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交易制度研究
——法国模式及其中国化改造
2017-01-25施鹏鹏
中国检察官 2017年7期
文◎施鹏鹏
警察刑事交易制度研究
——法国模式及其中国化改造
文◎施鹏鹏*
2014年,法国创设性地引入了由司法警官主导的刑事交易制度,引发了诸多关注和质疑。刑事交易制度授权司法警官在公诉启动前就公诉事项与涉案自然人及法人进行交易,是诉讼效率最大化的设计,但也最容易损及程序正义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交易与刑事调解最大的差别在于适用范围、适用阶段以及适用主体。刑事交易制度主要适用于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以及违警罪,主要由司法警官主导,可以在无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交易成功,则公诉权归于消灭。从法国刑事交易制度的性质定位来看,该程序属于公诉替代程序抑或警察处罚程序,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不同声音。
中国刑事诉讼时下正面临诉讼周期冗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及被害人求偿率较低等严重问题,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普遍不堪重负,仅靠加强司法资源投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也不太现实,唯有寻求更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在考虑借鉴经验与制度移植时,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其一,警察刑事交易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其二,中国制度环境对警察刑事交易制度的制约因素;其三,警察刑事交易制度对中国刑事诉讼可能的效率提升。
可考虑在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引入警察刑事交易制度。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理智认罪,并签署《刑事交易协议》便可享受量刑折扣,并由此简化公诉及审判程序。警察刑事交易制度可作为中国时下所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的一种重要程序机制。
(摘自《法学杂志》,2017年第2期,第114-125页。)*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