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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标准

2017-01-25胡智李业强

中国资产评估 2017年10期
关键词:执业准则资产

胡智 李业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实施,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发展阶段。对于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运行,维护资产评估各方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执业准则相继发布。重新梳理和修改后的全新资产评估准则,为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行为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更专业的框架设计,对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提供了方向指引,完善了资产评估专业标准。

在资产评估法这一行业基本法的顶层设计下,评估行业迫切需要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执业准则与资产评估法的有效衔接,确保资产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资产评估行为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规范和依法指引。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资产评估法的立法思想为指导,立法目的为方向,立法原则为准绳,在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上,借鉴资产评估行业多年来企业价值评估实践经验对原有准则进行的梳理和修订。

一、在关键概念和术语与资产评估法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要求

本次对《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修订在基本概念上与资产评估法保持了统一。资产评估法中,对资产评估相关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包括资产评估、法定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档案等,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于相应概念均保持了与资产评估法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统一。例如,原准则中的委托方统一修改为委托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修改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这些修改坚持了行业准则服从法律的原则,既保证了准则语言与法律语言的统一和一致,又增强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合法性。

依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进一步进行规范。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应当依法进行并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再次重申,“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这些举措均是在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职责及违法行为认定的基础上,在准则层面进行的具体化规范要求。

本次准则修订中对于资产评估法所明确的资产评估方法选择,依据法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明确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新增了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和验证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条款,为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法中有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核查和验证要求明确了具体方向。

二、增强了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操作的指导性

在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不断高速增加,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工作量持续稳步增长的供需环境下,迫切需要相对具体、细节丰富、具备较高效率的可操作性的准则作为评估专业人员及评估机构的指导规范,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提示性的条款。

(一)对评估价值类型的具体使用情形给出了指导建议

价值类型是对评估结果本质的规定性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面临选取不同价值类型的困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条明确提示“企业价值评估中常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并在第二十一条提示“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在第二十二条提示“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在实际控制或者评估目的是为了获得实际控制权情形下,采用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评估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为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合理选取价值类型提供了指导建议。

(二)明确了评估专业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划分要求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所依据的评估资料众多,很多是由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特别是评估对象的财务信息资料更是来源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如何划分评估专业责任和会计责任以及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何对财务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一直以来都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难点。针对此方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明确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中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明确指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保证收益预测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在第五十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评估结论的使用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中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核查验证要求

多年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评估专业人员对于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的评估要求是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为实现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并满足不同评估方法对使用的评估资料信息的适用性、可靠性的质量要求,《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此进一步给出了具体的要求。《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

(四)在具体评估方法中对流动性和控股权进行了指导建议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如何测算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如何合理考虑流动性折扣,是长期困扰评估专业人员的难题。《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在相关的具体评估方法中给出了一些建议。如在股利折现法条款中明确指出“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在上市公司比较法条款中指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在交易案例比较法中指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系列准则,近似修改内容还有很多。这都是在资产评估立法的大环境下,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多年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应资产评估服务需求不断拓展和多元化的趋势而进行的,是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来成长和发展的见证,是评估人士多年心血的宝贵成果和结晶。资产评估系列准则以资产评估法为规范和指引,以市场需求和专业服务为导向和标准,为评估行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为提供了有法可依、与时俱进、相对具体的执业准则和指南,有利于行业的长效、健康发展,有利于机构、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有利于评估执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提供了强大和坚实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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