业及各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其中,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和规划纲要的重要建设内容及基础支撑。
信用信息如果没有健全的规范化体系作为支撑,将会出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信息来源繁杂、数据共享困难、信用结果无法统一表示、信息管理协调困难等各种问题,难以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建成信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在地方,具体落实也在地方,中央层面高屋建瓴地规划确立的建设框架得到地方的认同和回应,将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指南,相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将逐步加速。”山西省地方标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2 标准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原则,合理借鉴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山西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3〕18号)、《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晋政发〔2014〕40号)、《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5〕21号)等地方相关文件要求;科学采纳了信用体系建设的信用基础类、信用管理类、信用信息类(含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信用服务类国家标准的关键要点;科学整合来自信用管理、征信、评级和平台建设等专业领域内有能力和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的智力资源;充分研究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行政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力求体现地方性特色、紧密结合地方运用实际,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管理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努力成为现行国家信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和山西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明确提出了完善与信用建设相关的标准体系的要求。因此,在国家标准框架下,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有力促进信用信息在区域内、行业间以及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准是适用于各类信用信息规范化活动的基础性规范,具有通用性,对于指导和带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 标准的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准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1部分:总体框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2部分: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3部分:公共信用信息交换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4部分: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规范》4个部分组成。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和平台架构、平台建设中交换接口技术、征集数据项、数据共享等相关参数和具体要求,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进行了统一规范。
4 标准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准对于完善和规范山西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共用具有重要意义。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社会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等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单位,应该深刻理解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共享。标准归口部门、管理部门、技术机构、应用单位等应抓紧组织宣贯;标准实施后,不仅对山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各类各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的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切实让克强经济学核心——信用成为规范经济和社会行为、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推动信用信息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2017年5月18日表示,截至当时,中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11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超过1亿条,点击量累计超过3亿次。面对迅猛发展的信用信息浪潮,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4.1 建设信息平台总枢纽,实现信用信息深度融合
通过归集接入部门和各地方的信用信息,联通各个信息孤岛,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成为各部门、各体系信用信息汇总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当前信用信息种类多、发布广、整合难、处理繁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改善,初具雏形的信用体系将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为一体,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以下四大功能:构建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互联互通监管网络;为各部门、各地区减少前置审批核准,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将可公开的政务信息集中汇总公布,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浏览和使用服务;与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相联通,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信用信息服务。
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将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归纳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驶上快车道。
4.2 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重点围绕四方面展开:一是加快各平台系统间的对接联通和信息共享交换;二是以支撑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为核心,不断丰富平台功能;三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与有关单位共享信用信息,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创造条件促进信用经济健康发展;四是依托该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为全国信用信息、信用体系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人们对网络越来越依赖,网络安全、网络信用愈发重要。保障网络安全和网络诚信不仅要依靠大数据,还要充分发挥数据提供方和各级监管部门的安全防范作用,开放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有利于打造良好的信用经济环境。
在深化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需求创新供给,围绕供给创优机制成为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为加快推进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建设保驾护航。
4.3 提升信用信息类标准供给水平
信用信息类标准主要对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进行规范,是信用标准体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在信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采用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信用信息类标准,整理已经申报立项的信用信息类标准,划分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普适性通用标准和针对性专用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的通用层和专用层,从而完成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标准体系建设,系统地为山西信用经济发展服务。
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是首次在国家五年规划中提出,此二者与2014年3月1日正式上线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5年6月1日正式上线的“信用中国”网站、2015年底上线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究竟是何关系、功能上有何差异、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如何与之对接等问题的圆满解决也是对顶层设计如何落地实施的最好诠释。
5 结语
当今社会,信用已经成为人的第二身份,信用信息缺失或者信用不良可能寸步难行,而作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更与信用直接相关。随着互联网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诸如信用骑车、信用住店、信用医疗等活动将向社会的各个方面延伸,“无现金社会”的背后,不仅是人们支付方式的改变,更是每一笔支付累积的信用。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发展,信用经济闪亮登场将成为历史的必然。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一个公正、客观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体系渐露峥嵘,也将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作出标准化工作者的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