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信箱(特别声明:本信箱的解答仅代表本刊观点)
2017-01-25
司法行政信箱(特别声明:本信箱的解答仅代表本刊观点)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后,在实践中哪些申诉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申诉人应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就申诉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诉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首先,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这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一般条件。在此基础上,考虑申诉案件的特点,《意见》规定还需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此外,《意见》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对于咨询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一般情况下,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如果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为方便申诉人寻求法律援助,《意见》提出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提供多元渠道。
(本刊编辑部)
问:社会组织可以从哪些方面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
答:刑满释放人员是特殊群体,他们刑满释放后在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动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了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2016年10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意见》。《意见》明确,社会组织可以从六个方面发挥参与帮教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家庭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向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