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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论文论点摘编

2017-01-25

中共党史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进出口积极性

中共党史论文论点摘编

制度、环境与劳动积极性:重新认识集体制时期的中国农民

〔美〕李怀印 等

近几十年来,关于集体制时期中国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农民劳动积极性欠缺的历史认识,皆已被广泛接受。人们还把集体制时期农业的这些问题,归咎于劳动报酬中的平均主义政策和劳动监督管理上的各种困难。但这些历史认识仅仅将农民视为自私自利的个体,他们仅仅对外加的微观经济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激励的有无、强弱产生反应,极大地忽略了毛泽东时代的农民所赖以生存和劳作的社会与文化空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从而将毛泽东时代集体制农业的丰富历史现实过于简单化和图谱化了。通过详细分析来自全国16个省的131份乡村史访谈资料,并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放到集体化时期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重新加以考察,便会发现不同的正式制度(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收入分配制度、国家对农业资源的抽取过程、现代农业投入的有无和使用程度、村民在集体组织之外谋取收入的机会等)、非正式制度(包括村落内部的社会关系网络、亲属关系、共同体行为规范、集体制裁、家庭制度、性别角色等)以及非制度因素(包括当地的地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口压力等)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制度环境的复杂多变,共同决定着农民对集体经济制度的依存度,影响着社员对农业集体组织的期待和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农民行为模式的多样性,从而重新解释了集体制下的农业生产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性。事实上,因为各地自然禀赋的巨大差异和共同体纽带及行为规范的强弱不同,且随着国家劳动报酬制度和农业政策的变迁,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的行为模式因人因地因时而产生明显差异。在整个集体制农业的历史实际中,很难找到由制度环境所型塑的最佳状态和最差状态的具体个例,绝大多数的生产队都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越是靠近前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越高,反之则越低。总之,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生产行为可谓形态各异,且不断变化。(吴志军摘自《开放时代》2016年第6期,全文约30000字)

对人民公社的评价不能偏废——从“废除人民公社”说起

郑 有 贵

历史地、辩证地认识人民公社及其废除,是基于历史的演进路径、现实状况和发展需求,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实现形式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对“废除人民公社”之历史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废除人民公社”不是预设好的改革目标,而是一种事后概括。对于“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应当还原到历史的本来语境中,它废除的是具体的体制,其实质是在农村组织体系层次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先行废除:在农村经济方面,废除的是作为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人民公社单一集体统一经营,而不是废除集体经济本身;在乡村治理方面,废除的是政社合一体制,而不是废除通过集体积累以促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换言之,人民公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极具特定功能性的组织,它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并在农业养育工业政策体系下有效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村的社会建设。人民公社体制固然有其严重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的一面,但不能因为历史条件变化而完全否定其历史作用,否则既有失公允,也会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对立起来,从而可能导致忽略目前农村出现的空心化现象以及掩藏其后的集体经济严重弱化问题。(吴志军摘自《北京党史》2016年第6期,全文约10000字)

新中国成立初期封锁禁运对私营进出口业的影响分析(1950—1952)

曲 韵

朝鲜战争爆发后,针对美国主导下的对华“封锁、禁运”的步步升级,中国政府在贸易方式、对外贸易组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多项应急措施加以反制。这些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对私营进出口商的经营活动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长期和短期影响。从短期效应来看,由于在反“封锁、禁运”过程中实行了一系列刺激私营进出口商开展经营的措施,推动了私营进出口业的发展。在抢购抢运形势最为严峻的1950年和1951年,私营进出口业经营额在对外贸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达到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最高值,在1953年以前的盈利水平也非常高。但由于私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与政府意旨相悖的行为,如不管国家需要与否,只要有利便抢运进口,一度造成市场混乱。针对这种情况,中央于1951年底推行撙节外汇、平衡进出的措施,严格选择进口物资,加强审价的调查研究,优先满足国营公司的批汇需要,紧缩私商批汇。此后开展的“五反”运动进一步清算了前期私营进出口商的一些不法行为。因此,从1952年开始,私营进出口业的经营额和所占比重逐渐呈下降趋势。同时,新中国自成立伊始便确立了积极开拓与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间贸易的基本方针,资本主义国家“封锁、禁运”的政策在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贸易方向的转变,因而随着1953年“一五”计划开展后对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间的贸易急剧扩展,私营进出口业的经营空间日渐狭窄,对私营进出口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此外,在对外贸易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方面,为了推动私营进出口商开展易货贸易,便利进出搭配、资金周转以及在抢购抢运过程中统一对外,国家于1950年和1951年在私营进出口业中建立了许多专业小组和联营社(组),通过将私营进出口商组织起来,较为有效地加强了私私和公私之间的经济协作。虽然专业小组和联营社(组)在组织上比较松散,形式多种多样,在管理和经营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私商的经营无政府状态,在利用和限制私人资本主义方面的作用也有所显现。因此,这一时期的专业小组和联营社(组)为此后展开的私营进出口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吴志军摘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6期,全文约17000字)

新时期中国农民启蒙的政治面相——以农民政治主体性崛起为中心的考察

李卫朝 郝 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素质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农民的政治主体性迅猛崛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在经济领域的自主权,村民自治制度激发了农民在政治参与中的积极性,进城务工扩展了农民在社会领域追求政治权利的视野。在此进程中,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升,由个体农民(公民)转向社会农民(公民)进而逐步走向政治农民(公民),并渐次突破了原先单一的农村地域,开始向城市辐射,呈现一种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农民在政治参与和政治抗争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非常强烈的窘迫感与无力感,折射出在实现农民启蒙的同时必须推进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鉴于此,目前国家应该加速推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在不断的政策和制度突破中实现农民的平等国民待遇,从而将农民从政治窘迫的羁绊中解脱出来,积极引导农民从激烈的政治抗争逐步转向政治认同;同时,农民群体应该继续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效能感、政治素质和能力以及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持续加强农民的政治主体性意识。(吴志军摘自《学术界》2016年第11期,全文约2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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