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点赞
2017-01-25李贵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贵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点赞
李贵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做法本身就令人十分振奋。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三十上下,与发达国家的百分之九十多相比,是比较低的。虽然很多人呼吁、焦急,但没有起色。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直接提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是审判阶段的全部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师辩护,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法律工程。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主要是指派社会律师,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全覆盖的亮点。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虽然现在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但也十分鼓舞人心。按照这样的模式,我国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率在部分地区完全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应该说,这一试点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实质上提高了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进而极大地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其积极意义怎样评价都不过分。
为真正有效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
在《办法》中,还首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当然,这一全覆盖还仅限于部分地区,且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在这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有理由期待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