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2017-01-25
甘肃省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一是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了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模式,使医疗救助制度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较好地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及时调整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从2012年的7种增加到2013年的26种。2015年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由26种调整扩大至50种,实现了与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病种相一致。
三是适度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的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要求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人次数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30%。
四是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一方面,对50种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重点救助对象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针对特困供养人员自身无收入来源,也无法定扶养赡养人特殊情况,要求各地在救助这类人群时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实施救助。另一方面,规定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要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6万元。
五是简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制,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需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民政部门每半年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由省厅对全省患有50种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救助,并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是注重与其它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努力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与省卫计委、省医改办联合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政策的衔接进行了规范。
七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助推精准扶贫。按照贫困人口比例、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同时,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全省统一的救助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并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