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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2017-01-25

中国财政年鉴 2017年0期
关键词:中低产田建设期项目区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区域范围内,为获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批准,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综合投入,运用综合措施,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的活动。

国家自1988年起开始立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1988-1993年统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199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类,即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自1999年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增设科技示范项目;自200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类,即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再设立科技示范项目,截至2008年,2004年以前建设的科技示范项目全部完工。自2013年起,增设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此外,从1998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开始组织实施外资项目,先是组织实施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项目实施范围为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5省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与培训中心,建设期为1998-2002年。从200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利用英国国际发展部赠款面向贫困人口农村水利改革项目,项目实施范围为河北、山东、河南、甘肃、江苏、安徽、四川、新疆8省(自治区)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为在农业综合开发赠款项目区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期为2004-2008年。从2005年起,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实施范围为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10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期为2005-2009年。农业科技项目实施范围为陕西、湖南、安徽和黑龙江4省,项目建设期为2005-2009年。从2008年起,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实施范围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宁夏、河南6省(自治区)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建设期为2008-2012年6月底。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项目实施范围为辽宁、江西、湖南、重庆、新疆和甘肃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个县(市、区)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建设期为2014-2019年。从2013年起,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实施范围为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南、宁夏和云南6省(自治区),项目建设期为2013-2018年。

开发县及农场: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含市、区、旗)、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所属县团级农场)。

中央财政资金:指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其中:1998-2011年、2015-2016年含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金额。

地方财政资金:指地方各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其中:1998-2011年、2015-2016年含利用外资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资金。

银行贷款: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及其他信贷资金投入数(不含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撬动”的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指项目区农村集体、农民群众、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企业、农牧场、地方有关部门等)筹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现金、以物折资和农民投劳折资数(1988年至2002年不含农民投劳折资数,从2003年起,将农民投劳折资数纳入自筹资金)。

中低产田改造:指对现有中低产田,通过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治理,改善其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使之成为高产稳产农田的面积。

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对现有中低产田,采取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治理,改善其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并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畅、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农田的面积。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是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提升,其投资标准、建设标准、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均高于中低产田改造。

生态综合治理:指为保护和改善农牧业生态环境所进行的各类项目建设的面积,包括“草原(场)建设”、“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3类小项目。

草原(场)建设:指为保护和建设草原(场)所进行的人工种草、天然草场改良、划区轮牧、饲草(料)基地建设的面积。

小流域治理:指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丘陵山区和黄土高原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性治理的面积。

土地沙化治理:指在农牧交错区和黄河故道沙区对沙化土地进行综合性治理的面积。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指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外部灌排骨干条件,对设计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已有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项目的数量。

开垦宜农荒地:指将宜于农用的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或虽已耕种过但撂荒三年以上的撂荒地开发成耕地的面积。

建设优质粮食基地:指1999—2003年立项实施,在已经完成中低产田改造或在同时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耕地上,通过规模化种植经国家资格认定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优质粮食品种的面积。

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指1999—2003年立项实施,在已经完成中低产田改造或在同时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耕地上,通过规模化种植经国家资格认定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优质饲料作物品种的面积。

经济林、蔬菜、药材等种植面积:指通过项目建设新种植和改造的林木面积、保护地蔬菜种植和露地蔬菜种植面积以及木本药材和草本药材的种植面积。

水产养殖面积:指项目扶持的淡水养殖与海水养殖面积之和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服务项目:指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个数,以及为项目区优势农产品开发服务的项目个数,包括产地批发市场和储藏保鲜库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情况,包括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增加林网面积、新增农机总动力等。

新增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指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主要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糖料)在正常年景下能够较开发前增加的产量。该数据是运用典型调查、同等地块相比等方法计算得出的。

新增其他农产品产量:指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加的种植(粮棉油糖除外)、养殖产品产量。

项目区直接受益农民人均增收额: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促进直接受益农民人均增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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