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的构建
2017-01-25杨慧芳吴敏刚俞炯张莳
□杨慧芳,吴敏刚,俞炯,张莳
(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00)
谈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的构建
□杨慧芳,吴敏刚,俞炯,张莳
(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政法委员会,浙江宁波 315000)
近年来,各类金融案件和金融纠纷多发,金融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呈现上升趋势,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经营和发展压力巨大,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不利影响。应通过构建立体化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处化解机制、高效化的金融案件办理执行机制、实效化的金融法律综合服务机制、常态化的金融诚信观念培育机制,整体谋划、系统推进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以有效应对风险、解决问题。
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
○“枫桥经验”与和谐社会
主持人:叶新,潘晶安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子银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问题逐步显现,金融案件数量骤增,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呈现上升趋势,各类金融案件和金融纠纷多发,金融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经营和发展压力增大,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不利影响。政法系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建设者,做好区域金融生态的服务保障工作,既是重要职责,又有独特优势。本文试以宁波J区为例,就如何进一步发挥政法系统对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化解等作用,牵引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积极参与,共同构建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作一研究探讨,为实践中推进这项工作提供参考。
一、当前区域金融生态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生态是在借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的生态系统(eco-system)基础上提出的概念,具体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机构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在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并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①以J区为例,该区作为宁波的核心城区,现代金融业发展集聚度、辐射力和能级都走在市、省前列。该区共有各类金融机构400余家,驻区银行法人机构和区域总部机构、保险区域总部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数量分别占全市总数的64.9%、37.7%、28.7%,基本形成了以银行为龙头,保险、证券为支撑,小贷、信托、典当、担保等为辅助的广覆盖、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业体系。金融业成为该区服务业中第一大行业。通过近年来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全区金融法治环境不断优化,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抵御风险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持续提升,区域金融生态总体良好,促进了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也出现经营不善、投资失误和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金融问题明显增多,对金融生态安全构成不利影响。在防范、应对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方面,该区仍然存在薄弱环节,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从违法行为看:数量规模激增,形式复杂隐蔽。近年来,J区执法司法机关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增长量大,案件呈现出更加复杂、疑难、隐蔽的趋势。
一是影响范围大。一方面,金融案件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持续增长,案件波及广度呈现扩大趋势;另一方面,类金融企业发生问题后,往往具有跨区域作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影响社会稳定等特点,容易引发区域性、涉众型金融风险。
二是相互连锁多。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相互抵押比较普遍,互保圈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多、金额大、关系杂,银行难以完全了解和掌控贷款风险,一旦某家企业出现问题,可能对整个互保圈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影响到多家银行甚至整个区域金融生态。2015年以来,J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中,涉及到企业联保的约占总量10%。
三是违法手段隐蔽。银行卡犯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的智能化、网络化、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如网络黑客制造伪卡、关联存款诈骗、垫资转贷诈骗、高利转贷等新的作案手法和类型不断涌现。非法集资企业较多隐藏在商务楼宇中,往往打着财富投资、资产管理等旗号,伪装性和隐蔽性强,破案难度加大。在企业逃废债务方面,债务人往往利用法规漏洞,采取申请减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多头开户等各种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使银行债权悬空,银行即使打赢了官司也难以执行到位。
四是挽损维稳难。许多金融案件由于存在资金去向不明、以债养债、资不抵债或债务人赌博挥霍等情况,在落地查证、追赃挽损方面的难度较大,即使破案,能挽回的损失也非常有限,加之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往往涉众面广、涉案金额大,极易引发重大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从防范手段看:相互联动不足,覆盖范围不全。
一是防控信息整合不够。目前,市“一行三局”②和金融办、政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济合作部门、税务部门、属地管理单位以及各类金融机构掌握的金融信息资源尚未完全有效整合,呈现“碎片化”“孤岛化”现象,不利于及时、全面、准确发现风险。
二是防控举措联动不够。各单位之间沟通协作尚未形成常态,预警防控的联动性、系统性、整体性还有所欠缺。如防控非法集资等民间金融风险,以公安机关和金融办为主,但街道等招商选资主体有时更多考虑楼宇去化和招商任务的完成,其他职能部门重视也不够,整体防控合力没有形成。同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主导下的分业式行政性监管,在金融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还有待加强,存在金融犯罪发生多、查获少,行政处罚多、刑事追究少等现象。
三是防控范围覆盖不够。由于金融产业结构日趋复杂,各种金融业态和衍生产品不断翻新,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趋于模糊,对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管理、私募基金、股权众筹、P2P网贷、贵金属交易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大量类金融企业缺乏足够监管,个别领域还出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部门”的“三无”现象。
(三)从金融主体看:防控意识薄弱,制度管理滞后。银行体系是金融生态的主要组成部分。调研发现,一些银行在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识、能力、制度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成为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诱因。
一是防控意识不够强。商业银行彼此竞争激烈,受业务考核驱使,往往在合同签订、信用卡审批、票据审核等方面不够严格、规范,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为违法犯罪留下可趁之机。
二是员工管理不严格。银行存贷款、理财、信用卡等业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监督不够到位,责任追究困难,少数银行甚至还将信用卡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导致不少职业素质欠缺的从业人员参与其中,甚至出现内外勾结、欺瞒诈骗等现象。
三是制度规范不到位。一些银行的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版本以及合同签订流程均由总行规定,尽管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存在漏洞,但由于内部沟通制度不够到位,地方分行难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难以应对社会上快速多变的犯罪手段,导致风险隐患反复发生。类似问题还发生在信用卡风险提示、贷款审核、公章管理等方面,暴露出银行在业务流程、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四)从办案质效看:案多人少突出,流程有待优化。调研发现,当前金融案件较多存在审理慢、执行难、办理周期较长等问题。从政法机关自身看,主要有四类因素导致。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相比金融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政法机关办案力量严重滞后。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使未结案数量增加,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延长。
二是专业能力不够。随着金融业态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不断趋于复杂化、专业化,对办案人员的金融专业水准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一线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还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办案质效。
三是业务流程较长。金融案件被告数量众多,送达文书困难,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同时当事人往往涉嫌刑事案件,依法应当中止审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办理,严重影响办案进度。如法院办案流程中,一旦涉及公告送达、司法鉴定、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则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至少耗时七个月。
四是法律规范有待细化。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单独的金融法,直接或间接调整金融关系的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诸多法律,法条规定相对原则,导致许多金融案件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定较难,往往在案件定性、罪名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引发政法部门之间的分歧。此外,大量金融监管法规来自于行政规章和部门立法,在立法中过多强调部门利益和监管权利,对金融业务的规范不够完备,对违法交易的惩戒不够严厉,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不够全面。
(五)从社会心态看:盲目逐利明显,诚信氛围弱化。J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总体法律观念和诚信水平较好,但在一些人群和领域中也存在观念、认知上的问题,成为金融风险发生的思想源头。
一是盲目逐利。许多人投资理财知识和水平不足,分析判断金融产品真伪优劣的能力不强,但对自身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迫切,容易产生盲目投资、跟风投资行为。
二是诚信缺失。一些企业法人代表、自然人缺乏契约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法治观念淡薄,恶意逃避债务,即使有能力偿还也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抵赖,甚至导致出现“格雷欣法则”③效应,成为破坏良好金融秩序的“毒瘤”和金融案件执行的“中梗阻”。
三是银企信任不足。在当前金融环境下,许多银行为保证自身债权安全或完成业务考核,对企业资金问题过于敏感,对企业经营和发展能力不够信任,存在放大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轻易采取抽贷压贷、资产保全措施的倾向,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二、构建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是以区域金融生态中易发生金融风险、金融问题的构成部分和运行环节为保障对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工作导向,以降低风险、解决问题、优化服务、提升环境为主要内容所建立和完善的一整套工作制度、措施的统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J区作为宁波市金融中心,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有效应对风险、解决问题。
一是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实体经济、提升产业层次、增强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反过来看,如果区域金融生态不健康甚至恶化,不仅会损害金融主体权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扰乱金融市场预期,而且会对电商、航运、贸易、现代制造业等与金融业融合度较高的产业发展,尤其是对新兴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造成不良影响,直接制约转型升级成效。只有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金融生态保障机制,为维持金融生态平衡提供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实施方案,才能有效维护金融生态的有序性、稳定性、平衡性和创新性,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筑牢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基础。
二是深化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每个个人不论购房、消费、理财、投资都会与金融发生关系,其切身利益与金融安全息息相关。金融生态不健康、不规范、不安定,容易导致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企业资金供应困难等问题,并进一步向社会领域传导,引发相关利益群体集体讨债、讨薪等不稳定因素,影响区域平安稳定。深化平安建设必须把金融安全稳定作为重点领域,把平安金融作为巩固“大平安”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调处金融纠纷、办理金融案件,把金融运行的各个环节纳入法治轨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使平安建设基础更牢固、成效更明显、群众更满意。
三是培育诚信守法社会氛围的有效途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指出:诚信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金融和诚信相伴相生,一方面,金融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诚信佳则金融旺;另一方面,金融也肩负着引导和培育诚信的社会功能,金融法规制度越完善,人们的失信成本越大,守信收益越高,诚信意识越浓厚,一旦金融失信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及时惩处,就会在社会心理上形成“破窗”效应④,影响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建设成效。构建完善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能够通过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强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使人们在履行金融合约的过程中,深入体认诚信价值,自觉践行诚信理念,推动诚信观念在全社会进一步确立和巩固。
三、构建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构建区域金融生态法治化保障机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必须高度重视,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总体目标是“四提升、一巩固”。
——金融风险防范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政法部门、金融机构和街道之间的信息通畅、沟通顺畅、联动有力,金融风险的排查、研判、预警、处置机制基本健全,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各类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问题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金融纠纷化解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机构责任明确,分工具体,配合到位,对于非法集资案事件、民间借贷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做到及早介入、妥善调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金融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提升。政法部门之间的执法理念更加统一、协作配合更加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金融违法犯罪打击效果不断提升,金融案件立案、侦办、起诉、审判、执行等各环节效率显著提高,执行工作合力明显增强,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审理慢、执行难等问题明显缓解。
——金融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服务金融的长效机制更加巩固、工作网络更加健全、载体抓手更加完善,平安金融志愿服务事业取得进展,促进银企双方相互沟通、密切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基本建立,金融法律服务的针对性、主动性、便捷性、普及性明显增强。
——金融诚信价值观念进一步巩固。社会金融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金融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广大群众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更加牢固,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形成。
具体来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逐步构建完善法治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联动、拓宽覆盖,着力构建立体化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一要强化部门联动。坚持和完善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平安金融创建,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骨干金融企业等责任分工,形成金融风险防控合力。依托区金融安全信息服务中心,整合政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及各街道等信息资源,完善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全面搜集整理研判重点企业投资负债担保情况、不良金融从业人员及企业档案、金融违法苗头信息等,建立金融风险联合监测预警体系,打造来源广泛、更新及时、统计科学、查询便捷的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健全专业研判、部门会商、专家顾问团、信息通报和共享等制度,对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并按照党委政府、金融机构、人民群众等不同层面,定时分类发布金融预警情报信息,提升预警效果。要加强政法部门、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排摸、联合执法等活动,不断挤压、管控民间非法集资隐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间的协作,强化执法合力。
二要注重源头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不足。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的防范指导,及时梳理金融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例,供金融机构分享学习;加强法律体检,定期帮助金融机构审查合同签订、信用卡发放、票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逐一给予法律提示;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降低风险;完善警银、法银、检银联系机制,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加强金融机构与房管、车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对担保物的认定、估价及审核机制,避免贷款风险。重视社会宣传,结合平安宣传工作,以商务楼宇、金融场所、小区楼道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预防非法集资宣传,尤其要加强老年群众风险辨别能力的提升。重视前端筛选,探索金融企业备案把关制,在前端化解风险。
三要创新防范方式。探索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类金融企业等新型金融业态或监管薄弱领域的风险监管和防范方法,努力扩大防范范围,提高防范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按照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近期拟出台的关于P2P网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加强网络巡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于类金融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动向,同时加强与属地街道、辖区派出所的对接联动,一旦发现苗头信息能及早介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党政牵头、多方参与,着力构建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一要落实责任促化解。建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街道、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内的重大金融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事件、重大民间借贷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如非法集资案事件以公安侦办为主,企业资金链断裂以金融办协调为主),分别逐一落实调处、协调、稳控责任,做到责任细化、任务细化、目标细化,防止推诿、塞责等现象。要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酿成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要把牢环节促化解。对于非法集资案事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缜密研判、科学应对,努力将不稳定因素降至最低,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1)把握好执法办案环节。在立案、侦查、取证上确保缜密细致、程序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现快侦、快诉、快判,同时严格把握案件性质,防止刑事案件以民事案件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2)把握好追缴挽损环节。资产损失是否及时、足额挽回是影响受害群体情绪的关键因素,要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迅速清算资产,及时固定资产,千方百计追缴转移资产,最大限度降低受害群体损失。(3)抓好疏导稳控环节。设立受害群体专门接访点,及时公布案(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消除受害群体疑虑;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和其他相关区域的联络协调,强化同一事件所涉及的不同区域之间的维稳合力;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优势和律师的专业优势,深入细致做好受害群体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思想劝导等工作,平复受害群体情绪。
三要加强帮扶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连锁反应,产生较大规模不稳定因素。对于发展前景较好但短期资金供应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要着重加强帮扶,帮助融资解困。对资金链问题难以解决的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转股、破产重整等方式依法稳妥处置,减少各方损失和社会震动。此外,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救助基金,重点为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困,避免矛盾扩散或升级。
(三)精简程序、整合资源,着力构建高效化的金融案件办理执行机制。
一要解决办案周期长的问题。狠抓流程优化,严打快打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拓展和完善金融自助立案机制,进一步加速立案流程;发挥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优势,提高简易程序、简式判决及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率,改进文书送达、司法鉴定办法,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完善金融犯罪公诉类案专办机制,落实快速优先审批、案件专人专办、引导侦查等措施。狠抓沟通协调,建立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交流互动,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更快捷、更灵活的诉讼手段,同时加强公、检、法之间的沟通,尽量解决延缓审判进度的非原则性问题。狠抓能力提升,从金融管理部门、大专院校、金融机构中聘请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陪审团或咨询专家团,帮助解决案件办理中的专业疑难问题,提高裁判精准度;定期开展执法办案人员金融知识专题培训,选派骨干力量赴金融机构挂职锻炼,增强专业办案能力,促进快审快结。狠抓区域联动,针对同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在不同地区作案情况,由政法委层面加强对上沟通,争取由上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出面协调,解决不同地区政法机关多头侦查、起诉、审判导致费时费力的问题。
二要解决债权保障难的问题。注重强化合力,充分发挥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公安、市场监管、国土、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信息互通互联机制,对债务人经济状况实现全面动态掌控,降低信息查询成本,并在各单位建立执行专门渠道,强化协作配合,避免扯皮掣肘,提高债权执行效率。注重创新方法,探索建立区域性抵质押物交易市场,进一步盘活抵押资产;精简财产查控流程,创新和改善评估结算⑤、拍卖保证金⑥等模式,推进评估机构市场化,着力解决公开拍卖耗时长、流拍率高等问题。注重加强威慑,定期开展金融债权集中清理行动,对恶意逃废债务人员及其相关联人员,重拳出击予以打击,尤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通过微信、微博、网站、公共空间大屏幕等载体进行曝光,加大司法拘留、强制搜查、上网布控等强制措施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虚假租赁、强占抵押财产等各类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
三要解决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加强向上对接,积极呼吁上级法院、检察院出台《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便于基层政法机关统一执法理念、明确执法依据,为提升金融案件办理质效打下坚实基础。加强内部协调,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和金融办等部门参与,定期会商研究民刑交叉、骗贷认定、信用卡恶意套现等政法部门之间存在法律分歧的复杂疑难金融案件,形成共识、统一步调,切实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难题。加强法学研究,可依托法学会这一平台,汇聚区内外政法工作骨干、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智慧,共同开展金融法律制度和法律实务的研究,为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创新载体、紧贴需求,着力构建实效化的金融法律综合服务机制。
一要完善专业律师服务金融制度。在金融机构推进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进出口信贷、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等金融创新和业务拓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法律上的“未知地带”,与律师事务所有较大合作空间。要充分利用J区律师资源集中的优势,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基础,积极构建律师服务金融制度。扶植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律师事务所,为金融机构提供重大经营决策建议、规范改组改制、健全规章制度、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等服务;以律师协会下设的金融专业小组为平台,引导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对于在金融法律服务中贡献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税收优惠和奖励。
二要完善社会组织服务金融制度。在成熟法治社会,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服务经济运行的重要功能主体。对于现代金融行业来说,社会组织在畅通信息、促进交流、推介资源、营销产品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区金融业联合会建设,创新活动内容与形式,为金融机构搭合作交流平台,广借外智外力。要汇聚行业与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培育金融业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金融理论创新和政策研究,同时组建平安金融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主要面向社区群众提供金融知识、金融政策法规及金融消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咨询服务。
三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服务金融制度。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掌握雄厚的工作资源,对于维护良好法治环境、营造健康金融生态有着重要作用。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引领,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行政工作程序,帮助金融机构减轻负担、增添活力。如贷款抵押登记行为,因抵押登记机关操作不规范、手续较繁琐,易影响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要探索建立抵押物备案制,简化抵押手续,逐步规范抵押登记行为;如银行以物抵债资产,在过户和转让时需分别缴纳税费,实际上增加了银行运作成本,建议税务部门考虑到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的特殊性,予以优化程序或适当减免税费。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金融相关信息披露,提升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制度,支持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健全规范、强化自律,着力构建常态化的金融诚信观念培育机制。
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作用。修订出台企业、个人信用管理条例,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积极整合金融监管部门、政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济合作部门等各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企业、个人的统一征信系统,落实贷款主体信用记录评估办法。健全金融信用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机制,并在区法院“老赖”曝光微信平台基础上,逐步完善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违约成本,避免出现“格雷欣法则”效应。
二要发挥道德文化的引导性作用。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约束,金融诚信的非正式约束包括整个社会对待信用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等,对治理信用缺失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大力挖掘“开放、多元、创新、诚信”的海商文化内涵,传承和光大其与现代金融相联相通的信用文化特质。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观念教育,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
三要发挥行业自律的约束性作用。当前,个别金融机构还存在夸大产品收益、贷款捆绑销售信用卡等行为,不利于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要引导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诚信考核办法,对其诚信状况进行考评。要开展签订《金融机构诚信服务公约》活动,在金融行业大力倡导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和严格保护金融消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服务理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促进企业和个人诚信、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
注释:
①参见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
②宁波市“一行三局”:即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宁波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③格雷欣法则,即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④“破窗”效应由政治学家詹姆士·威尔逊(James Q.Wil⁃son)及犯罪学家乔治·凯林(George L.Kelling)于1982年提出,主要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⑤如建立按实际成交价结算评估费的评估结算制度,防止评估价格偏高。
⑥如提高拍卖参与人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防止恶意流拍。
[1]刘刚.金融生态环境:中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试金石”[J].海南金融,2006(4).
[2]贺磊.浅议和谐金融内涵[J].中国市场,2010(48).
[3]刘恩猛,汪波.国内区域金融安全理论文献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
[4]陈寅,张小红.金融生态建设释义及其必要性研究[J].时代金融,2011(11).
(责任编辑:潘晶安)
D616
A
1674-3040(2017)01-0015-06
2016-04-20
杨慧芳,中共宁波市江东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吴敏刚,该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俞炯,该政法委综治协调指导科科长;张莳,该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